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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時,承保商不負發出保單之責
香港年鑑
第十五間
法規新編
第五十三條(經由經紀代購保險)。(一)除另有協議之外,凡由經紀代投保險 ,該經紀對於應受保險商之保費,應直接負責,而保險商對於應償損失款額或交還之 保費,亦應對投保人直接負責。(二)除另有協議之外,經紀人代保投險所付償費與 費用,對於投保原人,有扣押其保險單之權,至經紀受託代投保險,對於原人負欠結 帳餘款,亦有扣押其保險單之權,但欠交該款時已有理由相信其人僅係一代理人者則 不在此例。
第五十四條(保費收據之效用)。凡由經紀代投保險發出保單,製發保費收據者 此項收據如非出保詐欺,對於投保人與保險商之間,即爲有-
分證據,但對於投保 人與經紀之間,不能作爲-
分證據
保險與放棄
第五十五條(包括損失及除外)。
(一)除須根據本例,暨保單另有規定之外,保險商對保釣喜接近所保災險 遭受之損失,應負其責。
(二)特別是——(甲)保險商對於因投保人處理不當所至之損失,自可不 負其責,但除保單另有規定之外,其對保約接近所保災險遭遇之損失,如非因船長 船員處理不當或過失,則不至遭受此項損失者,該保險商仍須負責;(乙)除保單另 有規定之外,保險商承 船或貨物,對於因遲滯航程所遭遇之損失,雖或由保災險 所至者,仍可不負責任;(丙)除保單另有規定之外,保險商對於投保標的物之平常 損壞,破裂,霉爛或自然腐敗,或蟲鼠侵蝕之損失,或非因海洋災害而損壞機器等 自可不負其責
。
第五十六條 ( 部份及完全損失)。(一)損失有兩種,是即完全或部份損失。下 列定義規定完全損失以外之損失,即爲部份損失。(二)完全損失亦有兩種,是即確 實完全損失或假定完全損失。(三)除保單條款有不同意向表示者外,凡對完全損失 買保償,應包括假定與確實完全損失在内。(四) 凡由投保人提起訴訟追償完全攪 失而僅能証明爲部份損失者,保單如未另有規定,則紙可獲償部份損失。(五)貨物 蕙低目的地,但由於損殼標誌或以其他原因,不能加以辨識,至價值上或有損失,是 爲部份而非完全之損失。
第五十七條(國際完全員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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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不須提出廢棄通知
(第三篇) 八四
第五十八條(船隻失踪)。凡遇航海船隻失踪,經過相當時期後未獲其消息者, 可作實際完全損失。
第五十九條(轉運效用)。凡投買水險,其航程在中途港口或地方受阻,除依據 貨運契約特別規定外,在此種情形之下,如能証明該船長將貨物或其他動產搬運上陸 再行運載或移附他船載運目的地係出於正當所爲者,則無論有此搬運上陸或轉運 該保險商應繼續負起承保責任
第六十條(肯定完全損失定義)。
(一)除仍須根據保險單明示規定辦理外,投保標的物如由於認定實際完全 損失不可避免,或因保存此項標的物免受全部損失,所需費用可能超過其價值,而作 此適當抛棄辦法,即爲肯定完全損失。
(一)特別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爲肯定完全損失(一)投保人 對於船隻或貨物所有權,已因所遇災險而遭受剝奪,由於(甲)收回原船或原貨 無可能,(乙)縱使得回而所費可能超過該船或該貨所值者;(二)船隻所遇災險, 損傷太重,其修理費必會超過該船經過修理後之所值者。惟計算此項修理費,對於由 其他利益項下付給修理費之平均分配額,不得加以扣除,但對於該船之拯救工作費及 對修船費所應負之平均分配額,應併入計算之;(三)貨物遭遇災險,其損害修理 費與寄達原目的地遞費,可能超過該貨到達後之所值者。
第六十一條 (肯定完全損失效果)。凡遇有肯定完全損失時,投保人得視此項損 失爲部份損失,或視之爲確實完全損失而將投保標的物放棄,歸由保險商所有。 第六十二條(放棄之通知)。
(一)除須根據本條規定辦理外,投保人如將投保標的物給承保商,須作 放棄通知,否則此種損失靈作部份損失論
(二)放棄通知,得以書面或口頭,或部份書面部份口頭行之,並得附帶任 何條款,表示投保人放棄投保標的其本人所有保 利益,無條件給予承保商之意願。 (三)放棄通知,須於接獲頂尖可靠訊息後迅速爲之,但有疑問時,投保人
亦應有適當時間加以查詢之權
。
(四)放棄通知嘅正式送達,在事實上承保商如拒絕接納,投保人原有權利 即不受若何妨害。
做但如在通常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