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或修正此項佈告。

(五)總怿在政務會對上述訴狀所爲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六)總督在政務會依本條(四)項規定所頒命令,在政府公報公佈之。 第十五條(公司提起上訴)。

(一)公司不服下開之裁定或飭辦事項或指令時,得具狀總督與政務會提起上訴 ,但須受第十七條之限制,總督在政務會對上訴之决定,即爲最後裁定(甲) 政司第二十七條 (1) 項規定之飭辦事項;(乙)主管官依第十一條(五)項,十 條(一)項,二十一條或二十四條(一)或(三)項規定之指令;(丙)勞工處長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飭辦事項。

(11)凡遇提起前項上訴,其裁定或辦事項或指令,除齦督在政務會另有指示 外,應中止執行,直至總督在政務會對上訴裁定後爲止。

第十六條(增設行車事務)。

(一)總督在政務會得隨時頒發命令,由主管官送致公司,令于合內所列期間 滿後,其期間應爲一個月以上,在令內所列而非行車表原定之路綫增加行車,並依 照令內所列車費,時間表,車輛款式及可能合法戱運乘客若干人以上之車輛辦理。 (二)公司無適當理由,不遵命開辦此項行車事務時,總督及政務會在不妨害第 二十五條所授權力之下,得隨時特許任何人舉辦令內所列之行車事務,酌加條件,包 括關于收費,時間表及所用車輛在内,以資辦理,遵照上述許可權所舉辦之行車事務 ,不得成爲遠背本例規定特許專利權之所爲。但總督在政務會特許任何人舉辦本條( 一)項頒令所列之行車事務時,不得因公司不遵行命令而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其特 許專利欄。

第十七條(調整車費及特打稅)。

(一)凡遇→→(甲)公司認定由于下列事項,其履行本例規定之義務係不能 致合理補償者,如 (一) 由于本港經濟或財政上發生重大變動;(二)由于依第十三 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三)由于公司依第十五條規定提起上訴遭受駁回;(四 ) 由于遵行第十六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五)由于影響特許權之其他環境情形 ;或(乙)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由于下列事項,公司行使本例規定之權利係超過公司應 得補償者,如(一)由于本港經濟或財政上發生重大變動;或(二) 由于影響特許權 之其他環境情形者,凡有上項情形時,公司及總督在政務會得協議變更行車表原定之 車費,總督在政務會得按照協議以命令變更此項車費而在政府公報公佈之,公司及總 瞥在政務會不能獲致協叢時,無論以前有何談,得遵照民事訴法第五節之規定

香港年云 第十四阎

法規新編

將此項變更車費擬送請仲裁。

(二)送請仲裁而經仲裁人决定行車表原定車費應予變更時,總在政務會須! ——(甲)頒發命令,依照仲裁人之决定更改行車表原定車費,在政府公報刊佈之;( 乙)頒發命令更改第八條(一)項所定特權稅稅率,而不變更車費,所採方式,以總 在政務會認定公司於履行本例規定義務所得報之堆滅,應與遵照仲裁人决定變更 行表原定車費之同樣方法及同樣程度相同者爲準。

(三)公司認定總督在政務會依本條(二)項(乙)款規定所頒命令,對於公司 履行本例規定義務所得報酬並無增減,一如依照仲裁人决定變更行車表原定車費所應 逹到之同樣方法及同樣程度者,得遵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節之規定再行送請仲裁,仲 裁人按據上述請求,有糰决定公司應付與政府之特權稅額,一若上述命令梁已規定其, 車費者辦理,在仲裁人作此項裁定之日起,應照裁定稅率依第八條(一)項規定繳付 特辍稅。

第十八條(標示行車表)。(一)公司須將行車表在下列地方當眼處標示之,供 民衆隨時查閱——— (甲)在公司注册事務所標示行車表一份;(乙.) 在路線終站或附 近標示各該路線有關之行車表一份。(二)公司須將行車路線有關之行事表一份在行 走該線一事上當眼處標示之。

第十九條 ( 赦收車費 )。(一) 年齡十二歲以下兒童與穿制服之英軍每次乘車 1應照普通成人收半費,並就最少車費額一角算,收費五分。(二)年齡四歲以下兒 黨隨成人乘車而不佔用座位,亦非有兒童二人以上同行者,應予免費。 (三) 值動與 穿着制服之警隊、香港輔助警融、緝私隊、團防隊人員及郵差,暨動員與緝私员 如非穿制服則持有公司所發適行証者,每次乘車,予免費。

第二十條(採用英製車輛)。(一)除受本條(三)項規定限制之外,公司進行 本例規定所用車輛以英國或英聯邦製造者爲準。(二)凡遇公司所用車輛是否遵守 本條之規定發生爭議時,總督在政務會對此事所爲決定,即爲最後裁定。(三)公司 如以任何理由認爲有採用非英國英聯邦所製車輛之必要或便利時,得向總督在政務 會申請許可採用此種車輛,總督在政務會准許時,得酌加條件,以資辦理。

第二十一條(雙層巴士)。(一)公司如未事前獲得主管官畫面許可,不得在任 何路線上行駛雙厝公用巴士。(二)主管官得隨時預先六個月以上通告公司,要求公 司在任何路線上供應雙層公用巴士行走該線

第二十二條(設備紆錄)。(一)公司對於下開事務,須設覺紀錄册——(甲) 行走汽車之數棄與座額;(乙)每日行車次數及喱i(丙) 每事每售數量 (第三鏞) 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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