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法規新輯 第二十九條 院長離院二十四時以上時,須用書面舉選院内高級職員一人在其離 職期內執行院長職務,但仍須由主任官機准之。
受懲教人之照顧與福利
第三十條 在院拘留所有受懲教人,須供設每人各別床位及供應適當衣服。 第三十一條 (一)在院拘留所有受懲教入,須依照院長商承指派醫官所定並經 主任官核准之膳食表供給-
足食物,膳食表一份須時常在該院内標示之。 (二)所 供膳食及毎週主要粮食份量,須設册紀錄之。
第三十二條 核定院所須計劃訓練方案,由主任官批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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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主任官應獲准在適當時間內與其監視下之受懲教人作私人會見,無 論其人係在院居留否。
第三十四條 (一)在院拘留受懲教人之行動,應受每日常規(連同起床膳食娛 樂休息在內)之管制,此項常規由院長贅訂並由主任官核定之。常規須在院内標示之 (二)標示之常規有更改時,院長須在日記册內紙錄之。
第三十五條 (一)在院拘留受懲教人,須給以自由時間與娛樂,包括遊戲在內 。(二)在院拘留之受懲教人,須予以鼓勵,函致其父母或監護人,因此,應由院長 在公費項下支銷所供應之郵費及文具。(三)在院內拘留之受懲教人,須准予接受其 父母、監護人或友人書信,並在特殊情形之下,如經院長准許,得接見探間之人。但 探間日期時刻,須由探問人與院長商洽之。(四)主任官得隨時頒發書面指示,飭將 在院拘留受懲教人與他人之通訊,應受懲教育之檢查。
紀律
第三十六條 (一)院内紀律應由該院院長與職員個人影响力予以維護,並由院 長制定獎賞利權等制度,予以激勵,由主任官核准,以資執行。(二)(甲)院內 受懲教體飛人不得施行體,(乙) 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刑 」,包括鞭笞、 棠寧,搖動或意圖施用任何刺痛式作爲體罰者在内。(三)爲維院内紀律必要對受 懲教人處罰時,得採用下列方法——(甲)沒收賞金或權利或暫時不准參加娛樂,( 乙) 作額外工作。(四)院內受懲教人,不准對其他受懲教人櫨用任何方式之刑罰 (五)院長應設薄册一本(稱處罰册 ) 冫備依本條規定處罰事項,並在受罰者本人 紀錄册內記載之^
受懲教人之醫藥照顧
第三十七様 總總的鼋派還醫宮赴核定院所視察,其職務如次:《甲》受依教
(第三篇) 【0
人入院後迅速檢查其身體。(乙)在受懲教者個人紀錄册内注明其人入院時與此後檢 查時其人身體及精神健康情形。(丙) 照顧及負責治療院内受懲教人之疾病,並有權 將需要特別治療者移送適當醫院。(丁)在衛生觀點上,定期巡視各該院所。(戊) 提供膳食表與一般衛生意見。(已)設備紀錄册,備載依本條規定施行檢查及受醫藥 治療各事項。
第三十八條 醫官認爲必要與便利時,應採取行動及施用療治法,以防止減少 院內時症或傳染病之發生與蔓延。
第三十九條 (一)院內受懲教人遇有重病,染受傳染病或因意外遭受重傷者, 院長應即將事實報告主任官及該傷病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二)院內受懲教人死亡, 院長應即將事實報告主任官及死者之父母或監護人。
第四十條 醫官對於開釋出院之受懲教人,須在開釋日之前檢查其身體,必要時 1簽發證書,證明其人精神體力健康情形及其詳細事項。 巡院太平紳士
第四十一條 (一)所有核定院所,每月至少一次或輔政司於必要時所定其他日 期由巡視太平紳士二人(有官守或無官守者各一人)在可能範圍內會同巡視之。( 【 輔政司對於每一院所,應舉委此項太平紳士於每月某一時日執行巡視職務,並將其 人姓名繪知主任官。(三)各該院所在太平紳士執行職務時,須於適當時間內公開, 俾便巡視。
第四十二條 (一) 太平紳士巡視院所完竣後,須在該院所設册內記錄——(甲 ) 巡視時日,(乙) 關於該院院内人等一般性或特殊性之評語,(丙)任何建議。 (二)上述簿册於每次巡後,須經由主任官轉輔政司察
第四十三條 巡院太平紳士應將獲悉關於不滿該院情事,迅速轉知懲教主任官。 第四十四條 巡院太平紳士與主任官合作,以增强該院之有效管理與良善紀律 而對於總督諮詢事項,應予以特別查詢。
第四十五條 巡院太平紳士對於院内受懲教人之告訴,應予聽取及加以調查。 第四十六條 巡院太平紳士須檢察院内人等之食用,所供食物與膳食表不符時,
應將此項情形記錄於規程第四十二條所指海册内,並確保將此事迅速轉告主任官,主 任官須即採取必要步驟,依膳食表規定或其相近者供應食物。 第四十七條 巡院太平紳士得查視院内一切薄册。
第四十八條·巡頑太平紳士須協助主任官,提出有關院内人等娛樂與訓練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