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島)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年第四號特許中華汽車有限公司持續經營公用交通事業專利獾條例,是 年二月十五日起實施。
第一條(定名與實施)。本例定名一九六〇年公用交通事業(香港本島)條例, 並由一九六〇年二月十五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詮釋)、本例除内文另有不同表示者外,所
「主管官」指警務處長或其他法例受任爲主管官以實施本例規定之人:
「公司」指中華汽車有限公司;
特許」指依第三條規定給予專利權;
「公用巴士」,『公用車」與「道路」,具有一九五七年三九號道路交通條例第 二條所賦有之意義;
「行車表」指第十四條所指而隨時修正之行車事務表;
「業務」指公司遵照第十三條規定或由他人遵照第十八條(11)項規定供運送 旅客之公用車輛業務。
第三條(特許專利權)。除受本例規定限制之外,政府特許公司在香港本島及鴨 牖洲路上行駛公用巴士與公用車運送旅客,按照客座收費,而有異於租賃車之特許專
第四條(特許專利期間與續期)。
(一)持許專利權,由一九六〇年二月十五日起,爲期十五年。
二)公司在本條項規定期間或續期屆滿一年以上向政府提出通知書 要求媵期,而於期限屆滿之日,公司並未有違反或不遵守本例之規定,橞督在政務會 你滿意認定公司方面在各該期內並無違反或不遵行本例規定者,政府應將其特許期間 再續五年。但依本項規定延長之期間,不得超出一九九〇年二月十四日以外。
第五條(限制及除外)。特許專利並不包括下開業務在內——(A)香港電車 有限公司依第一〇七章電車條例規定所經營之電車業務i(B)特約及租賃公用巴士 與公用車而非按客收費者;(C)舉辦遊覽梁務,其往來途程係在同一地點,雖然中 途間或停車,但無論何人除在首途時或虧限於預先約定在中途登之外,不得乘搭該 軍,而其旅遊全程,不論遠近,費用係由各人或代表乘客支付者;(D)儷主專供戲
香港年鑑 第十四同
還僱員來往工作地點之業務;(E)往來機與酒店,航空公司或輪碼頭之間之蕙 送業務,乘客不許在中途登串或下車,載客亦徹以乘飛機抵港或意圖『港之旅客,接 送旅客之親友及航空機場等僱員爲限者;(F)政府或英軍專供戲運公務人員、軍人 及其家眷之業務;(G)祗供學校兒獻、教師、隨從或管理學生人員來往學校之運潑 業務;(H)酒店祗爲載運客人來往酒店所辦之車匯業務。但本條之規定,對於公司 供應上述事務之權,並不予以若何限制。
第六條(轉讓)。(一)公司如未經總督在政務會事前許可,不得將本例規定之 權利義務或其一部份轉讓他人。(二)麟在政務會所爲許可得酌量附加條件,比項 條件並非爲代替本例之規定者。(三)公司轉本例規定之権利義務時,不必依第一 登七章印花條例規定繳納此項利義務價值之印花稅,有異於公司頂讓其他資產所得 價所應繳付者。
第七條(公司之管制)。(一)公司須依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規定繼續登爲有 限公司。(二)眞實香港住民以外之人,不得-
任或繼續-
任公司董事。(三)公司 董事大部份,時常須由英籍人-
任。(四)公司管理及執行人員,或由總認定有效 大多數之人員,須爲英籍人。
第八條(特欏稅)。
(一)公司對於每年所得腕,須繳納百分之四十六特權稅與政府,照第一 章地方稅條例第四篇之規定計算。但——(甲)對於該例第十六條規定之扣除額,須 就當時市價所值與消費成本平均予以評定,使此項扣除額顧可限於財政司裁定認爲, 適當者爲準,而對於籃資產項下之折舊許可額,亦紙可限於該例第六規定所核准而 經財政司裁定爲在購入時該部資產之適當價值者爲準;(乙)上述純利之計算,不 得將公司繳與政府之特櫂稅額併入計算之。
(二)財政司暨財政司以鑿面授權之人爲核算純利起見,應視之爲公司授權代表 人,以實施地方稅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使地方稅局長及評稅員與受委執行該例規定職 務之人員徇據財政司之要求,揭露財政司或其授權人員所需要關於公司之一切情事, 至對於各該人員依據該條規定揭露上述情事,不得作爲違背其職實論。 第九條(繳納特橅稅)。
(一)在一九六〇年四月一日或以後三日內,在此後繼續特許專利期內每月一 日或以後三日之内,公司須按月照公司現行會計年度每年應納特襬稅先期繳付,每月 所繳款額, 等於是年度預算純利額百分四十六之十二份一,或由財政司指定之數 法規新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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