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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原例第九條「警察隊人員」之後加入「或稅務官」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十二條(一)及(二)項删除,易爲下:(一)執照主管官 按據第六條附表第一號表格指定表式所提出之申請,得宜决定,於收受所定費用後 ,依該附表第二號表格所列表式簽發狩獵執照一件。(二)執照主管官對於狩獵照 申請人,得先行考驗其人辨別獵物之能力。
第六條:原例第十四條廢除,爲下文————第十四條:總督得委任正當人士若干 爲狩獵管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以謝助執行本例之規定,上項任命須在政府公報公 佈之。
第七條:原例第十五條除;易爲下文——第十五條:(一)凡太平紳士狩獵 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曾經或行將出獵者,得令其人將所持 有之野獸禽鳥禽獸島或其一部依暨本例規定發給其人之狩獵執照繳驗。(11)凡太平 紳士、狩獵管理人或榮醫狩獵管理人有適當理由相信任何人犯有本例規定罪行者,得 (甲)將其人逮捕;(乙)查抄其人所持有之野獸禽鳥或其一部份;(丙) 查抄 各種雞網、網罟、毒器、鳥、捕器或捕獵鳥獸之其他用具,無論是否歸其人所持有 者。(三)凡太平紳士、狩獵管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依本條(二)項規定拘捕任何 人,須迅即移送就近警署交警官拘留之,並應適用第二三二章警察條例第四十七條 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原例第十七條(一)項刪除,易爲下——(一)凡故意抗拒或阻撓太 平紳士、狩獵管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執行第十五條規定授予其人之權力者,或無合 法宥恕而不遵照太平紳士、狩獵管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犯該條例所規定辦理者,以 犯罪論,應受二百五十元罰金之處分。
第九條:原例第十九條廢除;易爲下文——第十九條:凡判處成立本例規定罪行 「承審法庭對於下列有關犯罪之物品,有權下令予以没收-
公——( )野戰禽鳥或 巢卵;(乙)任何種類之羅網、網罟、毒器、鳥黐或捕器。
第十條:原例第六號附表廢除,易爲下文(依十二條之規定)
附表 第六號
表格一 -狩獵執照申請表式(畧)
表格二———狩獵執照表式
茲依一九五四年第八號保護离野獸條例規定發給本狩獵執照與某某,住某處,
法規新輯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特許在下開狩獵時期捕獵下列野獸實鳥,並須遵照本例所定限制條件辦理。 獵物
狩獵期
野獸
鷓鴣及鳩
十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 十一月一日至二月十四日
康
候鳥——鷸,山鷸,雎鳩,水鴨,各種 野鴨,野鵝,鵪鶉(拳養鵪鶉除外 】
八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執照條件┅(一)本執照有效期,自某年月日至某年月日止。(二)領照人在
出發、狩獵或歸途中,須將本執照隨身帶,要徇據裁判司、太平紳士、警官、狩獵 管理人或榮譽狩獵管理人之要求,必須繳驗之。(三)本執照不得轉讓他人,執照費 港幣五十元。香港某年某日執照主管官簽發。執照持有人簽抖。領照人須併切實遵守 九五四年第八號保護野禽野獸之規定辦理。
危險物品(修正)條例
一九五九年第八號修正一九五六年三八號危險物品條例,是年二月二十七日公佈 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危險物品(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六年三八號危險物品條例(下稱原例)第二條「石油」一定羲之 後,加入下交一項定義————「違禁物品」指依第四條所立之施行規則規定宣佈爲危 險物品,即爲實施本例規定之違禁物品。
第三條:原例第四條(一)項爲如下修正(甲)本項(B)欺之後加入下交. 一款— (BB) 宣佈任何危險物品爲實施本例規定之違禁物品;(乙)本項(C) 「付船」二字之後加入「付飛機」字樣。
第四條:原例第五條「付船』二字之後加入「或付飛機」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五條之後,增入下文一條第五條甲——第五條甲。無論何人不得 製造或著令製造任何違禁物品,或由其本人持有、管有或控制或交由僱傭人、代理人 或會樓所有人保有或管理任何違禁物品。
第六條:原例第十條爲如下修正——————(甲)本條(一)項「消防局長授權代表之 消防局人員」句,易爲「消防局官員」字樣。〔乙)本條(三)項刪除,易爲下文 (三)在不妨害其他法例授予進入或搜查權力之下,本條(一)項所指警官與消 (第三篇)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