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及第三號附表所列組別增到之。
四】凡變更表列分類組之劑或第一及第三號附表所列組別,須在政府 公佈刊發佈告。
第四十六條〔表列分類組主席之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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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入表列各組之普通會員,於收受秘書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發召開週年大 會會議通知之後,迄書內所列開會日期之前,須各別就每組中選出該組之普通會員一 人或普通會員代表一人爲該組主席及副主席。
(二)獲選-
任各該組之主席及副主席,應自該週年大會會議竣事後任職,除本 條(三)項規定者外,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爲止。
(三)表列分類組主席或副主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即停任————(甲)宣告 破產或與貴帶人協顬償債辦法者;(乙)精神不健全者;(丙)在舉行推選該主席或 副主席時,其人以任何原因已停止爲會員者;(丁)身爲會員代表人而在推選主席 副主席時,其人已中止-
任此項代表者;(戊)會以書面通知秘書自行辭職者;(已 )推選主席副主席時,其所代表之會員會以任何原因中止爲會員者。
(四)表列分類組主席主席如遇亡故或以其他原因中止爲各該正副主席時, 該組各普通會員,應迅速就本組中選出另一人或另一代表人繼任主席或副主席,獲選 繼任人,除本條(三)項所規定者外,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爲止。
第四十七條(表列分類組召開會議)。(一)各組主席認爲必要時,得召開該組 會議。 (二)秘書徇據十分一以上組員畫面要求,須召開該組會議。
第四十八條(表列分類組會議程序)。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在改正後,對於各組 舉行會議,應適用之,一如理事會會議所應適用者辦理
第 八篇 附則各項規定
凸
第四十九條(法團商號會員委派代表)。(一)凡屬法團商號會社團體等會員憑 委派其股東會員或高級職員一人爲出席總會之代表。(二)受任爲會員代表者,有 出席總會會議,提出意見及參加表决。(三)會員委派代表,須將代表人姓名通告秘 攤。(四)無論何人不得同時-
任會員一人以上之代表人。
第五十條(查帳等事)。(一)理事會理事得隨時查核總會帳日及其有關紀錄與 簿册文件。(二)理事會應隨時指定其範圍時日地點及條件,俾理事以外之會員檢查 上項帳目記錄簿册文件。 (三)除理事會依本條(二)項規定指定範圍或總會大會 會議批准者外,理事以外之會員無檢閱上項帳目記錄簿册或文件之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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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分類組主席及理事會選舉方法;(乙)爲有善處理總會事務或增進總會宗旨所 必要之情事。(二)依本條(一)項規定所創立之規程,不得與本例之規定發生牴觸 。(三)理事會依本條規定立規程,得併制定違反某項規程之會員應受罰金之處分 但所指定之罰金,以不超過五千元爲準。
第五十二條(召開週年大會應通知各表列分類組)。秘書應將總會舉行週年大會 日期預先一個月以上通知表列分類組每一主席。
第五十三條(通知之送達)。本例條文遇有規定送達或送發任何通知書,結算表 或其他文件時,如照下文辦理,即作依法送達(甲)遞交或致受送達人者;( 乙)照登記册當時所註其人地址掛號郵遞者;(丙)在兩家日報英文報及中文報各分 兩次通告者。
第五十四條(處理事務之效力)。(一)總會處理事務,不因入會手續不完備或 理事會理事之委任選舉或挑選有缺點或理事有缺額而影响其效力。(二)理事會處理 事務,不因理事之委任選舉或挑選有缺點或有空缺而影响其效力。
第五十五條(寧徽之保障)。(一)無論何人除由總會批准之外,不得......(甲 並持有附表第四號所描繪之總會徽章;(乙) 採用下列事物作任何用途,如(子)載 有「香港工業總會」字樣之徽章或其他紋章或記號,(丑) 肯總會徽章而足以使人 誤會爲總會徽章之紋章或記號。(二)凡違反本條(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還 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金之處分
第五十六條(例外)。本例之規定,不得妨碍或爲有影响英女王,其嗣君,繼 承人,或法團法人或其他人等之權益,但本擁有此指定或本此權益而提出索討要求者 則不在此例。
第九篇 對於理事會之臨時規定
第五十七條(臨時理事會)。(俟至總會第一次週年大會後爲止,組成理事會理 事若干人,應由總督委任之。(二)總督應任命上述理事會理事二人爲正主席及代主 席。(三)在上述正副主席因病或暫行離港期内,總督得指定期間委派另一理事任 主席或署任代主席。
工業種類
附表第一號 表列 分類組 (依第二條之規定) 組之編號 組之類別
第五十一條(理事會訂立規程權 )。(一)理事會得制立規程規定! (甲)表
獨立棉紡
棉紡業,毛紡業,蘇纖維紡業。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