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间

法規新編 【乙)「獎金」一定內文第十七條(三)項,「(三)」易爲「(一)] 項字樣;

(丙) 指揮官」一定義之後增入文一定————「日」指由午夜至翌日午夜 連續十四小時之期間:

(丁)「緊急狀態」一定義內文「在政務會」字樣除;

(戊)「奉行命令」一定廢除,易爲下——「奉行命令」指行司令或指 揮官命令所指定之時日地點從事非動員出任軍役而不超過六小時以外任務之期間者· (日)一奉行命令津貼」一定義內文第十七條(二)項,「(二)」易爲「 (1) JENG -

(庚)「訓練」一定義廢除,易爲下文—————「訓練」舉行司令或指揮官命 令所指定之時日地點從事非動員出任軍役而每日超過六小時之職務者

第三條。原例第十七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七。(一)所有軍官及隊員除仍須遵照第十五條步定所立之施行規則辦 理外,應享受下列斯津—— (甲)宾動員出任軍役時,照當時英國軍餉及退休金法就 其官階及所隸屬之依比率領全部靳澤;(乙)其受訓練時,就一九五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英國軍餉及退休金法按照官階及所隸之爲隊依比率支領全部薪津;( ) 其在奉行命令時,支領 行命令津貼;(丁)每年年底,領受一項獎金。

(一)及職員召動員出任軍役,然當時並非參加受訓練而欲按 照公務員身份支領服務(但非根據第八十九章送養金條例之規定)者,對於其人 以公務人員身份所-

任之役務,可支領按照本條規定領新津所超過其人以公務員 身份所領薪俸之差額。

第四條。原例第十八條(二)項之後,增入下文(二甲)項———

(二)依本條(一)及(二)項規定所發邮養金,應就其人在服務當時所 享受此項邮鞶金之日,按照英國車及退休金法之規定核算之,不必計及其人當時係 在訓練中或舉行命令,動員出任軍役者

第五條。照餅第十九條(一)項「第十七條】字標記,加入下交 「但受該

(第三篇) 二 0

二〇

九六一年皇家香港防衛軍 (修正)規則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一年二五號

皇家香港防衛軍條例第十五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六一年皇家香港防衛(修正)規則。

第二條、皇家香港防衛軍規則(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二八六頁) 第二十條之後堆人 下文第二十條甲

第二十條甲。(一)防衛軍軍官及人員在動員出任軍役或受訓時,應受下列條件 之管制——(甲)軍官及人員概不作在本港長久住居論;(乙)軍官及人員之年齡, 均作已達廿五歲;(丙)條例第十七條(一)項所指薪津,限於包括底薪、結婚 津貼及本地津貼。

日應支領一日薪俸

命令津貼

(二)動員出任軍役之軍官及人員在出任軍役之日,每日或不滿一

(三)所有受訓電官及人員應享受—薪——(甲)每次連續到 場時間由六小時至廿四小時,不論在同一日或分日到場受訓者,支領一日薪俸; ( 乙 ) 每次連續到場時間超過廿四小時者,每日超過六小時7支領一日薪俸。但軍官或人 劉於報到時起至散班時止,則作受訓論。

(四) 凡依本條 (二)或(三)項規定支領薪俸者,不得兼領奉行

第三條。一九五二年甲第一三二號公佈之一九五一年皇家香港防衛軍(津)規 則,茲宣告廢除。

皇家香港防衛軍部隊改組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輔政司佈告,總執行一九一五號皇家香港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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