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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防局官員,除有下列情形者外,不得進入純作在住宅用各樓宇之任何部份地方( 甲)除領有裁判司所發搜查令而經該裁判司按據報告,宣誓證明,認定有適當理由懷 疑該處曾經、正在行將犯有本例規定罪行或該處存有或藏有可作此項罪行之證據者 ;(乙)並未領有搜查令,然而各該官員鑑於在此情形之下,如必申領搜查令,則廢 時失事者。

第七條:原例第十二條(一)項「凡違反第五、六或八條之規定者一句,易爲「 凡違反第五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八條之規定者」字樣。

會社(修正)條例

一九五九年一五號修正第一五一章會社條例,是年五月二十二日公佈施行(原例 見法律彙編卷三第一一六至一九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會社(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五一章會社條例第二十四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二十四條 十四條甲:(一)無論會社依第五條(五)項之規定撤銷特許准免登記或依第五條 六)項之規定取消登記或宣告解散,註册官或副注册官按據任何人之請求,得以書面 授權其人辦理認爲必要之情事,以便實行結束該會社之事務。(二)注册官或副注册 官對於上項授權,得酌定認爲必要之條件,以資辦理。(三)無論何人對於辦理會社 結束事務,如有任何行爲而非遵照注册官或副注册官所授權辦理者或違反授權辦理所 定條件者,均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罰金及一年徒刑之處分

公用填海及工事(柴灣、官塘灣、長 沙灣、荃灣)條例草案

四月八日總檢察官佈告:本日立法會第一讀會通過制定座落柴灣、官塘灣、長沙 灣與荃灣未經承批之公有海岸海灘填海及其他工事發生效力,規定對此項工事或以 前發生效力之工事提出補償要求條例法案。

第一條: 本绷定名一九五九年公用填海及工事 (柴灣官塘灣 長沙灣及荃灣)條 例。

(第三篇)四六

第二條:(一)本例附表所列現正進行填海工事之宮有海岸、海灘與土地所有一 切公私航行或捕魚權,一切公私進出、通行、使用、持有或住居權,所有其他公私 權利而在該項工事開始業已存在者,應視爲在工事開始時已告館除及終止;上述工 事,無論在開始進行時并未顧及此項公私權益,亦無銷除各該權益法規之權力根據 其對於一切情事,應視之爲有法律效力。(二)除本例有規定者外,所有公私權利 依本條規定全部或局部消除或因此項工事而至任何土地或其他物產遭受損害者,不得 在任何時期提出索償要求或提起或繼續私訴追償損失。

第三條:(一)無論何人對於依本例第二條暨依一九五六年一六號公用及工 事(柴灣官塘灣與荃灣)條例第二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工事,具有提出私人權益之 索償要求者;得於本例施行後兩個月内提出其私有機益之索償要求。(二)一九五六 年二七號公用填海及工事條例之規定,對於此項索償要求,應適用之。

附表 依第二條規定有法律效力之工事

(甲)在柴灣海岸海灘其餘部份填築海地一幅約十七英畝,構築長約一八〇〇尺 海堤一度,自西北至東南,橫過該灣,海堤開長一百尺缺口;内爲避風港,面積約四 英畝又四分之三,上述填築界線與範圍經繪備圖樣,以紅色顯示,編號P一六九三號 4,由工務司簽署,交存土地局在案。(乙)官塘灣海岸海灘塡築海地一幅約四一 三英畝,北以現有填海地爲界,東以新九龍內段三五〇三號相連渠堤爲界,南及西便 用海堤一度,自渠堤南端起西行約一三〇〇尺,再折向西北約一一五〇尺,至現有與 海地相接爲止。上述填築界線與範圍經繪就圖樣,以紅色顯示,編號P 】六九四號Z 由工務司簽署,交存土地局在案。(丙)在長沙灣海岸海灘道樂海地二幅,共約面 積一三-六英畝,此兩幅填海面積經一九五六年一六號條例臨時批准有茶,其界線與 範圍標明C及D號,以紅色顯示,編號P二一三七號,由工務司簽署,交存土地局在 案。(丁)在荃灣海岸海灘塡築之海地約一三七英鵡,用海堤一度,自荃灣内地段二 五號北角處起,向西行約三〇九〇尺,又由此處築一渠壆,向東北行約一六八尺, 至與青山道現有之橋連接爲止,其渠學與海堤之界線與範圍經繪備區樣,以紅色顯示 編號P一六九六號,由工務司簽署,交存土地局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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