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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者;
金:
「提續提捐服務』對於教師,指其服務期間,不論有無臨時間斷,而在期内 該教師對於教育司爲實施本規程規定所批准之公積金或退休金繼續捐資者,包括對於 遵照本規程規定設立之基金參加捐資在内;
「提案人「指參加捐資該項基金之人;
「委員會」指津貼學校代表經教育司加委所組成之團體而號稱津貼學校委員
「捐」提規程第九條所指政府助捐之金額;
「基金」指遵照規程第三條規定所設公積基金;
「補助學校」具有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公積基金規程所含有之意義
「補助學校公積基金」指依一九五二年補助學校公積基金規程所設立之公積
「秘書」指依規程第五條規定受任爲管理局當任秘書之人;
『津貼學校」指根據津貼方案條款之規定領受政府津貼之學校i
「津貼方案」指根據條教規定由政府津貼某等學校之方案;
「司庫∫指依規程第五條規定受任爲基金當任司庫員之人。 第三條(基金之設立)。(一)茲設立一項基金,稱津貼學校公積基金,以下列 款項集成之——1 (甲) 提揚人對規程第八條規定之捐資;(乙) 政府對規程第九條規 定之助娟;(丙) 基金累積資產由投資或放款所得利潤;(丁)志願捐欸,遺贈或其 他供獻金錢等。(二)基金之財政年度,應由每年九月一日至下年八月卅一日止計算
第四條(基金之目的)。基金之目的,除根據本規程規定辦理外,在於給予津貼 學校受聘教師於辭職、退休或解聘時一項款額,或喚師死亡,供作其遺產。 第五條(基金之管理。
(一)基金之管理,除根據本規程規定辦理外,應由一管理局控制,該局以 下開人員組織了——(甲)主席一人,由委員會委任之;(乙)教育司或其代表; ( 丙 ▲主計其代表;(丁) 另外本身爲提捐人而由委員會委派者五人。
(二)委員會依本條(一)項規定委任之局主席與局員五人,任期不得超過 (甲)隨時由委員會指令解職;(乙)任期 兩年半,由委員各別指定之,並得
屆滿後;連選得連任。
(三)該局認爲方便時,得隨時在局員中舉選一人任副主席,又一人任秘書 ,其任期各其需要而定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法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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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計宮得委派基金司庫一人,司庫並不-
任局員,但奉令代表主計官 出席時則不在此限。
(五)基金管理費用,應由本港稅收項下支付之。但財政司得指令在該基金
收益項下提支由財政司指定之週年監理費,撥入本港稅收項下。
第六條(管理局會議)。(一)管理局舉行會議,其時日地點由主席指定之。但 每年二月須召開管理局週年大會。(二)管理局會議,以有局員五人出席爲法定人數 *(三)管理局會議處理事務,其效用不因局員中有缺額或局員之任命有缺點而受任 何影响。(四)管理局會議遇有或發生一切問題,以出席及有表決權之大多數局員 表决之。(五)管理局會議,以主席任會議主席,主席缺席,以副主席任會議主席 過處理事務,可决否决兩數相等時,主席除原有一表决權外,有一决定表決權。( 大)管理局會議,應由秘書以議案方式記錄會議程序,並在該局專設册簿內記載之。 (七)管理局得制訂規例,規定會議應採程序或關於處理事務行爲事宜
第七條(提捐人)。
(一)凡對實施津貼方案規定獲得認可之教師(包括試用敎師)均需依照規 程第八條規定方式,參加該基金之捐資,但下列教師除外——(甲)臨時聘用之教師 ;(乙)按照非檢定教師薪率領受薪酬之教師,但仍可隨意參加;(丙)並非由於參 加補助學校公積基金面-
任續捐服務之教師,但仍可隨意參加;(丁) 最初在津 貼學校受聘時,其年齡已逾五十歲之教師,但本項之規定,對於最初在津貼學校受聘 時業已參加補助學校公積基金之捐資者及最初在津貼學校受聘時業已參加補助學校公 積基金以外之捐資者均不適用之,然此等教師仍可隨意參加;(戊)自身爲宗教、 會或傳道會人士之教師,但仍可隨意參加;(已)按照鐘點計之教師,但此等敎師 由教育司認可,仍得隨意參加。
(二) 凡依本條(一)項規定自行抉擇參加者,得隨時爲之,但——(甲) 不得中途改變;(乙)不得溯追日期超越(一)在津貼學校最初受聘之日以外或( 三個厚以外,二者仍以較短日期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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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爲實雄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教師是否屬於臨時聘任發生爭議時
·應由教育司裁定之,其所爲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第八條(捐資)。
(一)提捐之款應爲各該捐資人底薪百分之五,包括經教育司批准之津貼在
| 内,又除經教育司許可者外,僅在支付全期内提捐之。 (第三篇) 五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