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法規新編 書提出控訴及提供証據,作爲佐证。但總檢察官按據監督之申請,得委派符合第八十 七章法政官條例意義規定之法政官一人出席,代行秘書提出控訴之職權;

(乙)控案結束後,被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控方所提証據,得提出下列兩 項意見(一)証據不-

分,管理局自不能據以定罪;(二)事實上並不構成控案 所指罪行;

(丙)依上述(乙)項規定提示意見後,告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得予以駁覆 如各該人缺席則由秘書駁覆之,而被訴人亦得予以答辯:

(丁)管理局對於依本條(乙)項所提意見,須考慮及裁定應否予以批准, (一)由主席宣佈該會之裁定;(二)此項意見如經該局批准?判被告無罪 (三)此項意見如經該局拒絕接納,主席應令被告對控罪加以答辯;

(戊) 被告本人或其代表律師此時應提出反証及向該局提示意見,但除向該 局請准者外,依本項規定提示意見,只限一次,並得在提出反証之前或以後爲之; (已)被告反辯完結後,告訴人本人或其律師,或各該人缺席時則由秘書向 該局提示意見,以資駁覆,但以被告人方面曾經傳喚証人作証我經該局特別准許者爲

第三十二條。(一)在該訴訟訊結後,管理局應考慮及决定應否展期判决。(二 該局如定延期判决,得予展期,直至再開會議時爲止,屆時由主席按照該局核准 條件宣判之。(三)該局如决定不再展期,則應考慮與决定所控罪狀,事實是否得到 滿意証明,縠被告應否成立控罪。 (四)該局依本條(三)項規定成決議時,應由 主席按照該局核准條件宣判之

第三十三條。(一)管理局依規則第三十二條(二)項規定期宜判時,秘書應 於展期再開會議所定日期七日以外依規則第二十一條(四)項所定手續通知被訴. 列明所定時日地點,並令屆時出庭。(二)如有告訴人時,須並將通知書謄本一份 送致告訴人。(三)該局應即考慮與決定其判决,並由主席按照該局所定條款宣判之

第三十四條。(一)管理局宣佈裁定後,如判定犯罪成立,則考慮及决定應否對 被告延期開處刑罰。(二)該局決定延期判處刑罰時,應予展期,直至决定再行會議 時爲止,主席並須依該局核定條件宣佈其所爲裁定

第三十五條。(一)管理局會議決定對被訴人判處刑罰時,須於判决菫予被訴 向該局陳述意見或其代表律師請求寬辦之機會,使能提供証據,表証引致犯罪之環境 情形及被告之品行與向來之行爲。(二)該局然後考慮及判定被告應受處分,由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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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五二

遵照該局核定條款宣判之。(三)該局宣判裁定時,被訴人如非親身在塲國亦無律師 代表,秘書須於寬後七日內依規則第二十一條(四)項規定手續通知被訴人,列明 上述裁定之條款。

第三十六條。(一)管理局依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展期判處刑罰時,秘書於展 期再開會議所定日期七日以外通知被訴人,列明所定時日地點並蓋合屆時到案,照規 則第二十一條(四)項規定送達研訊通知手續辦理。(二)如有告訴人時,須併將通 知盡謄本一份送致告訴人。

第三十七條。(一)管理局錄取証供,得瀟会宣醤後作口頭供網或作筆供或陳述 。(二)凡依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發出傳票,這令任何人出席研訊庭作証或繳其所保 有之交據或其他事物,須依第三號附表三號表式爲之。(三)所有証人7先由傳喚當 事人一方傳問,繼由對方加以盤詰,傳喚當事人如欲再加詰問,則以盤詰時所引起之 情事爲限。(四) 該局對於宣誓証人並不在場知見之文件或拒絕受盤問者,得拒絕採 納其証供。(五)該局主席,及局員經由主席,於必要時,得對雙方當事人或任何証 人發問,而法律顧問徇據主席之要求,亦得予以詢問。

第三十八條。(一)管理局表决任何問題時,主席應向各局員提付表决,並應宜 佈該局對該問題之決定。(二)該局裁决任何問題,其可决否决兩數相等時,以對被 告人有利裁决論。(三)該局對任何情事提付决時,除該局局員、秘書與法律顧問等 之外,任何人均不得出席參加。

第六篇 法律顧問之職責

第三十九條。法律顧問對於管理局依條例第九或第十一條規定舉行之一切研訊會 議,必須出席參加?法律開完全未有出席時,執行研訊,作無效論。

第四十條。(一)凡依條例第九第十一條規定舉行研執而法律顧問對於所錄証 供、所取程序或其他情事有關法律問題向管理局提供意見時,須於訴訟各方當事人或 其代表人在場時提出之,上述意見如在該局考慮判决之提供者,應將此項意見以 頭或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二)該局不接納法律顧問對各該問題所提意 見時,應即照此通知各方當事人或其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在不妨害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下,法律顧問對於管理局舉行會議 如未經秘書預先通知要求列席時,不必出席參加會議。

第七篇 其他規定

第四十二條。第一六四章護士登記規則,茲宣告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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