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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 法規新編 第五條。市政局得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指定小販市場以外之地方或區城,所有 小販?其所牌照如未經該局批註許可者,不得在該地區販售物品。
第六條。(一)(甲)市政局黴詢警務處長之同意,得指定若干地區,准用流動 車方式,在此地區內經營販售物品及散食店肆。(乙)上述所定地區,須在政府公報 刊發通告。
(二)指定之地區,須劃定其範圍,繪備圖則,由該局秘書簽署,及存儲備查。 (三)無論何人在本條(一)項指定地區範圍以外地方,不得用流動車販售物品 及飲食店肄。
第七條。(一)除仍須遵照本條(四)項規定暨過申領流動車販售食物或飲食店 雞牌照仍須遵照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之外,市政局對於申領目表一所列各種牌照於遵 繳所定牌費後,得發給牌照與申請人。
目表一——(一)爲食販枱(通稱大牌檔)牌照費二百五十元。(二)熟食(小 食)販枱牌照費一百五十元。(三)普通販枱牌照費一百七十五元。(四)固定攤位 牌照費一百元。 (五)流動小販牌照費二十元。 (六)固定攤位報牌照費廿五元。 (七)流動報販脾照費五元。(八)雪糕及凍品牌照費七十五元。(九)擦鞋牌照費 五元。 (十) 靠牆槰位牌照費一百元或就檔位陳列貨品所佔面積每方尺十元計。(十 ↑)流動車店埭(販售食品以外貨物者)牌照費二百元。(十二)流動車店肄(販售 食物者)牌照費二百五十元。(十三)流動車膳食肄牌照費三百五十元。
(11)所發週年期牌照,除流動小販或流動報販牌照外......(甲)港島或鴨脷洲
,每年九月三十日滿期;(乙)九龍及新九龍,每年三月三十一滿期。
(三)所有流動小販與流動報販,應於發牌月份上一個月抄日起計足十二個月
(四)除流動小販牌照以外所發週年期牌照,如係在下半年度發出者,其依本條 (一)項規定所納牌費,應折半徵收。
(五)週年期牌照期後,市政局按據原領人親自提出申請及邈繳本條(一)項 規定應繳牌費,如屬於販售食品流動車店肄或販售膳食流動車食肆,則仍須受細則第 九條(五)項規定限制之外,准予換領新牌照,即在原領牌照上簽注,由滿期日起 養實有效期一年,但該局認爲適宜時,無論領牌人並非親自領到,亦得照准換領。但
並規定,牌滿期六星期方申請換領者,應加收牌費十分之一。
(第三篇) 一六
(六) 無論本條 (二)及(三)項有若此之規定,凡遇小販違反細則第四條規定 而提起控訴之事件,除經市政局許可者外,不得因其人未有換領牌照而提出控訴,須 俟原領牌照滿期十二個星期後方得行之。
第八條。 (一) 小販申請發給過年期牌照,須向市政局提供下列事項(甲) 本人姓名及有無別名;(乙)身份証號碼;(丙) 住址;(下)以外可以由郵遞 之通訊地址;(戊) 其所僱用或協助經營小販業務之人之姓名,別名及該局認爲需要 之其他認識事項;(已)另該局認爲需要之其他詳細事項,連同所需相片若干幀,但 以不超過四幀爲準。
(二) 在發給牌照之後,其依本條(一)項規定所提供之詳細事項有變更時,須 於變更後七日内向市政局通報之。
第九條。(一)申領販售食品流動車店或膳食流動車珒週年期牌照所有申請書 須附有關各該店肆之圖則一式三份,按照尺度比例,列明下列事項——(甲)撥 儲存用水之地方;〔乙)撥作烹飪配製及處理露天食物之地方;(丙)撥作儲存各 種露天食物之地方;(丁】撥作顧客座立之地方;(戊)撥作洗滌鬆瞭貯藏用器之 (已)衛生設備與渠道縠;(庚)一切窗簾或流通空氣之裝設;(辛)所有 製造或配製食品之裝備,消毒器,爐灶,冷藏器或其他冰凍設備,洗澡盆?冲洗盆, 水箱及其他裝配備等之所在位置。
(二)上述申請書須併附載下列情事 ......(甲)儲水器之式棣及水之來源;(乙 h爐灶所用燃料種類;(丙) 貯存與處理垃圾方法;(丁)店墻壁樓 與內部設備 之裝飾。
(二)凡經市政局批准之圖則或其修正本,需由該局秘書簽署,將一份發還申請 餘兩份由該局保留之
(四)除得市政局書面許可之外,流勳車店肆,不得有所改建或增加建設,至與 本條(三)項規定所批准之圖則有重大改變。
(五)流動車店肆如非遵照市政局依本條(三)項規定批准之圖則辦理,經該局 認爲滿意者,槪不核發牌照或准予換領牌照,如換領牌照而其店肆會有所改建或增加 建設者,除係遵照本條(四)項之規定辦理,經該局認爲滿意之外,亦不准換。 第十條。(一) 市政局對於某一特別地區並未另有他人領有週年期牌照在此營業 者,得發給不超過十日期間之臨時牌照與任何人在此特定地區戰售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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