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用之故而將土地收回
收回官地條例,賦予政府權力以公用之故强迫購買經 已批租之地如遇土地雷作此種用途者通常辦法係由官產管 理及測置辦事處處長對該地之承租人以現金出價,如不能 達成協議時,則將根據該條例收回該地抖任命一仲裁委員 會以决定補償數目。
因違例等事將土地收回
政府地產權(收)賦予政府權力收回經已批 地段之地產權,此種辦法祗係當承租人未清繳政府地稅或 租契條件受到嚴重違反時方始執行
臨時佔用土地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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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官產管理及測氖辦事處處長請求准許以不 超過十二個月時間之臨時執照(稱爲官地許可證)佔用官 地,此種臨時執照通常由政府以一個月通知予以取銷7年 年由富產管理及測翬辦事處處長酌量予以續訂,而其發出 自的係使土地獲得臨時應用以俟永久性之發展或係因當時 不適宜將之公開招投之故,關於此種許可證之收費及發出 之用途,在一九五九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收費)規例 内均有載明,由於本港各處對土地作爲永久性發展之需求 方股,故須將現行之許可證繼續加以銷而新証之發給亦 已大爲減少,因此種許可証所准許佔用之土地骶爲臨時性 故繈有許可証者在其地上大量使用金錢或設立長期性之 營業至爲不智而政府亦不加以鼓勵,所有官地許可証均不 得轉讓,若由第三者使用時可使該証有被吊銷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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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
龍之所有地段,組甚詳,至於此等古舊耕地及鄉村建屋 地段之檔案可在九龍加士居道九醯裁判司署隔鄰之理民府 磐内查閱。
私家地交易
甚多人士進行私人土地交易惟對於有關土地所附帶之 條件及所與交手者之名份不予鱷加查對,本港内所有租地 之用途均有不同之限制;有等租契條件禁止在地上建築任 何建築物,因此欲購地者在未進行任何交易前對租契內條 件應在田土登記所謂以查對,關於此等事宜,如向專門人 士徵詢意見乃屬最適當之舉,如對於土地之用途有疑問時 7愬向官產管理及測量辦事處處長或田士登記所所長請求
各囘年鑑所載租務 法例索引
香港年鑑每回皆有一年來的香港法令規章登載,甚爲 詳盡,其中有關租務的法例,值得居住的人參攷,特爲造 一索引,俾讀者於需要時細爲翻閲。茲將索引錄下: 淪陷時期地產買賣交易條例:第二回下卷b一——B頁 ( 修正 ) 條例⋯ 房屋捐櫪
規則 差餉(本港分部)
·第八回中卷四三——————四六頁
·第八回中卷四六百
·#+E (K) TE
·第十回(丙)三八頁
·第十回(丙)四二頁
欲發展土地之人士應注意一九五五年第六十八條條例 此條例規定將圖則呈送建築事務主任,如在此 批
) 修正條例 地產買賣(淪陷時期 緊急(新界徙置區)修正規則: 業主與租戶(修正案)條 業主與租戶(修正條例) 修正業主與租戶條
准
進行工作者即屬違法。
戰時租值救濟案例
附錄修正房屋條例......第二回下卷B四一頁————B四三頁 業主與租戶條例(修正)
第三回中卷三 頁
有關土地之主要條件
香港總督得根據專利特許狀所賦予之權力發令將土地 售賣及處置,而所訂立之條件不受法律限制,下開條例係 與土地事宜有關者:
法律詮釋條例(香港法例訂正本第一章)闡釋九龍 、新九龍等等
·第十回(丙)四六頁
·第二回下卷B四〇頁
·第二回下卷B四一頁
業主與租戶(修正)·······第五回中卷三九—————〇頁 房屋賃權(延長效期)條例:第六回中卷四一 業主與租戶(修正)條例······第七回中卷五四 住屋條例·
第八回中卷四一
甲
業主與租戶(修正)條例 房屋建築條例.
RE(K) 11 -111
·第十回(丙)五一頁
建築物條例 (一九五五年第六十五條例) 田土登記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一百二十八章) 收回官地條例(香港法例第一百二十四章〕 政府地茏橇 ( 收回 ) 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一百二十六業主與租戶 ( 修正 ) 條例.........第十一回(第三篇》六頁
田土登記所
章)
一般市民對現有經已批租之地倘欲獲得資料者可往香 港政府合署西座十二樓內田土登記所查閱租契檔案
城市設計條例(即香港法例第一百三十一章)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八章) 九五九年簡易程序治(執照及收費)規例
每一地段或其某一分段須繳費二元,除新九龍有等古舊耕 地及鄉村系地股外,比鱨案對香港站、九龍及研真
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慈善事業(獲取官地)條例(一九五八年第二七三顆
居住須知
居住土庫領証辦法...第十一屆(第三篇)五五五六頁 住屋(修正)條例法案: ·...十三回(第三篇)十一頁 一九五九年業主與祖戶條例(第一號附表修正)規程 -三回〈第三篇)十一頁 一九五九年淸業(修正)購··上三第三篇)十二頁
EST
六二頁
四三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