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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法規新編 保船隻之安全抵達或投保標的物之安全或保全,並不沾有直接或間接之眞實利益或 得此項利益之眞實期望者;(乙>受僱於船東,本身又非船東一份子而爲該船簽立海 洋保險契約,訂明「沾有利益不沾利益」,「除該保單本身之外,並無再有沾受 利益之証據」,或「不予承保商以拯救利益」或受其他相同條款限制者,上述契約, 即視爲對海上災險損失進行賭博論,簽訂該約之人亦以犯罪論,應受六個月以下徒刑 一百英鎊以下罰金之處分,或二者兼施,其依據該約所收受之金適應併沒收-
(二)訂立上述契約之經紀人或其他經手人,暨承保商,概以犯罪論,應受 同樣刑罰處分,一若其人明知故犯,作符合本條意義規定之賭博論。
(三)依本條規定之訴訟事件,如未得總檢察官許可,不得起訴。
(四) 凡對任何人依本條規定提起訴訟(對船東僱用之人關於訂立船保險 契約者除外),指攻其人簽立契約進行海上保險損失賭博者,如未予其人以提出反誣 之機會,不得進行起訴,而其人因此所提供之情報,對於依本條規定起訴之事件,不 得採作証據,以指証其罪。
(五)凡依本條規定對任何人(對船東優用之人訂立船隻保險契約者除外) 因訂立此項契約而提起訴訟,其所立契約訂明「沾有利益或不沾利益」,或「除該保 單本身之外,並無再有沾受利益之証據」,或「不予承保商以拯救利益」,或受其他 相同條款限制者,此種契約如無反証,即作爲進行海洋上災險賭博論。
(六)爲實施本條規定司法管轄權起見,其實際犯罪所在地或犯罪人所在地 方,均作犯罪地論。
保險單格式表(暑)。
(七) 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船東」包括租船人在内。
(八) 本條之規定,對於執行本例第四條之規定,不生若何妨礙。 附
表
保險單解釋規例:凡就本例規定解釋上開表格或其他相同表式之保單,其内文如 無另作表示時,應照下列規例辦理——(一)標的物投買「損失或非損失」保險而在 契約决定前已遭受損失者,此項保險應爲有效,但在决定當時,投保人已獲知遭遇損 矢而承保商並未知悉者則不在此例。(二)投保標的物訂製「由一某一地方起保者
(第三篇) 八八
該船如未起航,此項保險即未生效。(三)(甲)船訂明「在及由某處」起保,而 在决定契約時,該船係在該處安全案泊者,此項保險應即生效;(乙)在决定契約時 此船尚未到達該處者?一俟該船安全到達,此項保險即告有效,又除保單另有規定
之外,該船於抵達後在某一指定期間内,受另一保單所保險,此事殊不關重要;(丙) 租船戱貨載費訂明』在及由某處起保」,而在决定契約時,此船經在此處安全寄泊者 ,此項保險即爲有效,如在决定契約時,此船未到該處,則該船安全到達,此項保 險即爲有效;(丁) 租船以外之載貨載費而未附有特別條件付給者,如訂明「在及由 某處起保」,此項保險之生效,應按照附寄貨物或此項商品比例計算之,但接載貨 物屬於船東所有或由他人與船東訂約附寄者,此項保險,應由該船準備接載此等貨物 時起即爲有效。(四)投保貨物或其他動產,訂明「自載貨時起保」者,在該船未予 接載前,承保商對於此等物品由上運送該船,不負若何責任。(五)貨物或其他動 遽一直投保至平安抵陸者,必須於抵達原定卸貨埠後,在適當時間内,依照習慣方法 起運上陸,如非照此方法起運上陸,此項保險,即告中止。(六)船隻如未再領執照 或超越習慣之外,擅自駛入或停泊任何港口或地方者,此項自由行動,並非准許該船 由起航埠改變航程駛往目的地之所爲。(七)所稱「海上災險』指上發生意外災 險,至於平常風浪並不包括在內。(八)所稱「海盜」包括乘客叛變及由岸上襲擊該 船之暴徒在內。(九)所稱「盜竊」,並不包括秘密偷窃或由船公司人員,不論爲船 員或搭客等所盗窃者。(十)所稱一抄獲一指由於政治或行政之所爲,至由於暴動或 平常司法訴訟程序所致之損失則不包括在内。(十一)所稱「船上人員不法行動包 括出於船長或船員故意錯誤行爲,以至損害船東或租船人利益者。(十二)所稱」其 他一切災險」嘅包括保單特別列明之同類災險。(十三)「共同以外平均海損」指 保標的物受共同海損以外之部份損失,而特別海損並不包括在内。(十四)船擱淺 ,承保商應負責此項例外損失,但以擱淺時保險仍屬有效者爲準,如屬貨物保險,則 以受損貨物仍在船上者爲準。(十五) 所稱「船」包括船身、器材、配備、物料與 船員物資糧食等在内,如用作某一項特別業務之船隻,則包括該項業務所需之通常配 闢冫如屬汽船,則機器、爐鍋、煤斤與引擎器材等而爲投保人所有者在内。(十六 ▲ 所稱「載費」包括船東運載自已貨物或動產所得盈利,連同由第三者應交之載費在 内,但搭客船費除外。 (十七)所稱「貨物」指屬於商品性質之貨物,至於個人行李 與船上應用之糧食物資等除外。船面貨物與性口,在無慣例遵守時,必須分類詳列, 不得統作貨物單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