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回

法規新輯 八傷害之日所領薪給核算之,無論其人實際上係依條例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受訓練 或協助正規警察或在受訓中者。

第三條:隊員如永久受傷害而係(甲)由於實際執行職務,(乙)並非出於其本 人之過失7(丙)因所任職務之性質與特別引起此項情形者,均得就其人在受傷之目 所領新給週年比率照下表所列給予邮養金:經總督在政務會認定其人屬於輕微殘疾者 ——-六十份之五;殘疾者————六十份之十;嚴重殘疾——六十份之十五;完全殘廢 者——-六十份之二十。

第四條:(一)隊員如因傷死至而係(甲)由於實際執行職務,(乙)並非出 其本人之過失,(丙)因所任職務之性質至特別引起此項情形者,總督在政務會依法 得發給下列恩卹金————(一)給予遺族以該隊員九個月以下薪給,但此項邮金應列明 受益人姓名,不得分贈他人,亦不徵遺產稅;(二)該亡故隊員下寡妻時,如不改 嫁及有良好德行者,應就其人受傷日所領薪給照遇年比率,不超過六十份之十或每年 四百八十元之恩萬金,或對於特殊情形者,則照原薪給予四分之一。(三)該亡故隊 員所達寡妻如已依(二)款規定給予恩卹金,有子女時,每一兒女,應給予不超過 (二)款規定之恩卹金八分之一;(四)該亡故員下兒女,並無寡妻,或有寡 而不獲得恩郵金者,應給予每一兒女雙倍於(三)欸規定之恩邱金!(五)該亡故隊 員所遺妻兒依(二)款規定領有恩邮,續後其妻亡故,應由其妻亡故日起給予其每 一兒女雙倍於(三)款規定之恩輒金;(六) 該亡故隊員未有寡或有寡而未獲得 恩轉金,然有老母全靠該員贍養者,應將不超過其妻所應領之恩邮金給予之。但緣員 子女六人以上者不發恩撼金,隊員老母再嫁或另有給養時,所發恩蠅金應即終止, 員之子潼十八歲,又其女達廿一歲或於結婚後,所發恩邮金應即終止。(二)爲實施 本條之規定,所稱「妻」,「寡妻」及「子女」,各有詳細詮釋,(茲從畧。)

香港輔助警察隊(修正)條例

一九五九年三一號修正一九五九年第二號電港輔助警察隊條例,是年九月四日公 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香港輔助警察隊(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九年第二號香港輔助警察隊條例第六條(一)項删除,易爲下文 (一)總督按據處長之建議,對於下開人員,得給予榮譽隊員名義,等於其人退 休時所任職之階級(甲)從輔助警察退休時-

任該警司或以上階級之員

(第三篇)三六

;(乙) 凡依第二三三章警察後備隊條例規定-

任香港警察後備隊人員或依一九五0 年甲第二七〇號公佈之一九五〇年緊急(特警)規則規定-

任特醫隊人員於一九五七 年九月十八日至本例實施之日退休而其人在退休時所任官職係等於輔助警察隊警司或 以上階級;並經總認定其人在該警察隊或香港警察後備隊或特警有特殊功績者。

警察隊(修正)條例

一九五九年一六號修正第二三二章警察隊條例,是年六月五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警察緻(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二三二章警察隊條例第五十八條之後增入下交第五十八條甲——第五 十八條甲:無論何人明知故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所爲者,以犯罪論,應受!千元罰 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甲)向警官作虛偽或主使作虛僞犯罪報告者;(乙) 提 供虛爲情報或謊言或誣告以欺騙警官者

消防隊(修正)條例

一九五九年一七號修正一九五四年三二號消防隊條例,是年六月五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消防隊(修正)條例。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三二號消防隊 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後 增入下文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甲:無論何人明知故犯向消防局或消防人員虛報火警者,以犯罪論, 憑受一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

防衞類(本類各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皇家香港防衛軍(延長及任期有效) 法案

七月八日署總檢察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第一鬚會通過下開法例草案,即追認 防衛軍指揮官LT賴德上校職務上行爲有效及延長其任期條例

案查一九四九年三月一日總督執行一九四九年香港防衛軍規則所授權委LT賴德 上校爲皇家香港防衛軍指揮官,在法律上其任期迄一九五三年二月廿八日屆滿,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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