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回 法規新編 立法會決議香港油蔴地小輪 公司 (航運) 條例附表修訂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依一九五一年一 號香港油蔴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原例見法律彙編卷四 第一四九至一五四頁>
案查——(甲)一九五一年香港油藏地小輪公司(航運)條例(下稱條例)第四 條規定條例特許經營之輪渡航運業務,須附表所列條件辦理;(乙)條例第五條 定如經公司同意,得隨時由立法委員會通過決議案將附表更改之;(丙)公司依一九 五五年甲第三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額外輪渡規則規定經營吐露港之航運業務,至一 九六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現擬運照條例規定繼續經營之;(丁) 公司經同意將該 附表修訂,俾能規定其業務及明定其收費。現公司業已同意,因此,特議———
一、條例附表附目一爲如下修正(甲)「來往輪」項下末端加入下交:( N)大埔均,十四鄉~深涌,荔枝涌,大風,赤潤及九流灣塔門;(乙)「輪渡碼頭 及地面範圍」項下末端增人下文三柱:大埔地——由海島屋至馬料水角之大陸海岸。 十四鄉~深涌,荔枝,大坦,赤潤及九流灣———由魚季沙咀西端至保德角之大陸海 岸。塔門......塔門海岸。
二、條例附表附自「其他航運」項下末端,增入下列各項:
頭等乘客
大埔南至十四鄉
大角
大埔坳至深涌
六角
大埔坳至荔枝酒
大埔坳至大拇
六角 一元二角
大埔坳至赤潤或九流灣
1 元二角
一 元二角
十四鄉至深涌
六角
十四鄉至荔枝通
六角
一元二角
大埔街至塔門
十四鄉至大坦
三等乘客
五角
五角
五角
一元
一元
一元
五角 五角
11 -
一元
十四鄉至赤擱或九流灣 十四鄉至塔門 深涌至荔枝涌 深涌至大風 深涌至赤鐧或九流灣 深涌至塔門
荔枝涌至大坦
荔枝涌至赤潤或九流灣 荔枝涌至塔門
大坦至赤澗或九流灣 大坦至塔門
一元二角
一元二角 六角 一元二角 一元二角
(第三篇) 四四
一元
一元
五角
角角角角角元元元角元元
一元
一元
六角
五角
六角
五角
六角
五角
六角
五角
六角
五角
三、本修正案由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頁
危險藥物(修正及規則生效) 條例
藥
15253
C G D 25255a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三六號修正第一三四章危險藥物條例暨澄清危險藥物規則關於若干刑 罰之規定對法律效力發生疑開條例7是年八月十八日公佈施行。
案查危險藥物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凡違反條例施行規則之規定者,即以犯罪論, 應受該條明定某一種刑罰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又規定對若干情事得制訂規則,但除 』第十七條指定者外,並未作其他刑罰之規定;危險藥物規則乃有一項刑罰係超過第十 七條所規定者,該項刑罰在法律上之效力因而發生疑問;茲爲澄清此事起見,特在例 例第十一條規定立之規則内,鋪列除該例第十七條規定以外之刑罰。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危險藥物(修正及規則生效)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