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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交通要覽

香港出境入境

來港者最近由大陸寄來的證件,申請人的身份證等。

(五) 由台灣或海外各地來港的入境證 此種證件,須由各該地區向英領事館申請,再經其在港親友辦安担保手續,經移 民局向被提名的担保人詳細審查,認爲理由-

足後,入境證將由移民局寄交領事館發

(六)各種證件手續費

上述各種入境證的申請手續費,大致分爲下列各項:(一)入境證費港幣五元, (二)入境或回港簽證費,港幣十元八亳。(三)過境或直接過境簽證費,港幣一 元二亳。(四)延長居留期限費,港幣五元。(五)良民證費,港幣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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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移民局申領入境證的,應注意下列事項:該局唯一有權收受證書費用的,是 局裹指定的收銀員,不論申請人繳付何種證件費,必須取到正式收據。申請入境簽證 時所提出的保證人,毋須繳納費用。

出入香港邊境手續

一九五六年三月廿九日起,凡本港居民欲前往中國大陸而復欲保證重返本港者, 須領取一種旅行證件。此一證件名爲「香港回境證」。此種「回境證」,通常在發證 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適用於任何次數之旅程,由一九五八年六月九日起,新證有效日 期,展爲一年。領取回境證之領證費爲兩元。上項回境證將發給與人民入境事務處主 任所認爲滿意之眞正本港居民,如將來必須再實施限額入境辦法時,此等回境證持有 人將可在限額以外重返本港入境證於其持有人返港時,不必繳還人民入境事務處主 任,但於該證有效期間內,得以保存,及於返港任何次數時使用。上稱回境証,可向 下列機構申領,即本港軍器廠街警察總部地下人民入境事務處或九龍辦事處。

前述辦法,係根據香港政府一九五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移民入境管制則例( 第二聖二章)一九五六年修正之移民入境管制條例訂定辦理者。該項修正條例如下: 督憲會同行政局依照移民入境管制則例第三五段所授予之權力,創訂如左之條例 (一)此等條例稱爲一九五六年移民入境管制條例(修正者)。(二)移民入境管 制條例(以後稱爲主要條例)在第十三條之後增加新條文:(一)移民官得以權宜執 行其權力,收徵法定之手續費,對任何人發給一項再入境許可證(用第七表所定之第 一種格式紙),其有效期不超過十二月。(11)此項再入境證,在證上有效期間,於 本殖民地内,具有-

分效力,供證上所載明之人復入境内,不限次數。(三)此項主 耍條例第四表由增加下列字樣修正之:「再入境許可證根據第十三條A項頒發. 港幣二元一

至於其他入境事宜,可參照香港政府人民入境法規辦理。香港政府施行之「人民

(第四篇) 二

入境儷條例一及「人民入境制施行細則」,對人民入境,有詳細規定,讀者如欲 詳細撘閱,可翻一九五〇年香港年鑑第三 中卷第一至第六頁查蹤?或揭『香港法律 彙編」第三卷第四七九頁至四八六頁,便可查悉。

香港過境入境手續

(一)直接過境((Direct Transit):經香港至某一地,持有至目的地之機船 客票,停留香港時間最多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

(二)過境簽證(Transit ):停留香港時間不能超過七日, 申請該證時且須提 供已購安之機、船客禁

(三)團體簽證:人數不能少過十人,全體須同一交通工具來港及離港,留香港 時間爲十四日。

(四)探親簽證:來港探親友,本港不能受職或經營生意,居留期爲三個月 (五)入境簽證:凡有親友在港,具有正當職業能負担申請人之生活費用者,可 在居留地之英領館申請,居留期爲六個月。

(六) 廣東人來港:(甲)持有香港或澳門身份證及中國之來回港澳通行證。由 澳門來港,不須另辦入境手續。(乙)持有香港身份証及中國之來往港澳通行證。可 由深圳來港,有時施行比額限制,須常留意報章。

(七) 居住香港之中國人不論省籍持有滿六個月的香港身份証欲前往中國大陸或 澳門者可到移民局申領回港證收費二元,六個月內有效來去不限次數。

(八)居住香港之中國人,欲往海外旅行,無法取得本國護照持有二年以上之香 港身份證,可向移民局申領回港證 ( Certificate Of Identity),將來憑證回港,及 作旅行證書用。

臺灣入境出境手續

臺灣地區入境出境手綰,係依中華民國四十六年二月一日 施行之「戡亂時期臺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辦理,共三十 六條,原文甚長,臺北包達璋氏著有「臺灣地區入境出境法令 手續詳解」一書,逐條說明,並著「手續問答一廿五條,董明 易讀,特爲轉載介紹於此,以供出入臺灣旅客參攷,如欲詳閱 上述辦法的原文,可購讀包氏所著詳解一書。 編者謹誌

臺灣地區入境出境手續問答

問:依戡亂時期台灣地區入境出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入出境管理辦法)第三條,第 四條規定;出境前往國軍駐守地區、港澳地區,及與我無外交關係國家者7均

出境出境,前往與我有外交關係國家者,護照出境,其申請出境證,其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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