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管理局法律間之職責;(寅)登汜册登錄事項之性質及登記册之保管方式i (卯)登記,恢復登,登記証及從事執業通知等應徵費用;(辰)嗥請登記或恢復 登記申請手續;(已)接生考試,訓練課程及費;(午) 對下列事項應行程序————— (一)涉及注册助產士行爲提出控訴之初步調查程序,及(二)管理局依第八或第十 條規定舉行審查程序;(未)有關接生在執業上行爲之各項情事;(辛)普遍爲有效 實施本例之規定。
第廿四條。(一)管理局對於有關接生在執業上之行爲,得隨時向登記註册助 士發出免費書面指示,以與本例或施行規則不生抵觸者爲準。但 (子)上述指示 騰本一份,憑送交所有注册助產士,按照其人當時在本港執業之注册地址送發之;( 丑) 上述謄本得向助產士訓練學校索取,不收費用。(二)凡不遵照本條(一)項規 定所發指示辦理者,即構成第十條規定應受懲戒之一項理由。
第廿五條。下列人員特計豁免登記,井作注册助產士論——(甲)在英國軍隊服 務受全新之助產士而在於執行職務時期內者;(乙)全部時間受僱於政府之助產士而 執行職務時期內者。
第六條。第一六二助婦條例茲宣告廢除。
一九六零年建築法(適用於新 界)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九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一九六○年二七號 建築(適用於新界)條例第四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建築法(適用於新界)規則,並由該例施行之日起實 施之。
二、原例第四、七、九、九甲、九乙、九丙、十二、十四、十五、十九、二〇甲 曁原例施行規則之規定,對於座落新界地方下列房屋有關建造,改建或拆卸工事不適 用之:(一)任何住宅屋宇——(甲) 原有或於建成或改建後有上蓋之屋內面積不超 過七百方尺者,(乙)在建成或改建後,屋高不超過十五尺,如非鋼筋水泥混凝土 建造,屋高不超過廿五尺者;(二)任何房屋或改建房屋就其最高處計,高度不超 法規新編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路者。
嚴十五尺,及專作農業用途者。
並包括該人在内;
小販施行細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二日執 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八十三條授權所創立之一九六〇年小 販施行細則案,是年十一月十一日公佈施行(甲第三二號公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小販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市政 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即是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二條。 (一)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二) 本細則對於下列小販不適用之——(甲)執業洗車人而領有警務處長依一 九五八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五八年道路交通(停泊及停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許 可証者;(乙) 在下列塲所販賣物品者——(一)向政府承批或領有許可証之官地範 園之內者,(二)在油麻地公衆四方街者(榕樹頭),(三)在香港華人遊樂場(大 質地)者。
第三條。本細則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上
「週年牌照」指依細則第七條(一)項規定所發牌照;
「委托代理」指任何小舸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委派爲本人代表之人,所稱小販2
「小販市場」指由市政局劃定專供小販用以販售物品之地域;
「露天食物」指——(甲)未經煮熟而易於變壞之食品;及 (乙)任何食物則非 用載器及非封密使能避免污垢危險之虞者,但不包括新鮮蔬菜與未剖生葉或須加工研 廳烹飪方能適合食用者(述甲項所列食品及在配製中之食物則不包括在内); 「攤位∫指市政局撥給小販在此經營業務之地方;
「靠牆攤位」指靠在任何結構物之外方,構築售物檔位而面向街道或行人路或
第四條。除細則第七條(大)項所規定之外,凡單純販售鳥獸以外之人,如未領 有及遵照市政局所發牌照辦理者,不得在市區內販售物品。 (第三篇) 一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