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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除監選主任根據本條例第七條宣佈選舉無効外騰得票數最多之候選人,將被寂 佈爲獲選人。

二、特別議員提名:(一)任何區份,特別議員之提名,須於監選主任所宣佈 之日期前送達與該主任,須由其本身區優之當然議員提議及和,又須由候選人簽 署表示其願意服務爲特別議員。(11)監選主任應將每區提名爲特別議員三人名表一 份,寄與談區之所有鄉事委員會。

三、特別議員之選舉:選舉特別議員,將於每區當然議員會讓時舉行,該項會議 ~將由監選主任召集,其日期不得少過上交、(一)段内監主任所定日期後之二 十一日,又不得少過上文二、(二)段内寄發候選人名表後之十四日。但如遇某區饃 選人之數目,與該區出缺之數目相同,或較少時,監選主任將宣佈該候選人等獲選, 無須召集該區之當然議員會議。

四、普通執行委員之選舉:除當然執行委員外,所有議員,皆應視爲普通執行委 員之候選人,但如其以書面向監選主任表示,不願任該委員者,則不在内,選舉普通 執行委員,將在大會會議時舉行,該項會議,由監選主任在選舉特別議員最後一次之 後不少過十四日時召集之。

五、選舉主席及副主席:(一)除下文(二)另有規定外所有執行委員,應視爲 主席,或副主席之候選人,但如其以書面向監選主任表示不願任該項職位者,則不在 內。(二)凡執行委員與新選出之主席同屬一區者,不得爲副主席之候選人,依此類 推,凡執行委員與新選出之主席或新選出之副主席同屬一區者不得爲其餘副世席之 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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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會之命召開之,在該項會議有議員三分之一人數即成爲法定人數。

二、執行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不少過五名委員或民政署長之要求召開之、 在該項會議有議員一半人數即成爲法定人數

三、主席:(一)大會會議及執行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若主席缺席時,則 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時則由在塲之議員選舉該項會議之主席。(1 )主席得投一票,如遇票數相等時,又得投一决定。

總務主任:(一)由執行委員會委任之總務主任,應將大會會議及執行委員 會議之會議錄編管該會錄應記錄在塲議員之姓名及所有通過之决叢。(二)主席應 將大會會議或執行委員會之會議錄分別得各該會讓通過作實,然後簽署。(三)該項 會議錄,應公開任由任何議員或民政署長察閱。

五、會議規章:(一)執行委員會得制定會議規章,以爲大會會議及執行委員會 會議之管理及程序用途,該項規定在各該會議中維持秩序。(二)根據上文(一)所 制定之會議規章應先得民政署長之批准方可施行。

六、支鎊:執行委員會得核准支用局款,又爲此項用途起見,得授權與不少過兩 名議員,該議員等須會同行事,須依照執行委員會所定之條件及章程。

七、會計:(一)除本條例第十一條另有規定外,執行委:做得制定規則以便保 管賬目及編製預算。(二)根接上文(一)所制定之規則須先得民政署長之批准,方 可施行。

目的及理由

此項立法,其理由已在緒言中述明,在成立一法定團體時,無意將在本條例 第九條所解釋之鄉議局大致顧問工作,加以改變。

二、在規定大會之組織時,本條例第三條予各鄉事委員會法定承認,其主席及副 主席爲當然議員,並可選舉特別議員。

六、選舉規則:除本條例第七條另有規定外,執行委頁得制定規則舉行選舉, 該項規則應先得民政署長之批准方可施行。

第二附表:

施用權力及工作規則

一、大會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不少過十名議員,或民政署長之要求或由

三、第十四條規定該法定團體,應得專用鄉議局之義,第十三條使該法團(根據 第十二條成立)有權申請大埔物業之官批,該物業與鄉議局之活動,已有甚久關據。 (第三篇)四九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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