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任何玉業經營之東主————(甲)違犯第七款或第十欸丁者;(乙)違犯第十甲 (二)段,第十欸乙,第二十一欸,第二十七獄7第三十一欸7第三十四(一)段 第三十五款,或第三十六獄者,即屬違法,得科以二千元之罰款。

違犯第六欸,第十一欸)第十二款,第二十四欸,第二十九款,第三十二欸(一 段,或第三十三(三)段之懲罰:(四十一)任何工業經營之東主————(甲)許 可任何人,在該工業經營內之行爲,有違犯第六款之任何規定者;(乙)關於工業 經營而違犯第二十四欸,第二十九欸,第三十二獄(一)段,或第三十三欸(三)段 之任何規定者;或(丙)在該工業經營内,遇有意外或危險事件發生,而不報告, 遇有因此種意外而致死亡之事件,而不用畫面報告,致違犯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之任 何規定者,即屬違法,得科以一千元之罰款。

東主之實任:(四十二)本法例第十款雖另有規定,凡于該工業經營內,或關於 該工業經營方面,有違犯第十五欸(四)段,取第十六欸之事情者,不能認爲該工業 經營之東主,亦有類此違犯行爲。

修訂新例目的接近國際習慣

附記·

(本文丼非規例之一部份,祗用以說明各規例之一般目的而已)

新規例之目的,在使一九五五年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內有關於工作時數,及於工 業經營中僱用婦女及青年等規定,能與業經公認之國際習慣,更爲接近。此項新訂規 例,除有必要之適應外,於有關部份與英國一九三七年工業法之規定,務求接近。不 過,在容許之僱用期間,與工作時數兩者,則較該工廠法所規定者爲長,且尚有一點 相異者,留待後述。

本規例對於僱用期間與實際工作時數兩者中,予以分別。「僱用期間」之定義爲 「凡人在任何一日,受僱用之期間,(包括給予用及休息時間在内);而『工作 時數」之定義爲:「受傭用者受僱主支配中之時間,但不包括給予休息及用膳之間斷 時間」。就此修訂計劃一般而論,此種分別,實屬重要

第八欸乃就一般情形從事規定婦女及青年之受僱時數。該獄之實際影响,除過時 工作及輪班工作不涉及外,有如下述:

從事夜間工作減至十二小時

在原有規例内,每天之合法最長爟用期間與每天合法最多工作時數相同即每天十

(第三篇)二八

·三小時。蓋因在兩槪念間 未嘗予以分別,且原有規例之主旨,在禁止婦女及青年從 事夜間工作。新規例將每天合法最長僱用期間減至十二小時,而每天合法最多之工作 時數,則減爲十小時。同樣有規例規定在任何一週中最長之合法僱用期間與每週邊 多之合法工作時數相同,還九十一小時。但新規例則將任何中最長之合法僱用 期間,减短至七十二小時,並將每週最多之合法工作時數減至六十小時。於減短每週 最長之僱用期間,與每週最多之工作時數時,亦會顧及新規例第十款丙所禁止在任何 週中僱用婦女及靑年,超過六日之一項規定。至於中須有一日休息,原有規例第 六欸(丙)段已有規定,但限於十六歲以下之青年

過時工作前無限制新例已有詳細規定

至於過時工作,原有規例丼無管理逾時工作之規定,對於十六歲以下青年,於 第六款(乙段中,有不許其每日工作超過九小時之規定。婦女或靑年,由上午七時. 至下午八時,可以工作之期間,得任意規定;且如得勞工處長許可,一年中得在不多 過六十天,工作至下午九時。如屬八小時一班者,獲得勞工處許可後,第一班可於上 午六時開始7第二班則可延至下午十時收工。至於所謂過時工作,純屬僱主與工人間 互相同意之事,因在上述所限之鐘點内,無若何限制。但新規例第十款,對於過時 工作,則作詳細之規定,井對於工業經營整個機構之過時工作,與受僱於工業經營中 個別工人之過時工作兩者中,予以分別。

工廠僱用女工童工列明每天僱用時間

新規例第九欸規定,凡有婦女及青年之工業經營東主,須於該工業經營內,張 貼佈告,列明在一週中每日之僱用期間,與給予用膳及休息之間斷時間,及依照第十 欺而所指定之每週内休息日。所謂過時工作,即婦女或青年,故佈告指定每日之僱用 時期以外,而從事工作之時間。但對工業經營之整個機構冫或對個別工人而言,新規 例所許予過時僱用之久暫,以超出第八欸對於婦女或十六歲以上青年僱用時數之一般 條件爲限,亦即以僱用時數,超過每天十六小時,或每週六十小時7或每天在上午六 時以前開工,下午八時以後收工爲限。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絕對不許過時工作。此 種計算許可過時工作之方法,與一九三七年工廠法所不同,因該法規定將可 過時工作之久暫,與僱用期間相比,而張貼於工廠中。

每天最多工作時數不得多過十三小時

關於此點,所以與英國本土先例相異者,蕭欲避免英國本土現所採行之一種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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