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者;(二)犯有職業上不名譽行爲者。
(二)凡對注册護士或登記請人行爲之報告係爲告訴姓質者,此種告訴 -(甲)須以書面行之,呈交秘書;(乙)列具告訴之根據;()並附此案事實之 法定聲書一件或若干件,但由公務人員提出告訴者,不必隨附法定誓。
(三)本條(二)項所指法定醤-(甲)須列具潛証人之住址職業;( 乙)誓証人對於誓証事實如非屬於其個人所知者,須詳述來源與其本人相信此項事實 之眞相;(丙)須依法貼印花。
(四)秘書須—————( 甲)將接此項告訴或擬將報告送致委員會事由通知 被訴人;(乙)以此事之質素;(西)將本條(二)項規定提供之法定藝書謄本一 份送交被告人;(丁)告以委員會下次會議日期;(戊)請被告人向委員會提出口頭 書面解釋之。
(五)該秘書應請求委員會召開會議,並向該會提供此項告訴或報告、所收 受之法定證書及被告人提出之解釋辯訴。
第十九條。 (一)任何告訴或報告送交委員會時,該會於審開被訴人解釋之後, 對於此項告訴或報告,須加以考慮,並應作如下之决定————(甲)毋庸置議;(乙) 將此項告訴或報告全部或局部送品管理局研訊之。
(二)委員會於達成此項决定前,如認爲必要,得再予調查,另行諮詢或 求協助以資辦理。
第二十條。委員會決定毋庸置議時,秘書應將該會之决定通知告訴人與被訴人, 此事將不進行研究。
第二十一條。 (一)委員會決定執行研訊時,秘書應於該小組會决定後三十日內 依第三號附表第四號表式送達研訊通知與被訴人,連同本規則隱本一份。但研訊通 知盡,如未微法律顧問後不得送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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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研訊之時日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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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控告方式列明進行研訊之情事;(乙)列明
(三)除經被訴人書面同意外,執行研訊,不得在送達研訊通知後二十八日 內爲之。
( )送達研訊通知與被訴人,得按照其入在册內所注地址或秘書最後所知 之不同地址以掛號信酇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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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秘書在送達研訊通知法定期限内,須將研訊通知腾本一份送致告訴人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回 法規新編
第二十二條。主席得酌定適宜日期押後研訊。但須將延展日期通知被訴人及告訴
第二十三條。(一)凡在告訴或報告送請管理局研訊後,繼據提供書面報告,建 儀此案無衛縠議時,該局得將原案發回委員會審查之。(二)上述指令頒發後,秘書 須迅速通知告訴人及被訴人。
第二十四條。被訴人與告訴人須於執行研訊日之前十日以外或管理局另行指定較 短期間內,向秘書提供擬在該案研訊時其本人用作根據之一切文件謄本各兩份。 第二十五條。秘響徇據被訴人或告訴人之要求,及向之徵收合理費用後,應將對 方當事人所提供以備執行研訊時之文件謄本發交被訴人或告訴人。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得隨時通知對方繳驗其所持有之文件,如不繳驗, 得用別項方法表各該文件之内容。
第二十七條。(一)管理局於執行研訊或在研訊中任何一階段認定研通知係 屬無效時,主席得就情形需要指令將此項通知加以修正,但認爲對被訴人方面不利者 ;不應修改之。(二)秘書在研訊通知修正後,在可能範圍内應迅速以書面通知被 人與告訴人,但主席當雙方當事人之前用口頭命令修正者則不在此例。
第五篇 管理局執行研訊程序
第二十八條。(一)管理局得委派速記員一人担任訴訟事件之紀錄。(二)秘書 對於此項訴訟事件所造具之記錄,徇據任何一方當事人之請求及獵織每帙七十二字 不滿七十二字費用七角五分後,應給予此項記錄謄本一份。
第二十九條。(一)研訊庭開庭時,秘書須宜研訊通告。(二)開庭時被訴人 如未到庭亦未聘任律師代表,秘書須按照該局所需要提供証據,表証研訊通告經依飛 則第二十一條(四)項規定送達該被訴人,該局對所提証據表示滿意時,得進行被告 缺席之研訊。(三)如被訴人到案,主席於宣讀控罪後,即應告知被告有權盤詰証人 及除須遵照規則第三十及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提出証據及傳喚証人作及提示意 見
第三十條。(一)在讀研訊通告之後,被訴人或其代表律師得根據法律對控罪 提出反對,而對方當事人亦得加以駁覆,然後再由被告或其禪師答辯之。(二)提出 反對獲管理局批准後,控罪如仍進行審查,亦只限於批准者辦理。
第三十一條。下開訴訟程序,應予遵行之——
(甲) 告訴人本人或其代理律師出席時,或各該人缺席或無告訴人時應由秘 宀第三篇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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