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讲理之條件;(千)大致規定攤或法則授權管理之一

但本法則之規定,不得對幹事會隨時將盈餘款項投資之攜剝奪之 九、現行預算案,連同最後審計帳目,須於校董會舉行年會時送梨該會審查之。 法則二十一 教務會

則須呈報幹事會,並於倒立後兩學期以上方得付之實施,但由幹事會另有指定施行期 、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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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則二十三- 教務處

教務會以下組織之——副監督人(主席),教育司,各敎授,教授以外之主 任教師。二、教務會有權加聘教師二人,並指定其期限。三、教務會至少須於每一學 年每一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另行召開會議。四、教務會以有會員七人出席 即足法定人數。五、主席有權要求任何教職員列席會議。六、注册主任爲敎務會秘 盡,但不担任委員職務。

法則二十二 十二 教務〞 教務會權力

一、教務會除仍須遵照條例法則之規定暨幹事會指撥之資金辦理外,賦有下列權 力——(A)與教務組商洽供設攷取大學學位,文憑,証書或其他獎賞之課程,及認 爲需要之課程,指導及管理大學教授與教育,研求與出版刊物以增廣學識,要指導考 試方法事宜;〔B)决定其他大學或學府某種攷試及課程係與香港大學相等事宜;( C)受幹事會諮詢關於供設教育及其他學術情事;(D)依法則及規則規定決定某人 應受學位(名譽學位除外),文憑,証書與其他優異獎等;(E)設立學科及將各科 教務組之行爲加以審查,發遼覆,管制,修改或駁回,及指示各科教務組事宜;( F)依原定條件鱉訂攷選及發給補助費,學額,其他教育捐助金與獎金之日期,方法 及條件;(G )舉薦敎師;(H)管理大學識書館,實驗室,博物及藝術院;(I ) 供應學生福利與紀律事宜;(J)要求學生輟學;(K)暫停學生學籍或革除學籍, 但副監督認爲有其必要時,得暫行執行同樣權力,靜候教務會决定辦理;(L)决定 大學經辦宿舍各堂之政策,核定並非由大學供設之宿舍,俾供學生住宿,煙明定許可 學生入住之條件;(M)對大學同人以外之人供設演講與課程;(N)對幹事會諮詢 事項提供意見;(0)將權力委交教務會任何委員或小組委員會或各科教務組或教職 員代行之;(P)辦理有效實施教務會依條例或法則規定所授權力必要執行之其他行 爲與情事。

· 二、(一)教務會對於下列情事,得隨時制立規則,以資管理——(甲)學生之 取錄冫登記,住所,福利與紀錄;(乙)頒授學位,文憑,証書及其他優異獎狀等條 件;(丙) 課程及考試;(丁)學制;(八)免費學額,其他教育捐助金及獎金之獎 賞; ( 已 ) 大學圖書館,實驗室,工作塲及其他塲所之使用;(庚) 規定條例或法則 明定應由教務會制立規則予以管理之情事;(辛 ) 規定任何人特許免遵教務會所定規

香港年鑑 第十二

法規新輯

一、教務會應將各教師組編,列入各教務處。二、教務處名單及學科之分配,應 由教務會制立規則指定之。三、教務處組長由副監督商洽所屬學科教授主任委任之。 四、本法則之規定,對於將學科兩科多科編入某一教務處,不得阻止之。 法則二十四 東方文化研究院

一、本研究院目的在方便東西兩方學生研究中國及東方文化,增進大學內外學者 對東方文化之興趣,計劃增設教授東方語言文學,供應各國學生研究東方文化之中心 及集會地點,促進此等學生之良好友誼,暨加强東西兩方人民互相瞭解及善意而設。 二、本研究院名爲「香港大學東方文化研究院」。

三、本院設院長一人,由幹事會委派,對教務會負責本院之組織及工作。 四、本院設一諮詢局,該局賊有下列權力——(甲)對教務會提供有關本院工作 各問題之意見;(乙)爲執行教務會委託職責所必要而辦理其他任何爲與情事。 五、諮詢局須依照教務會制定之規則組織之,

六、本研究院由院長遵照本法則之規定,幹事會一般經濟及管理規則,聲幹事會 或教務會隨時制立之特別規則各規定予以管理。

法則二十五-學科教務組

一、學科教務組以下開人員組織之————關監督,學科教授主任(任主席 ),大學 專任各科教授、講師而屬於教務處人員者,由教務會委派之其他教師,教務會按據致 務組保薦教師以外之其他人員,但此種人員不得超過教務組全體委員四份之一。 二、東方文化研究院院長爲文科教務組當然委員。

三、依第一條規定受任人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各科教務組,須對教務會負責教授學科,並隨時向教務會提出報告。 五、註册主任兼任秘書,但不担任委員職務。

法則二十六 各科教務組權力

學科教務組除仍須遵照條例與法則之規定辦理外,賦有下列權力 - (甲) 對敎 務會提供關於學科工作問題之意見;(乙)執行所有其他行爲及情事,以舉行教務會 託辦理之職責。

(第三篇)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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