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二间
(第三篇)
法規新輯 土地或動產,而在本例施行時仍有效者,除其後宣告中止之外,在本例實施期内, 應繼續有效。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 第二號修正規則
第六條 (一)除仍須遵照上交之規定辦理外,本例應繼續有效施行,直至一九 五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爲止,到時其實施期即告屆滿。但在本例有效施行期内,立法 委員會得隨時以決議案延長本例施行期,每次以不超過一年爲率,而在該決議案内列 明之。(二)本例施行期屆滿時,第一章法律詮釋條例第十條之規定,應適用之,一 若在本例屆滿前7本例及附表所列現行法令業已宣告廢除者。
第七條 (一)政府印刷所如遵奉總督指令,須將附表所列法令之全部或任何一 部重新編印。(二)刊發上述新編本,應由輔政司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並由佈告之 日生效,成爲各該有關法令之公認新編本7具有法律效力,而對於實施法律詮釋條 例第七條(三)項之規定,視之爲官方版本。(三)各該現行法令條文與新編本所 載條文有抵觸時,應以原法令條文爲準。
附表 依第二條之規定
一九四〇年防衛規則—————第二、三、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三、四十六、四 十七、五十、五十條用、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六十九、七十 三、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十二、八十三、八十四 *八十六、八十七、八十八、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九十二及九十三條
命令——(一)一九四〇年一七九號公佈防衛(船用燃煤燃油)令;(二)一九 四六年四月三十日英軍政府公佈港口執行委員會合;(三)一九四六年二〇五號公佈 有關黴用物產会;(四)一九四六年三八號公佈禁止貨物出口令;(五)一九四六 年三六三號公佈鮮魚統營令;(六) 一九四七年四八九號公佈貨物輸入管制合;(十 一九五五年甲一八號公佈鹹水魚統營授官令。
其他規則法令—(一)一九三九年七四六號公佈委郵政司兼任實施規則第七十 三條規定主管官任令狀;(二)一九五八年一二三號公佈依一九五〇年鹹水魚統 令在油藏地東莞街海地段第八十七號設立營魚市場令;(三)一九五二年甲一一六 號公佈依一九五〇年鹹水魚統營合在香港仔香島道設立營魚市場合;(四)一九五 五年甲二二號公佈依一九四七年貨物輸入管制令頒佈之第一號普通執照;(五)一九 五〇年七八八號公佈委工商業管理處長兼任實施一九四八年防術規則第五十條、五十 條甲及七十三條規定主管官任令狀。
口
(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本) 七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執行第二四一章緊急措施條例第二條 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一、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主要)第二號修正規則。
二、一九四九年甲第七七號公佈之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五十條甲 (六)項之後入下文(六甲)項
(六甲) 凡依本條(一)、(二)或(三)項之規定頒發指令時,奉行總督 命令之人,得逕登船隻、飛機或車輛,予以搜查,其在船機或車上羅留之人,得並加 以檢查,將所獲物品查抄之。但依本項規定檢查婦女,須由女性人員施行之。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
(第二號實施)令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
七月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 條(二)項所授權頒發下開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
二、茲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五十條甲(六甲)項付之實施 (註——即上文甲第四一號公佈之規則)。
一九五八年罪犯懲教規程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本)
一九五八年一月十四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六年五七號 罪犯懲教條例第十二條所授權立下開規程案。
第一篇
通
第一條 本規程定名一九五八年罪犯離殺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