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间 香港年鑑
法規新編 (一)凡根據第三十四條(一)項(甲)欸規定-
任理事者,遇有第四十六條 (三)項規定中止爲表列分類組主席時,應即停止-
任理事。
(二)凡根據第三十四條(一)項(乙)款規定-
任理事者,遇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應即停止-
任理事——(甲)宣告破或與債權人協議還債辦法者;(乙)精神 不健全者;(丙)舉行選舉理事時其人會以任何原因停止-
任理事者;(丁)以代表 身份-
任理事而在舉行舉選時,其人已中止-
任此項代表者;(戊) 會以書面通知秘 書自行辭職者;(已)在舉行選舉時,其所代表之理事會以任何原因中止-
任理事者
(三)總督依第三十四條(一)項(丙)款規定所委派之理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應即停止-
任之! (甲)宣告破產或與債權人協議還債辦法者;(乙)精神不健 全者;(丙)以書面呈報總督自行辭職者。
第三十六條(贊助會員選任理事)。
(一)編入附表第三號所列表列各業分類之贊助會員,於收受秘書依第五十二條 規定所發召開過年大會會議通知之後,迄盡内所列開會日期之前,須各就每一組中選 出一人或代表一人-
任理事。
(11) 依上述規定選出之理事,應由該週年大會會議竣事之後起出任理事,除第 三十五條(二)項規定者外,其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爲止。
(三)依上述規定選任之理事,如遇亡故或以其他原因中止爲理事時,其所隸屬 之表列分類組各贊助會員,應迅速就本組中選出另一人或另一代表繼任理事,該當選 之人,除第三十五條(二)項規定者外,其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爲止
第三十七條(理事會正副主席 )。(一)理事會在總會週年大會會議之後首次舉 行理事會會議時,應就各理事中選出一人任理事會主席,又一人任代主席。(二) 選之人除本條(三)項規定之外,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爲止。(三)獲選之人 如以任何原因中止-
任理事時,應即停止-
任理事會主席或代主席。(四)獲選之人 如遇亡故或以其他原因中止-
任主席或代主席時,應迅速就理事會中選出另一理事機 任主席或代主席,而該當選人除本條(三)項規定之外,任期至是年度之週年大會後 爲止。(五)理事會主席與代主席應分別-
任總會主席及代主席。
第三十八(召開理事會會議)。(一)除仍須遵照本條(二)項規定辦理之外, 理事會主席認爲有效執行職所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會議。(二)理事會主席徇據 理事二人以上向秘書提出書面要求,並列具會議原因之後,應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九年(理事會會議程序)。(一)理事會舉行會議,主席,或主席缺席財
(第三篇) 七二
代主席任會議主席。(二)(甲)理事會會議,出席理事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處理 任何事務;(乙)此項會議法定人數,以有理事十二人以上爲準。(三)理事會會議 處理一切問題冫應以大多數舉手方式决定之。(四)表决爭議問題,可决否决兩數相 等時,會議主席具有另一决定表決權。(五)理事會除仍須遵照本例之規定辦理外 得酌定適宜方法處理會議進行事宜。
第四十條(理事出席與表決權之限制)。(一)理事會理事對於理事會召開會議 ,討論其本人,或其本人身爲任何法團董事或經理或商號股東或會社團體會員對有關 任何情事所提出之告訴,除提示證據之外,不得出席參加會議。(二)理事會理事對 於有關其本人或其所代表之理事與總會所訂契約提出表決時,不得參加表决。
第四十一條(用傳單方式處理會務)。理事會認爲適宜時,得以傳單方式處理會 務,其由大多數理事書面通過之决議案,應爲有效及發生效用,一如係經由理事會會 議所通過者。
第四十二條(理事會任命小組委員欏)。(一)理事會認爲有保持有效執行職權 之必要時,得隨時委任小組委員,並將理事會權賣委託辦理之。但不得阻止理事會在 任何時期行使其所委託之權。(二)無論何人,本身雖非理事會理事,得受任爲上 述小組委員。
第四十三條(理事未獲批准不得支薪)。除經總會大會會議另有决羲之外,所有 理事不得在總會資金項下支薪或領取其他報酬費,但對於理事因執行職權所支銷之費 用,應予補償之。
第四十四條(表列分類組各業會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一)表列分類組主席 對於理事會研討某一商業或工業有關事務之會議,得邀請從事此一商業或工業與各 該工商業有關而已編入該組之會員出席參加會議。(二)參加理事會會議之上述會員 在該會研討此項事務時,有出席該會踐及提供意見之權。
第 七 篇 表列各業分類組別
第四十五條 (普通與贊助會員編組) 。
(一)任何人入會爲普通或贊助會員時,理事會應將之編入表列分類組中之一組
(二)普通或贊助會員依本條(一)項規定編入表列分類組後,得請求兼配入另 一組,理事會認爲適宜時,得准照辦理。
(三)理事會得——(甲)變更表列分類組之編配;(乙)遇有需娈時將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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