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一
法規新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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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員由受委之日起,任期三年。再委得連任。(四)總督得委派員一人爲該局主席
(五)局員以任何理由有缺額時,應由總督補委之。 (六)局員因病暫時不能執行 職務或在局員暫行離港時,總督得另委臨時局員一人代之。但原任局員係爲代表旅遊 業商人或商業團體者,則依本項規定所委之人,應受任代表各該旅業商人或商業團體
第十條。(一)局員得隨時以書面向總聲提出辭呈。(二)總鬱認定局員有下列 情形之一時 (甲)破產與債權人定還債辦法者,(乙)因體力或精神病喪失 能力者,《丙)不能或不適於執行局員職務者,總督得宣告該局員去職,並酌量將此 項事實公佈之。
第十一條。該局爲一立案法團,稱香港遊旅協會管理局,並得以該名義永遠在續 辦理及提出控訴或被訴。
第十二條。(一)該局設一通用印鑑,蓋印時須由下開人員署名爲證
(#) 該局主席或該局通常或特別授權之其他局員(乙)該局普通或特別授權之其他人員 (二)蓋裁該局印鑑之文據,應予採作證據,除有相反證明者外,並應視爲該局所 簽立之交據。
第十三條。凡與人簽立契約或文據而其人並非立案法團,可以不必蓋用印鑑者 得由該局通常或特別授權人員代表該局簽訂之。
第十四條。該局有管制協會全權。
第十五條。該局在職責上須於設立後1年總督在政務會隨時寬限期內向總督建 哦,擴大會員當選爲局員之名額及加入會人員之種類。
第十六條。該局爲協會利益計,得——(甲)購買,承批,管業,租賃 1房 屋業權,樓宇及其他各種財產,並得處分之。(乙)簽訂契約。(丙)主辦,援助及 發展足以加強實施協會各項主旨之活動,使本港成爲休假勝地之一切便利與享受。 (丁)將便於有效管理協會事務之權力與職責委交經理人或其他高級職員或服務人員 辦理之。但依本項規定所爲委託,對於該局隨時自行執行此項職權,不得有所妨礙。 (戊)辦理認爲足以方便或關於行使該局職權及加強實施協會各項主旨之一切情事。 第十七條。(1)該局認爲必要時得隨時委任小組委員會,以有效行使其職權 並將其權力與職責委託各該小組會執行之。但依本項規定所爲委託對於該局隨時自 行執行此項職權,不得有所妨礙。(二)任何人雖非該局局員,仍得受任爲小組會委
第十八條。(一)該局須備正當帳及帳目紀錄册,編造每財政年度結算帳 目報告。(二)上述帳目每年由總督委派之審計師審核之。(三)每一財政年度帳目 經審計後,須迅速將依本條規定編造之結算書,連同審計師審核帳目或結算書所爲報 告謄本各一份送呈立法委員會攷。
第十九條。(一)局於每一財政年度結束之後,須迅即將該局與協會在是年度 之活動情形呈報總督。(二)輔政司應將上述各該報告送呈立法委員會審覈,
第二十條。該局呈由總醫在政務會核准,得制立施行規程,規定下列事項
甲∫該局或協會召開會議手續。(乙)制定該局或協會會議程序(包括出席法定人數 )。(丙) 申請入會表式,如旅行代理商申請入會,則須提供國際旅客載運商承認該 旅行代理商篇代理人之證書,及明定此項證書表式。(丁】入會費。 (戊) 入會條件 。(已)大致爲執行本例規定之權力與職實事宜。
第二十一條。該局每年須召開協會週年大會,質於必要時召開其他協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一)該局或小組委員會或協會之會議程序,須遵照本例施行規程 之規定舉行之。(二)除仍須遵照本例及施行規程之規定辦理外,召開上述各該會議 ,其會議程序,應遵照該局所定方式行之。
第二十三條。(一)該局舉行會議,如因局員之委任有缺點或有缺額,會議之效 用不受若何影响。 (二)協會舉行會議,不得因任何人入會有缺點而影响其效用。
有關公務員發明特許專賣權 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八月十四日署輔政司佈告,茲重新判發有關公務人員新發明事物特許 專賣規程冫環規程原由一九三二年第四二三號公佈發表,並經一九三三年第二十二號 公佈正在案。
一、政府公務員發明創作品時,得(甲)自費,及(乙)在總營認爲有此需要時 由政府負責經費,依據聯合王國之特許專賣權登記條例申請臨時保障並將申請書 副本》由服務機關之首長轉呈總督。總督將儘速對此發明品加以决定其是否屬於機密 總督將其决定與該發明人之所屬機關百長聯絡,由競首長負責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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