據有關方面透露:從一九六一年四月 起,至一九六二年三月止全港(不包括新 界在內)其建築工程費估計已逾五億港元 ,比之上一年度約增加一億港元,若果連 尚新界將盦爲可觀,因新界之新建樓宇亦 爲數不少。

這個進度比任何一年爲高,但上述估 計數字,僅爲工程費用,還未計算地價· 假定地價與工程費成一對一之比例,那麼 ,連地價在內,一年之間,就將近十億元 之投資。實際上繁盛之地價,往往較工程 費爲高,如銀行區電車路經已落成之某大 燈,樓高廿三層7佔地七千多平方呎,建 築工程費爲四百五十多萬,而地價却要一 千一百萬左右,可見地價較工程費爲高1 據地產界人士指出:一般樓宇之地價,亦 常較工程費爲多。

建築新例的影响

管制,而非如以往根據體積,准許之高度 與街道之濶度。

新例將於本年十月十九日起生效。 據條例後之銓釋指出:一九五六年建 築物(設計)條例所許可之極高密度發展 最近頗受批評。在面向一百呎濶街道轉 角處之地址中,每英畝可以有一萬人或以 上之密度,每英畝有六千人之密度頗爲普

此種密度產生許多問題。現普通認爲 此種密度之發展,在社會,健康及實用方 面均不合適

迄今爲止,建築物發展係由體積,許 可高度及街道濶度所管制,在寬濶之街道 中,體積與高度相混和,可引致過度之密 度。另一方面,在將面臨狹窄街道之大幅 地皮發展時,有時受到不必要之遏制。

根據新條例之條文,建築物之發展將 使用「基址比例及「地盤面積」之 「基址比例」之定義,是一開建築物全部 各層之面積,由地址之面積除之,當建築 物之高度增加時,「地盤面積」亦增加, 但同時因爲建築物高度增加, 可以建上蓋 之地址面積減低,新例適用於住宅及非住 宅樓宇,但非住宅建築物樓宇比較住宅樓 宇有較高之「基址比例」及較多「地盤面

香港當局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廿一日通 過一項建築新例,已於十月十九日實行 此一建築例使到地產物業界爲之震驚, 因爲依照此新例,舊樓改轉新樓之實用面 積將會減少。舊價之售價被迫轉順,建成 之新樓售價將多轉堅,茲將該新例内容列 後,據華僑日報九月二十二日載:港鳖會 同行政局在昨日憲報頒佈一九六二年建築

爲了鼓勵發展地支之人士,在地下供 物(設計)(修訂)(第二號)條例,根 應額外空間與行人,新例規定,當有任何 據修改後之新例,本港之建築物發展之密 空間地方貢獻與大衆作上述用途時,該建 ,將由「基地比例」及「地盤面積」所、築物之各層總面積可以增加,但以不超過

1963

§ 奢夭年馁 第十六

香港全貌

交出之地方五倍爲眼,新例又規定,當政 府用協議或強迫方式取得土地用以擴濶街 道時,建築部可以准許樓宇之面積作同樣 增加。

根據新例,建築部在决定一建築物之 各層面積時,可不顧及僅用以停放車輛之 地點:

第廿二條條文經已修改,以便增加露 天空間地點,在兩面單邊玫四面單邊之住 宅樓宇中必須有露天地點。

新例是提高寫字間所需之光綫及空氣 水準。

分之一;(三)三面單邊地址,所留露天 地點不少過上蓋所佔地址之四分之一。

這個建築新例公佈之後,銀行對地產 之放款,將較爲保守,或減少其投置,而 銀行對樓字之抵押成數亦擬減低,此爲建 築新例對地產界之另一影响。

開這個新例,雖然在一九六二年十月 十九日施行,但在一九六三年六月底以前 舊例仍然有效,即建築樓宇,在此期間 前新例與舊例同時將用,任由建築者自 ,一九六三年七月起才全部實施新例,舊 例完全無效。

據新例附表,關於住宅樓宇所留之露 天空間如下:(一)毗連一條街道一條 以上街道之地址?所留露天地點不少過上 蓋所佔地址之一半;(二)兩面單邊地址 所留露天地點不少過上蓋所佔地址之三 茲將過去各年度私人及建築商用於建築工程費用表列如下:

統計顯示建築進程

香港建築事業,戰後既如是發達,對 會繁榮又如是之重要,究竟其眞實之投 資又如何呢?我們從下列兩種統計中,當 可以看到其梗概:

一九五〇—五一 一九五一——五二 一九五二—————五三 一九五三——五四 一九五四——五五 一九五五————五六 一九五六——五七

一九五七——五八 一九五八——五九 一九五九 一九六

一九六一 KII

二〇、七、〇五四 六八、六三七、七OO 「四六、一二二六六 二二八、九〇二 九〇、一四五、三六六 【七三、七二三、四一五 一五五、九三六、七三五 一八一、二三九、二〇一 11 1 二五八、三七四、三二七 二八八、〇五〇、五七八 三九五、九五〇、五四七

一年來之香港建築

(第二篇)

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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