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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最低限度的條件有衣、食、住、行四大類、衣、食、行這三項,每 人都可以很自由地去處理,現在只有「住」的問題最傷腦筋,因為在這個「東方 之珠」的香港,除了住酒店和公寓之外,租屋住也要具有豐富的常識,不然的話 總會因爲「住」的問題而 多少煩惱,所以住在香港的人,就不可不讀這一

篇”居住須知」了。

租務法例

近十年來,本港的建築業非常發達,拆舊建新的現象 幾乎要把整個香港轉變過來,因此有樓收租的?大不乏 反過來說,租屋住的人亦爲數不鮮,這樣,業主與住

新樓和舊樓的區別

新摟是荽受「租務延長期效條例」管制的。在日本投降之 題的樓宇,或在日本佔領香港時所建成的。都算是 業主與住客條例」管制的。 樓,是要受「

要部份,如窗門、水喉等,就可能不算是舊樓,把它當作 爲全新的樓宇辦。還有一些會在戰爭期間,受到炮火破壞 的,門窗和地板都被人全部拆走,如果這些樓宇亦可把它 - 爲新樓7但必需更有兩大條件:一、從一九四五年八月 戰爭結束之時起,到一九四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業主與住客 條例頒佈之日止,一直沒有人居住。一、從業主與住客惊 例頒佈之後,業主曾經花了一筆可觀的租金來作大規模的 修理才供人居住。這也可以作新樓論。 如果是經過大,可以分兩方面的說法,就是樓宇

據當局的統計數字看來,新樓和舊樓約各佔一半。但 喜歡住舊樓的人仍比新樓多得很,因爲贇住新樓首先要住 爛不堪,非經修理是不能居住的,這一點我們稱爲必要的 客之間,因爲「租」的關係,就會發生許多問題了,所以

客付出一筆建築費或頂手費,付過三年之後,就不再適用 修理。修理費用,也得規定個最新限額,照法律規定應該 政府也要設一個租務法庭來處理這些事。一切與租務有關

了,所以現在的新樓,大多都不採用收建築費的辦法了, 不少於這座樓宇七年標準租金的總額,即是最少要花去等 的法律,我們通稱之爲租務法例,這個名詞我們非澈底了,而是改收按金,按金是要退還給住客的,但建築費是永遠 於一九四一年十11月時這座樓宇月租的八十四倍,才可以 解不可,因爲大家都知道樓宇有新樓與舊樓之分,對於新 不退還給住客的,如此看來,租務延長條例對一些新樓是 不受業主與住客條例管制。另一方面,就是樓宇本來可以 舊樓宇的管制法例,兩者截然不同。

不適用7即使是適用於一部份,但範圍也越來越少了。在 勉强居住的,不過業主加以改新,例如多開幾個窗,把門 另一方面,因爲新樓的建築已達到飽和點,大有供過於求 窗粉色一新,甚至增建一閣仔等,但這並不一定算是全部 的趨勢,即是說從拆舊建新的就會越來越少,於是新舊樓 必需的修理費用。例如樓宇的大門給人搬走了,業主當然 兩者相比之下,舊樓的租務比新樓的租務還來得重要。 是花一筆錢來重建新門,這當然算是必需的修理費用,但 首先,我們要知道怎樣去斷定樓宇的新舊。從法律上 有時新舊樓是很難確定的,例如有一幢樓宇,是新建一不能爲了一扇新大門的代價就可以享受不受租務條例管 看新舊樓是沒有很明確定義的,根據法律的說法:任何全」成的,但一部份牆壁是利用戰前舊樓的牆壁建成的,這算 的。所以一定要謹記上述修理費的規定,就是不能低過七 新的樓宇,如其入伙紙是由工務局在一九四五年(第二次—不算是法例中所稱的舊樓呢冫情形看來應該算是舊樓的 年租金的總額,才能算是新樓。 世界大戰後 ) 八月十六日以後簽發的,不適用於業主與住,因爲牆壁是舊的,牆壁是構成一座樓宇的主要部份,這 我們對於這一類「身份」不明的樓宇,如果遇到有租 客條例。從這個規定看來,我們就知道,凡是在日本投降是應該受業主與住客條例的管轄。反過來說,如果建新樓務訴訟的時候,最低限度也要明確兩點:一、在一九四五 以後建成而且得工務局批准入伙的樓宇,就算是新樓了,」時,採用了一部份舊材料,這些材料並不是構成屋宇的主一年八月十六日以後,直至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爲止7 香港年鑑 第十四囘 居住須知

(第七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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