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光窗口。

香港年鑑 第十四回 法規新編 第二十七例(開向設有遞襴驗樓等處之瓷牖)。凡用作或擬用作居室或作辦公室 用途之房間而設有窗開向有圍欄之騎樓、露台、溫室或任何同類地方係在於該樓宇 地基範圍內者,各該如遵行下列辦法設置,即作遵照規則第二十六條及二十六條 甲咸二十六條丙規定條件辦理論——(甲)上述騎樓、露台、溫室或同樣圍欄地方設 有窗牖已符合規則第二十六條及二十六條甲二十六條規定之條件?一若該窗係爲 一房室之窗而具有等於該堂、騎樓、露台、溫室或同樣圍欄地方内地板面積之總和者 ; ( 乙 ) 上述房室窗玻璃及所開窗口之面,其大小已符合規則第11十六條 (二)項 (甲)欸?或第二十六條丙(二)項(甲)款規定之條件,一若該窗係爲一房室之窗 而具等於該室、騎樓航露台、溫室或同樣圍欄地方内地板面積之總和者。

.第十五條。原規則第二十八條爲如下修正——(甲) 本條第一行「供該項用途 易爲一供辦公室用途」字樣;(乙)本條第二行「第二十六條」易爲「第二十六條丙 」字樣。

第十六條。原規則第二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九條 ( 辦公室設機械流通空氣與人工光線)。凡用作或擬用辦事所之房室 由於該處位置、水平高度或環境不適宜,至不能遵行第二十六條丙之規定使主管 表示滿意者,應作下列裝置(甲)用機械流通空氣法,輸送新鮮空氣至該室各部 份地方,速率以每小時換氣五次爲準;(乙)經主管官鑑定之人工光線。

第十七條。原規則第三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1

第三十一條(廚房及污廢物設備房間)。

(一)建作或採用作爲厨房之房室,及内設廢物或污物設備之房室,須開一套或

(二)各該或透光窗須作如下設備————(甲)玻璃面積不得小過相等於該 房室地板面積十分之一者; ( 乙 ) 窗之一部份不得小過相等於該房室地板面積十分一 ,而能直接開向天空接觸空氣者。

(三) 依本條(二) 項規定所開窗牖之預端,不得少過距離該房室地板水平高度 六尺六寸以外。

(四)內設汚物配備之房室,不得直接開向用作或擬用作製造配帶或儲存人類食 物房案之內。

(五)爲實施本規則之規定,所稱「汚物設備」指水測設備、寬槽或尿厩。 第十八條。原規則第三十二條宣告廢除。

(第三篇)一四

第十九條。原規則第四十二條爲如下修正———(甲) 本條(二)項(甲)欸第一 行「所有」字樣之前,加入「除主管官予以豁免者外];(乙)本錢(二)項(乙) 款(丑)節「空曠地方」易爲「空氣」字樣;(丙)本(三)項刪除

第二十條。原規則第四十七條(一)項爲如下修正——(甲)申請書」字樣之 前冫加入「依規定表格一字樣;(乙)「書面通知」易爲「依規定表格一宇樣。

第二十一條,即規則第四十九條爲如下——(甲)本膝(一)項(甲)「 請求」之後加入「依規定表格」字樣;(乙)本條(二)項改編第(三)項;(丙) 本條(一)項之後下文第二項——(二)主管官依本條規則規定頒發之許可証,愿 依規定表格爲之。

第二十二條。原規則第六十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改編第一項;(乙)本 項末行「及月合」二字之後加入「合架」字樣;(丙)增入下文第二項新文( { ) 上述圖則應附同依規定表格之申請書一件,請求發給各該圍籬、支柱、棚架、月 合及合架許可証。

第二十三條。原規第六十一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六十一條(許可証表式與主管官附加條件)。

(一)准予建築圍籬、支柱、棚架、月台及合架之許可証,須依規定表格爲之。 (二)主管官對於頒發許可證,得酌量製定關於構造與燈光之必要條件,及採 取之預防措施。

第二十四條。原規則第六十二規爲如下修正: (甲)本條(一)項爲首之「及 月台」字樣,易爲「月台及台架」字樣;(乙)本條(一)項末句「及月台」,易爲 「月台及台架」宇糠;(丙)本糠(三)項「月」易爲「台架」字樣;(丁) 本條 (四)項「承造商」,易爲「有關此項建築工事之人之姓名」字樣。

第二十五條。原規則第六十三條爲如下———(甲)本條(一)項「而不遵守 規第六十一及六十二條之規定」句,易爲「而不遵照主管官依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 所制定之必要條件不遵守規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字樣;(乙)本條(一)項遇有「 及月台」字樣,易爲「月合及合架」字樣;(丙)本條(一)項第二行「需要」字樣 - 之後增入下文一段————並得進行任何必要工事,俾可遵照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所附加 之條件辦理。

第二十六條。原規則第六十四條「或月合」易爲「月台或台架」字樣。

第二十七條。原規則第六十五條「月」,易爲「台或合架」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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