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條例之(甲)類表格規定骶計在二十八條及 二十九條例下使用之每一案件,以中文譯本附粜7(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同載於一九五三年再版之第二五五章, K)

(2) 合政府出版印刷如港督指示,應將準備與印刷 結合本修改條例之增加,減少?代用,與修改及結合任何 有關修改之法令之租務法例,並且在指示F,將印製一部 份之再版及結合本修改條例第一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條之附 加與本條一起印刷,又或結合本條例之(甲)類表與本 改條例之第一、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條之附加一起印刷。

該項再與附加之印刷將由殖民地秘書通告於憲報 並且自該項通告日期起,該項再版與附加將被視爲正式 之租務法例,及修改條例不法律上認可之複製品,並將引 用於審判上,並根據翻譯條例第七條第三節將被視爲官方 複製文件。

帶如有任何不一致存在於被受權重印之任何法令之條 款及附錄中時,則此重用之條欸得優先施行

租務法例修改一九五三年

附表甲

第一號

(兼屬二房東之業主用)

致送台:

通知

本人之貸

閣下現根據一九五二年租務修改法例第廿四第廿六及 第八條,該樓宇合法租金現增加如下:

商業樓宇加租通知

r

本通知日期當時合法租金爲(四)

標準租金爲每(四)

按標準租金增加二五%之租金爲毎(四) 上項增加於(五)一九五 年 月 日之第

元元元

香港年鑑 第十五

一九五

行,但細

本通告背面所載· 年 月 日之第

業主

樓宇座落地點。

附註:

合租戶全名。

合影明星期租戶,月租戶,等等 色註明每星期,每月1等等

此項日期應爲本通知送達後之第二十八日 (通知書之背面)

一九五三年租務修改法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業樓宇兩 項加租,第一項在一九五三年九月一日,第二項爲一九五 四年三月一日。該兩項加租標準均爲標準租金之二五%, 並且能在合法租金上加增。

正真通知之加租在本通知送達後第二十八天實行 該通知之第一項加租應在閣下之業主送閣下一份估 計處標準租金証明並向閣下要求加始可付給,以上部份 並不適用於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之第二項加租。

如閣下對該証明上之標準租金率不同,可根據一九 五三年租務(修改) 法例第二十八條第四節隨時向租務法 處申請定該項標準租金率,但應先行付給前頁通知上所 列增加,直至租務法庭對閣申請公正裁奪時間爲止。

前段該通知之增加如與估價處所發之標準租金証明不 同,必須按租務法例第二十八條第二節校正之。

致送台

第二號

非營業樓宇加租通知

(非兼屬二房東之業主用)

(通知書式背面)

一九五三年租務修改法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商業樓宇 天寶「在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一項加租。該項加租乃按標準租金

居住須知

二五%率增加者,並且基能在合法租金上加增。

正買所通知之加租在本通知送達後第二十八天實行。 該通知之加粗繕在閣下之業主送達閣下之業主送達閣 下一份估計處標準租金証明並向閣下要求加租始可付給。 如閣下對該証明上之標準租金率不同意,可根據一九 五三年租務(修改)法例第二十八條第四節隨時向租務法 庭申請决定該項標準租金率,但應先行付給前頁通知上所 列增加,直至租務法庭對間下之申請公正裁時間爲止。 正頁該通知之增加如與估計處所發之標準租金証明不 同,必須按服務法庭法例第二十八條第二節校正之。 第三號

標準租金証明

致。

根據一九五三年租務(修改)法例第二十八條第三節 本人在 以個人意見証明令 爲每

6)申請者之全名。

(已証明該樓宇之-

分叙述。 已註明按每星期,每月等等 四簽署官員。 愈官員識別。

第四號

商業樓宇加租通知

致送。

(二房東致分租戶用)

開設立日

之標準租金率

注意:根據一九五三年租務法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類: 閣下在

之合法租金加增如下:

(第七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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