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香港年鑑

第十一

,俾資辦理,但須遵照繳稅所訂條件辦理。 (二)各執照,須 (甲)列網上 述各種文件可以用領照變打印者。(乙) 只限發與一副打印機。(丙)對某一款打印 續一副發給執照,並由稅員檢定之。(丁)不得轉讓他人。

第四條。請領執照申請,須依微稅員指定表格爲之。

第五條。所發執照須依附表所列表式,並須遵照內戱條件及微稅員所定其他條件

第六條。徵稅員按據滿意證據,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隨時將執照吊銷! (甲)領照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或執照條件者(乙)領照機印出不完整印花者。 第七條。依本規則規定領有執照之持有人,不得使用領照機在執照指定種類以外 而需徵收印花稅之文據上打印。

第八條。除在領照人有關業務之交據之外,不得用領照打印。

第九條。依本規則規定領有執照之持有人,除第一四九章休假條例規定普通休假 日之外,每日須依指定表格,將日用打印機織壓印花價值報告徵收員。

第十條。依本規則規定領有執照之持有人,須將領照機計算每次調整後應繳稅 費付交微收員•

第十一條。(一徼收員對於依文件戮黏及標印花規則規定可用領照機打印之 每一種文件,得指定該機在各該種文件上打印之印模。(二)黴收員得指定每一種交 件打印之顏色。

第十二條。領照機在文件上打印時,並加打印日期。

第十三條。(一)微收員或授權人造得將領照機計算鐡調整之。(二)計算調 整後,應由徵收員或授權人員將該領照機加封。

第十四條。除徵收或授權人員外,無論何人對於依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加封之領 照機,不得破殼或干涉此項印封。

第十五條。微收員得以手令委任厘印局人員爲授權人員,以實施規則第十三及十 四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一)凡遽反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及三 個月徒刑之處分。(二)凡違反規則第十四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鋼金 及六個月徙之處分。

附表——依規則第五條規定使用打印機執照表式(表格及條件 共四條,從罌 )。

法規新輯

(第三篇)二六

文件戳黏及標記印花(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三日政務會畫記官佈告,總會在政務會執行第一一七章印花涤 例第四條所授權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七年文件黏及標印花(修正)規則。 第二條。文件戮黏及標記印花規則(下稱原規則冫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九四 第三條廢除,易爲下文並加入第三條甲——

第三條。(一)除本條(二)項規定者外,所有應徵印花稅文件,並不屬於依照 條例第十四條(一)項但書規定之文件而須黏貼印花者,應將各該文件提交印局, 由徵收員採用下列方法裁壓印花-(甲)將應征稅費匯印黏貼於該文據之上,以金 屬製夑識印,標&印日期印壓位置,以將一部份畿麼於印花之上。使所貼印花即 告劃銷者爲準。(乙)在該文據上用打印機戮應微稅費及自期。(丙 ) 在該文撼上 用金屬套機戤壓日期,由微收員在最接近所截日期處紀錄所征稅額,並加簽署。(二 )條例附表所列各項類別之文撼,經本規則附表予以列冊者,得用領有及遵照一九五 七年印花稅管理(打印機)規則規定所發執照准予使用之打印機戤印之。

第三條甲。黏財稅費印花超微收員認爲適合時得售給民衆應用。 第三條。獄規則末端輸入下列附表1

附表:(甲)第一種(滙票及電滴通知單———類別十三項(一)及 (七)欸。類別五十四項。(乙)第二種(收據)——類別四十八項。

印花稅管理(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三三號修正第一二一章印花稅管理條例冫是年八月二日公佈施行( 例見法律彙編卷二第三九七至四〇〇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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