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汽車之資格而在路上駕駛此種汽車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千元 金六個月徒刑之處分。另判處一個月以上徒刑,不准教作抵,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除外——(甲)第一次判罪者或第二次或藏後再犯判罪有案惟已經過三年以上時 闇者,(乙)法庭或裁判司鑑於該案之特殊情形,認定欸即足以懲治其罪者。又取 消資格者所領篦駛執照,應爲無效。

第二十三條(關於簽註判令之規定)。(一)法庭或裁判司依本例或施行規則規 定判處任何人成立罪行,對任何人判罪而並取消其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或頒 發命令取消其人此項資格,或判處任何人成立第九或十條規定罪行時,得下令將其人 所受定罪及取消資格處分情,簽註於該人所領駕駛執照之上。(二)凡依本條(一 )項規定頒發之命令,無論該犯罪人當時是否持有駕駛執照,在法律上作爲對其人 當時所持有繳後所領者,均應爲上述之簽註,直至其人依本條規定准領免除簽註之 執照時爲止。(三)凡下令賸將任何人所持有之駕駛執照爲上項簽註者,則←...(甲 中其人當時如已領有此項執照,須於五日內或法庭或裁判司准予寬限期內繳出,以便 簽註。(乙)其人當時未有但事後領得此項執照,須於領取後五日內向法庭或裁判司 玉繳之,以便簽註。其人如不遵辨冫即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罰金 之處分,而所領執照不在上述限期內徼簽註,即悄失其效用,直至徼呈簽註後爲止 (四)無論何人換領愆駛執照,須於發給新照時,將其原有執照所簽註之詳細事項 抄錄於新照之上,但其人事前經依本條規定准領免除簽註執照者則不在此例。(五) 凡經下令將駕駛執照爲上述簽註,其人事前亦未依本規定准領免除簽註之執照,而 於申領新執照時並不將令限令簽註之事實報明者,以犯罪論,受I(甲)播 簡易程序審判》科一千元髋金及三個月徒刑之處分。(乙(提起公訴判罪者,科二千 元髓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所領駕駛執照無效。(六)駕駛執照簽註判罪情節者, 即爲此項判罪之表面證據。(七》凡依本例或其他法例規定對任何人頒發命令將其 人所領駕聯執照作上述簽計者,如經過三年以上上期間,其人得申領或換領免除簽註 之新駕駛執照。(八)駕駛執照作上述簽註後,對有關簽註原令或判罪表示不服,提 起上訴,而上訴得直或欧判撤銷時,其受理上訴或准令撤銷原判法庭之正當主管人員 丿須將此項情事通知警務處長。

第五篇,意外事件之報告

第二十四條(發生意外事件停車之責任)。(一)凡過車輛在路上發生意外,因 而傷害人事,性器攻事伽者,事統談人須即停車,及 (甲)徇件或其他有 第十一

香港年推

法規新輯

適當理由提出要求之人所要求,即提示(一)其本人正確姓名住址,(二、車主之 正確姓名住址(三)如屬汽車,並須提示該車之標識及車牌號碼。(乙)遇發生下 列情事,如(一)由於任何原因未能提示上述各項情事者,或(二)不論是否提示上 述情事,該車失事已直接或間接傷人者,其駕駛人須迅速向警署報案及報告本項(甲 獄所列事項,無論如何,須於遇事後二十四小時內報告警署。(二)凡明知故犯本 條(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甲)由於肇生意外以至傷人或發生命案 者,科二千元罰金及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乙)如屬其他事件,科一千元罰金及三個 月徒刑之處分。(三)凡犯罪而適用本條(二)項(甲)欸規定判罪者,並受撤銷 十二個月以上期間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之處分。(四)凡遇汽車在路上肇生意外 而當時係由車主以外之人駕駛,事前曾由他人駕駛者?車主徇據警官之要求,須 報告其本人所知或獲知之情報,俾浃警官得悉遇事時事前駕駛該車之人之姓名住址 ,違反本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判?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丑) 本條稱「牲畜 」,指馬、牛、羊、、、豕、貓或犬。

第二十五條(嚴重意外事件保留物證)。(一)凡過車輛在路上發生意外,因而 有人喪生或重傷,或嚴重損害任何車輛或事物者,除遵奉警官命令之外,無論何人不 得移動甚或干預此肇事車輛或其任何一部,或有其他行動而致毀滅或改變此項意外事 件之證據。但——(一)得將車輛或其一部移動,以便必要時將受傷之人或牲畜移出 ,搬移郵件,防止火災,防止損害死阻礙公衆交通。(二)在警官監視下,得將貨物 旅客行李出。(三)本條之規定,對於急需將傷之人舁送醫院而除肇事車輛外 並無適合工具運送者不適用之。(二)犯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簡易程序審 判冫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二十六條(提供情報之義務)。(一)車輛駕駛人犯有本例或施行規則規定罪 行時——(甲)車駕駛人徇據要求,須向警官報告其正確姓名地址,要提供其本人 轅力所及而有關該車之其他情報。(乙)車主於警官需褧時,須提供關於足以辨認該 車駕駛人之情報。(丙)其他人等於警官需要時,須就其糍力所及提供足以認識装鵟 駛人之情報。(二)凡不遵行本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冫應受簡易程序審判冫料五百 元罰金之處分。但對車主提控之事件,其人如能向法庭或裁判司滿意證明確實不知及 無法查知誰爲戆談人者則不在此例。

第二十七條(警官執行權力)。(一)警官對於下列情事得要求任何入激諗駕駛 執照(甲)在路上駕駛汽車者。(乙)有涉及曾在路上肇生意外雛欸者。(丙) (第三集)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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