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規定組織爲法團之主管官,或行使此項職權之任何局員,對於受託保管,購置或負責 之一切財產、利益、義務與負債,移交及授予組設爲法團之主管局,一若該法團在 當時業已組設之同樣方法辦理
第四條:環例遇有「授予主席保管或交由主席管制之財產」,「授予主席保管之 財產」7「主席保管之財產」及「由主席保管或控制之財產」等句冫應予除,易爲 下文 「授予主席保管或交由主席管制」字樣
第五條:原例第十二條廢除,易爲下文——第十二條:(一)凡代表主管局簽立 之一切契據,須蓋該局官式印鑑,並由主席或主席隨時委託之專員簽署之。所有契 據,如戮有該局印鑑,有主席或其委託人員署名,要由該局當任秘書簽證者,即視爲 係由該局遵照本條規定正式簽立,並即發生效力。(二)凡代表主管局簽立合約或其 他文件而不戳印鑑者,須由主席主席隨時委託之專員簽署之。此項合約或文據如 有主席或其委託人員署名,由該局當任秘書簽證者,即視爲係遵照本條規定正式簽 立,並即發生效力
凸
第六條:原例第十三條茲宣告廢除。
一九五九年清糞(修正)細則
三月十八日政務會代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委員會通過市政局本月1日執行一九 三五年一五號公共衛生(清潔)條例第四條授權所立之下開細則案。
一、本細則定名一九五九年清雲(修正)細則,由一九五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九三五年公共衛生(清潔)條例附表甲「清糞」項下第二條(四)項之( 甲 ) 及 ( 乙 ) 欸刪除,易爲下文——-(甲)(一)凡對於本條(一)項規定由市政局 主理淸事務各地區所有樓宇(非住宅用及未有供設糞桶之樓宇除外)而各該樓宇 未裝設水厠者,或裝有水厠而各骸樓宇之某一部份地方係由該局主理清糞事務者,則 對於各該部份地方,每層須向政府繳付淸冀費每年兩期,每期十六元。(二)清糞費 須於每年四月一日與十月一日或以前分兩期上期繳交,或在催繳通知書所列最後限期 (非在四月一日或十月一日以前者) 一個月內繳交之。(三)凡任何樓宇之清糞事務 係由四月1日至九月三十日之間或由十月二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開始者,爲實施本 項之規定,應分別作爲由四月一日或十月一日起始論,照繳清費
徙置 修正 條例草案
四月八日總檢察官佈告,本日立法會第一腦會通過修正一九五八年一六號徙置條
法規新輯
例法案。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九年徙置(修正)條例
(第三篇)一二
第二條:一九五八年一六號徙置條例(下稱原例)第六篇「規則」一標題删除, 易爲「各項規定∫字樣
第三條:原例第五十一條之後,增入下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的(一)癱 督對於根據第二十四或三十七條規定指撥作爲衖置地區用之官地,仍有絕對裁决權, 對各該地區之面積增大或减少之。 (11) 增減上述地區面積,應在政府公報公佈,並 就各個有關公署所存圖樣,另繪新圖則或圖樣或將原有者修改,由工務司簽署,交存 依第二十四條(二)項及第三十七條(二)項規定之該管公署備案
工業類 (本類各例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九年養珠業(管制)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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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八年二六號臺珠菜 ( 管 制)條例第十六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五日實施)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珠業(管)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除内文有不同表示者外,所稱
「移殖」指將子珠納入蚌體内;使產生所培殖之蚌珠; 「收穫」指將珠移離培殖區,以釋取蚌珠。
第三業:凡申領條例第六條規定之執照,須向署長提出申請書。署長收受此項申 請書後,傷再要求申請人提示關於需要决定其人適宜領取執照之其他情報。
第四條:發給或換領每一執照,應後下列費用,上期繳交——(甲)臨時執照一 千元,(乙)正式執照五千元。但臨時執照滿期後轉鎖正式執照,該期執照費,祗收 四千元。 第五條:本規則定所徵特權稅,爲依條例第六條規定發給一切執照之一項必要 條件。 第六條:(一)領照人對於所領執照,須於每十二個月期間內向政府繳納特權稅 就該期間由於其人培殖珠蚌、培養蚌珠出售珠蚌與珠所得純利計算之。(二) 上述特權稅,應按照下列兩項計算——在最初三個十二個月期間,每期所得純利百分 之十五;(乙)在第四個及續後每個十二個月期間,每期所得純利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