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納而附加條件或令修正或更改其商品 種類或限制其使用方法或地方,或其他應 加的限制,除此之外,須接納其申請。( 三)上述申請,須附录法定靜書一件,表 正其使用權,包括首先使用日期在內,其 日期須在海內登錄之。但首先使用日期未 能確定時,則說明所知該商標最先使用日 期,在法即爲-

份,而此日應在簿內登錄 視作首先使用日期。(四)不服上述报 絕或附有條件獲得接納時,得依規定手續 上訴法庭, 其拒絕理由係因使用權証據 不-

份時,則對於申請在甲簿爲商標之註 册,無任何妨碍。 (五)儘管同一商標或 其若干部份經在甲簿註册,其所有人仍得 在乙簿註册。(六) 適用本條例規定之商 標,不適用第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 六十七、六十八、七千及七十一各條之規 定

第十一條 (一) 商標得限制其全部 或一部份爲一種或多種色。如爲難色商 標,事實上是否有此限制,審判庭先應裁 定該商標所其特殊性,然後並予考慮之。 (二)商標註册而未受着色之限制者,應 視爲各種色之注册。

第十二條 (一)任何事物如加以使 用即足以發生欺詐行爲或不受司法庭之保 障或違反法律道德或其設計有損害他人名 者,依法不得註册爲商標或商標之一部 份。(二) 化學物質或製品商標,不得以 單純化學原素或單一化合物普通使用或公 認名字之一字注册,其在本條例施行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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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有此項名字注册者,儘管第三十條有 若此之規定,應按 情形需要,以實施第 四十八條之規定,觀之爲並無理由而在册 上登錄者或錯誤留存册上者。但本項之規 定,對於註册商標使用權所有人所用之一 字,僅爲表示其標或使此種原素或化合 物與他人所攖有所區別,並另附一適當名 稱或公開說明書者,不發生效力。

商標註册

對註册官達成其裁定所根據之資料,須加 審問之,至於反對接納申請之其他理由, 除前所提出者外,如未請准法庭,注册官 不得提出之。凡遇再行提供反對理由時, 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有撤回其申請之權 ,不必繳納規定費用。(七)注册官或法 庭無論在接納申請之前或以後,得隨時將 申請書或有關申請書之謬誤點更正,或酌 加條件准許申請人書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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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商標注册申請被接受後 不論爲無條件或附有條件或限制者,注册 官應著令申請人依規定手續將獲准接納商 標刊登廣告。廣告須列明接納申請所附加 之條件與限制。但注册官對於下列情形之 一之商標註册申請,得令申請人在獲准 接納前先刋登廣告——(甲)依第九條( 一項(戊)款規定提出申請者,(乙) 此外,由於特別情形經注册官認定較爲方 便者,又廣告業已刊登而注册官視爲適宜 時,得養令申請人於獲准接納後再度刊登 ,但並非必要。 廣告,

關於商標註册,在一九五四年商標 例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有詳細之規定· 第十三條 (一)凡自稱對其本人使 用或擬使用之商標所有人而欲進行注册者 ,須依規定手續以書面向注册官提出申請 爲甲簿或乙簿之注册。(二)按照本條例 之規定,注册官對於此項申請,得予以拒 絕,或無條件接納,或酌定認爲合理之條 件、修正、改正、或限制而予以接納之。 (三)註册官對於申請爲甲海駐册之商標 (注册証明商標除外) 予拒絕時,如申請 人願意,註册官得視之爲乙簿註册之申請 而進行處理之。 (四)凡遇拒絕或有條件

第十五條 (一)任何人在申請註冊 予接納時,註册宫徇申請人之要求,須以 廣告刊登後的規定限期内,得通知注册官 書面說明其理由及達成此項裁定所根據之 提出對於商標註冊的異議。(二)上述 資料,不服此項裁定,得上訴法庭。(五 通知須以書面依規定方式提出之,並敘述 ) 依本條規定之上訴,須遵照規定手續爲 其反對的理由(三)註册官須將上述通知 之,必要時法庭須傳訊申請人與註册官 書抄本一份送交原申請人,申請人收受此 並須下令審定應否接納其申請遵照所定 項通知書後,須在限期内依規定手續說明 修正、更改、條件或限制等然後接納其申 申請註冊所根據之理由7以資駁醫,如不 請。(六) 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法庭 「作放棄申請論。(四)申請人如駁覆,即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工業須知

提出駁覆,注册官須將駁雅泰抄本一份提 交反對人,必製時於傳訊雙方當事人証供 加以審查後,須裁定應否准予注册,及 否附加若何條件或限制,准予注册。(五 ) 不服注册官之裁定,應向法庭提出上訴 * (六) 依本條規定進行上訴,須依規定 手續辦理。法庭接上訴後,必要時須傳 讓雙方當事人及注册官,並須頒發命令, 裁定應否准予注册,及應否附加若何條件 或限制,准予註册。(七)依本條規定上 訴案審訊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得依規定手 續或請求法庭特別核准,另行提出新資料

·供法庭之考查。(入)對於本條規定之 上訴案件,除反對人按照上文規定提供反 對商標註册理由之外,如未請准法庭,反 對人不得更提供其他反對理由,而注册官 亦不得接受之。凡遇再行提供其他反對理 由時?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有撤回其申 請之攤,不必繳規定費用。(九)法庭審 理依本條規定之上訴案件7於傳訊詰册官 後,對於申請註册之商標,得准許以任何 方式而對於其原有形狀無重大影响者予以 修改之,但此項修改商標:須在甦册前依 規定手續刊登廣告 。(十)凡提出反對通 知之人或於收到反對通知而提出駁覆之申 請人,或提起上訴之人非在本港居住或營 業者,審判者得飭其人提供保証金,担保 反對或上訴之訴訟費用,如不提出保 可作爲放棄其反對、申請或上訴處理。

第十六條 凡商標中有若干部分未經 商標所有權人分別注册,或商標内容爲商

(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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