竿

七六五四 三二

關員等級

第十八條甲。(一)受訓團員在受訓期内依照下表所列支領受訓津貼————

七角

九角

一元三角

每期受訓津貼

每日受訓支領最高額

四元二角

五元四角

[元一角

六元六角

一元三角 一元三角

七元八角 七元八角

一元三角

七元八角

七元八角

(二)凡依第十八條(二)項規定支領俸者,不得兼領舉行命令津貼。 (三)單位統制官認定團員奉行職務具有成績及勤奮履行下列受訓期間 (甲)在是年份履行七十次受訓期數以上者,應領受獎金五十元;或在是年份履行九 十次受訓期數以上者,應受領獎金二百元,代替(甲)教之五十元獎金。

第七條。原規則第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九條。團員動員出任軍役或參加受訓,應享受該團免費供應之糧食配給, 長另有指令時,得支領總督指定之代替津貼。

第八條。原規則第一號附表一第二條」易爲「第十八條」字樣,又「該團軍法 」字樣删除

第九條。原規則第二號附表第三號表格删除,又第四及五號表格 「我兒女及其 他」,易爲「任何」字樣

強迫軍役(修正)條例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二二號修正一九五一年二四號强迫軍役條例,是年六月廿三日公佈施 行(原例見法律彙編卷四第一七七至一八〇頁)。

第一條。本例定得一九六一年强迫軍役(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一年11四號强迫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廢除,易爲下文———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第二十五條。(一)本例由總燈指定日期在政府公報刊發公告付之實施,總督在 政務會得併隨時在政府公報另發公告將本例中止施行之。

(二)在依本例一項規定再發公告將本例中正施行後,其根據第六 條規定所頒指令應募入伍之人,在再發此項公告時,仍服務於舉家香港防衛軍,香港 輔助警察除或主要工作服務團者,對於一切情事,均不視爲係根據上述指令應募入伍 ,而係於當日志願入各該團隊服役,暨親之爲志願軍人及繼續服役。

強迫軍役條例中止施行公告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八月三日署輔政司奉督令發表本年第四號公告。

案查一九五一年强迫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總書在政務會得隨時指定日期在政 府公報刊發公告將該例中止施行。香港及所屬地方護督兼海軍副司令CB自靁時於 對行政委員會後特公告骸例由一九六一年八月五日起暫予中止施行。

皇家香港防衛軍(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第二號修正一九五一年二五號皇家香港防衛軍案例,是年一月二十日 通過施行(原例見法律煎卷三第二八〇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皇家香港防衛軍(修正)條例,並追溯由一九五六 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條。一九五一年二五號皇家香港防衛軍條例(下榊原例 ) 第二條詮釋爲如下 修正

(甲)「委任」一定義之後加入下文一定義————一動員出任軍役」指奉召出

任軍役;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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