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總督在政務食對上述訴狀所爲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六) 韾在政務會依本條(四)項規定所頒命令,須在政府公報公佈之。 第十七條(公司提起上訴)。

(一)公司不服下開人員之裁定或辦事項或指令時,得具狀總督與政務會提起 上訴,但須受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總在政務會對上訴之决定,即爲最後裁定| (甲) 財政司依第八條(一)項,第九條(一)項,第十或十一條規定有關特稅之 裁定;(乙)韓政司依第二十九條(11) 項規定之筋辦事項;(丙)主管官依第十 條 (四) 項,十五條(一)項,二十三條或二十六條(一)或(三)項規定之指令; (丁)勞工處長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飭辦事項。

(一)凡遇提起前項上訴,其裁定或辦事項或指令,除總督在政務會另有指示

·中止執行,直至總督在政務會對上訴裁定後爲止。

第十八條(增設行車事務)。

(一)總在政務會得隨時頒發命令,由主管官送致公司,令於令內所列期間 屆滿後,其期間應爲一個月以上,在合内所列而非行車表原定之路線增加行車,並依 照令內所列車費,時間表,車輛款式及可能合法戰邇乘客若干人以上之車輛辦理。

(二)公司無適當理由,不遵令開辦此項行車事務時,總督及政務會在不妨害第 二十七條所授權力之下得隨時特許任何人令內舉辦所列之行車事務冫酌加條件,包括 關于收費,時間表及所用車輛在內,以資辦理,遵照上述許可權所舉辦之行車事務, 不得成爲違背本例規定特許專利權之所爲。但總督在政務會特許任何人舉辦本條(一 )項頒令所列之行車事務時,不得因公司不遵行命令而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撤銷其特許 專利權。

第十九條(調整車費及特稅)。

(一)凡遇——(甲)公司認定由於下列事項,其履行本例規定之義務係不能 致合理補償者,如(]) 由於本港經濟或財政上發生重大變動;(1) 由於依第十五 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三)由於公司依第十七條規定提起上訴遭受駁回;(四 由於履行第十八條(一)項規定所頒命令;(五)由於影响特許權之其他環境情形 i](乙) 總薈在政務會認定由於下列事項,公司行使本例規定之權利超過公司應得 補償者,如(一)由於本港經濟或財政上發生重大變動;或(二)由於影响特許權之 其他環境情形者,凡有上項情形時,公司及總督在政務會得協議變贯行車表原定之車 費,總錖在政務會得按照協議以命令變更此項車費而在政府公報公佈之,公司及總督 在政務會不能獲致協議時,無論以有若何商談得遵照民事訴訟法第廿五節之規定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將此項變更車費擬躪送請仲裁。

(1)請仲裁而經仲裁人决定行車表定車費應予變更時,總督在政務會須 ——(甲)頒發命令依照仲裁人之决定更改行車表原定車費,在政府公報刋佈之;(二 ) 頒發命令更改第八條(一)項所定特稅率,而不變更車費,所採方式,以總督在 政務會認定公司於履行本例規定義務所得報酬之增減,應遵照仲裁人决定變更行車 表原定車費之同樣方法及同觀程度相同者爲準。

(三)公司定總督在政務會依本條(二)項(乙) 款規定所頒命令,對於公司 履行本例規定義務所得報酬並無增7一如依照仲裁人决定變更行車表原定車費所應 達到之同樣方法及同樣程度者,得遵照民事訴訟法第廿五節之規定再行送請仲裁,仲 裁人按據上述請求,有决定公司付與政府之特權稅額,一若上述命令業已規定其 車費者辦理,在仲裁人作此項裁定之日起,應裁定稅率法第八條(一)項規定繳付 特權。

第二十條(標本行表)。(一)公司須將行車表在下列地方當眼處標示之,供 民衆隨時查閱——(甲)在公司注册事務所標示行車表一份;(乙)在路站附近 標示各該路線有關之行車表一份。 (二)公司須將行車路線有關之行車表一份在行走 該錄每一車上當眼處標示之。

第二十一條(減收費)。(一)年齡十二歲以下兒童與穿制服之英軍每次乘車1 應照普通成人收半費,並就最少車費額一角算,收費五分。<二>年齡四歲以下兒童 隨成年人乘車不佔用座位,亦非有兒黨人以上同行者,應予免費。(三)值勤穿 制服之警察豫、香港輔助警察隊、緝私隊、團防隊人員及郵差小値動員與緝私 如非穿着制服則持有公司所發通行証者,每次乘車,應予免費。

第二十二條(採用英製車輛)。(一)除受本條(三)項規定限制之外,公司董 行本例規定所用車輛,以英國或英聯邦製造者爲準。(二)凡遇公司所用車輛是否遵 守本條之規定發生爭議時,總督在政務會對此事所爲决定,即爲最後裁定。(三)公 司如以任何理由認爲有採用非英國或英聯邦所製車輛之必要或利便時,得向總在政 務會申請許可採用此種車輛,總督在政務會准許時,得酌加條件,以資辦理。

第二十三條(雙層巴士〉。(一)公司如未事前獲得主管官書面許可,不得在任 何路線上行駛雙層巴士。(二)主管官得隨時預先六個月以上通告公司,要求公司在 任何路線上供應變際公用巴士行走該線

第二十四條(設備組錄)。(一)公司對於下開事務,須設置記錄册(甲) 行走汽車之數蠢與座額:(乙)每日行車次數及哩程;(丙)每程票數遗 法規新編

(MDM) ITI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