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三间

法規新輯 一九五九年郵政局(修正)規則

四月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九十八章郵政局條例第三條所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案。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郵政局(修正)規則,並由一九五九年五月一日起付 之實施。

二、第九十八章郵政局規則第二十五條廢除,易爲下文————第二十五條:英聯邦 及國際收疑聯票售價,分別爲每張三角五分及七角五分。

附註:原日每張二角及四角五分,爲遵照一九五七年十月三日在奧太華舉行環球 郵票會議協議規定予以價者。

天星小輪公司航運細則

七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本日批准天星輪渡有限公司依一九 五一年四一號天星小輪公司(航運) 條例第六條授權所制立之下開施行細則案。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施行細則。

第11條: :無論何人(A)不得擅入公司碼頭樓宇;(B)不得擅登或擅離 在行動中之船隻,又除由出入道口之外,不得進出,並不得攀登公司碼頭上之門柵; (C)經公司服務人員儆告後不得在船上艙面旅遊;(D)出租船隻如未經租用人許 可,不得擅自乘搭;(E)不得由船艇舢舨登上或離去公司船;(F)未交船費, 不得登上或乘搭公司船隻,除月票或季票之外,所有船票須於離船前繳回,或從碼 上所設旋轉門出入;(G)不得在船上或公司樓宇内唾涎,(H)不得阻撓公司人員 執行職務。

第三條:所有旅客||(A)艙内標明不准吸烟者,不得吸烟,不得吸烟或吸用 烟頭,呂宋烟或香烟而至妨碍其他乘客;(B)除因緊急開啓門或柵之外,不得自船 艙另過他驗;(C)不得擅入機艙舵房艙底,(D)不得在船上或公司樓宇演奏音樂 、開放手提收音機、口唱猥褻歌詞或用穢語漫驚或犯干擾他人事情;(E)企立取阻 碍登船通路。

第四條:無論何人——(A)除手提籃、袋或包裹而不超過廿八磅重或一立方尺 物品之外,不得攜帶行李登船,一切私人行李,以手提者爲準,公司並不負安全或損 失費任,亦不得置於座位上,至碍及他客;(B)不得携帶牲口魚菜;(D)除(甲 )項規定物品外,不得携帶行李以外之各種貨物。

(第三篇)一。

第五條:無論何人不得僱用公司檢定以外之搬運工人。 第六條:(甲)所有月或季票,應書上持票人姓名;(乙)不得擅用非其本人 名字之季票、月票亦不得轉賣或移讓他人;(丙) 必要時須出示月票 季票。

第七條:(甲)月票或季票持有人違反細則時,公司人員得將原票扣留,(乙) 公司對於違反細則之月票或季票,有權沒收之,並不負退費責任。

第八條:公司人員對於乘客所穿衣服,認爲可能沾汚座位或任何事物或他客之衣 服者或有其他理由認爲足以妨碍他客者,不准入碼頭或乘船。

第九條:無論何人如未經公司當值人員許可,不得携帶犬隻或其他獸類登船或入 碼頭,必要時須依公司人員之要求將各該犬獸移去,否則由各該人員驅去之。 第十條:公司人員對於酗酒乘客,認爲不合搭船者,得拒絕其進入碼頭搭船。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不得損害公司任何事物

第十二條:除英軍或當值警員或稅務人員外,無論何人,不得佩槍進入碼頭搭

第十三條:公司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人違反本細則之規定者,得詢問其姓名住址 其人須據實報告之。

第十四條:凡干犯或違反本細則之規定,應由裁判司採用簡易程序治罪,科以五 百元罰金或三個月徒刑之處分。

一九五九年額外輪渡 ( 修正)規則

三月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四章輪條例第五條所 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九年額外輪渡(修正)規則。

二、一九五五年甲第三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五年額外輪渡規則第二條但書「一九五 九年」,易爲「一九六一」字樣。

附註:香港油蔴地小輪有限公司行走大埔及塔門輪渡專利權,准予延展至一九 六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一九五九年額外輪渡(馬鞍山至何東 樓)修正規則

三月十七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在政務會執行第一〇四輪渡條例第五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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