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選舉。主席委員及議員之選舉。(二)獲選爲主席副主席普通委員及特別讓員者,其 任期爲兩年,由六月一日起計。(三)根據本條例舉行之第一屆選舉,應在某日或其 後舉行,悉由總督下令而定,所選出者,其任期至一九六二年五月卅一日止。
第六條 取銷資格:凡在二十一歲以下之人士,均不得-
任大會之主席副主席執 行委員或議員,又在當時或任何時屬下列之一者,亦不得-
任。(甲)在本港現行法 律下查出或宣佈精神不全者。(乙)未清償債務之破產者。(丙)因犯任何罪名而 在本港之內或外之外任何英國法庭被判六個月以上之監禁者或(丁)在以前五年內 因犯與任何非法組織有關之任何罪名,而爲本港任何法庭判爲有罪者。
第七條 監選主任:(一)所有選舉,均由總惱委任一監選主任?以主題之,該 監選主任將全懼主理,該項選舉,并在其認爲適當時,可委若干名助理選舉主任以協 助之,每次選舉完成後監選主任宣佈每一獲選之人爲有或無効選,分別按其情 形而定。第一附表:(二)如對於第一附表所列出之規則之解釋,有任何問題發生時
·將由該監選主任解擇之,其决定將爲最後或由助理監選主任解釋之,如有不服其决 定時,可上訴於監選主任。
第八條 出缺及無劾選舉:(一)如:(甲)因死亡,辭職或取銷資格,而至有 任何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議員出缺時,或(乙)任何主席,副主席,委員或議員之 選舉,爲監選主任宣佈無効時則在該出缺或宣佈選舉無勢之六個月內,得重新舉行選 舉,總督並得將現任期延長,不超過六個月,由出缺之日起計,以候再次選舉。(二 如監選主任宣佈連續兩次選舉無効時,總督得就有資格被選爲主席、副主席,委員 或議員之任何人等,分別按其職位而委任之,讓人等即將爲獲選而就任。(三)如 遇主席死亡,退休或取銷資格時,當選第一之副主席將執行主席職務,至新主席選出 時爲止。
第三部 局之工作
第九條 宗旨:該局之宗旨如下:(甲)促進及發揚新界人民間互相合作及了解 (乙)促進及發揚政府與新界人民闈互相合作及了解。(丙) 有關新界社會及經濟 發展事項,向政府獻識,以謀新界人民之福利及繁榮。(丁)鼓勵遵守有益新界人民 福利及維持公衆道德之風俗及傳統習慣。(戊) 執行總督按時所委之工作。
第十條 權力:(一)爲推行該局之宗旨起見,該局得(甲)委任總務主任,司 庫及其他職員,丼規定其職務。(乙)遇需要時,委任若千職員,丼規定其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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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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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委任小組委員共分配其工作。(丁)委任若干顧問之得民政署長所批准者。 第一附表:(二)第二附表所列明各項規定,將適用於施行該局之權力及工作。 第十一條 賬目:(一)除主席副主席委員及議員之私人捐款外,所有款項,應
照民政署長所批准之格式登記賬目。(二)不能依照第一節所規定之格式登記賬或 將之發出,該局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將屬犯法,如審判定爲有罪時,可罰二千元。 第四部 其 他
第十二條 主席及副主席爲法人:該局之當年正副主席爲定名爲鄉局法團之法 人組織,該法人組織:(甲)可提出訴訟,接受訴訟及(乙)可與人立約,及買受 產業及代管產業,以爲本條例之用途。
第十三條 產業之授與:(一)當本條例施行之時,坐浴新界大埔崇德街六號至 八號,稱爲第大約第八百號A地段之產業,將轉移及授與政府,又所有該產業之内或. 之上,或有關之權益將被取銷及終止存在。(香港法例第一二四章)。(二)即在本 條例施行之前,任何人等,對於該產業有業權者,可要求賠償,其辦法與引用收回 地條例,牧回該產業者相同,該條例之各項規定,將適用於該項要求。(三)當鄉 局法團產生時,該法團得對於該產業有權承批,其批期及章程,與以前之官批相同或 鄉議局法團與政府雙方同意,另訂批期及章程。
第十四條 使用鄉議局之字樣:(一)鄉議局之字樣顧供根據本條例成立之局、 及有關該局所用。(二)除該局之正主席副主席議員委員或職員外,如有任何人等 用任何名詞或進行任何行爲,令人認其爲該局之職員或議員之印象者,將屬犯法,可 受罰二千元。
第十五條 修訂附表:(一)第一附表及第二附表内之各項規定,得以由有權爲一 大會會員之三分二人數之决額,應先得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人數批准。(二)凡屬該 項修訂須得總督之批准。
辦理選舉規則
以下各項規定,將適用於所有選舉。
一、普通規定:(甲)凡有投者,每人對於每缺應得一票之權;對於選舉時 別議員時:識:祗可就其本身之大埔區或元朗區或南約區之出缺而投票,分別按區而 行,在此附表内「區」之名詞,應解釋祗限於該處地方。(乙)投票將用不記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