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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萬磅二百五十元。(J)七萬磅二百九十元。(K)八萬磅三百三十元 。(L)九萬磅三百七十元。(M)十萬磅四百十元。(N)十一萬磅 四百五十元。(0)十二萬磅四百九十元。(P)十三萬磅五百三十元 (Q)十四萬磅五百七十元。(B)十五萬磅六百十元。每加唯一干 磅者加徵四元。

第三條。原規則第五條(八)項宣告撤銷,易爲下文

(八)飛機停駐費表:飛機所佔面積不超過——(A)三百方尺每 日六元,每月一百二十元。(B)五百方尺每日十元,每月:百元。( C)七百五十方尺每日十四元,每月二百八十元。(D)一千方尺每日 二十元,每月四百元。(E)一千五百方尺每日三十元,每月六百元。 (F)二千方尺每日四十元,每月八百元。(G)三千方尺每日六十元 ,每月一千二百元。(H)四千方尺每日七十二元,每月一千四百四十 元。(I》五千方尺每日八十四元,每月一千六百八十元。(J》六千 方尺每日九十六元每月一千九百二十元。(K)七千方尺每拜一百。 八元,每月二千一百六十元。(1)八千方尺每日一百二十元,每月|1 千四百元。(M)九千方尺每日一百三十二元,每月二千六百四十元。 (N)一萬方尺每日一百四十四元,每月二千八百八十元。(9)一萬 方尺以上,每一千方尺不滿一千方尺另加每日十二元,每月二百四十 元

香港遊旅協會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二九號規定組設香港遊旅協會及管理局,暨規定上述有關事條例 是年六月二十一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七年香港遊旅協會條例。

第二條。(一)本例除内文另有不同意義者外,所稱

「協會」指依第三條規定設立之香港遊旅協會

「該局」指依第九條規定組織之管理局。

「財政年度」指由四月一日開始之十二個月期間,但在該局成立 百至一九五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此一期間,作爲一財政年度論。

香港年鑑 第十一鹳

法規新輯

「嗚穄膑澤」指由海航或空航翎戲,由一國地方起航至另一國之 目的地者。

「國際旅客載運商」指經營國際間載運旅客業務之人,包括其 在本港之代理人在內。

「旅遊業商人」指遊客代理人,及任何商人而其所營全部或局部 業務係爲遊港旅客服務,代爲供應或安排運鹼或客位,無論此項事務 是否在本港境內代爲供應者,並包括各該商人在港之代理人在內。 「認可旅行代理」指國際旅客戰運商承認其爲代理人之旅行代 理人。

遊客代理人』指在本港經營業務,係完全或部分爲遊港旅客代 辦遊覽或導遊事務之人

「商業團體」指任何集團,不論是否爲法人法國,其主要目的爲 保障或促進某一商業或工業或若干商業或工業或一般商業或工業者。 (二)爲實施本條之規定,英國海外領土保護國,作個別國論。 第三條。(一)茲特組設一協會,稱香港遊旅協會。(二)該會以第六條規定 參加爲協會會員之人組成之。

第四條。協會主旨如文——(甲)法加增遊港旅客。(乙)促進本港發展成爲 休假勝地。(丙)增進遊客一切便利。(丁)向海外宣揚引致遊客對本港之注意。( 戊)與遊港旅客服務之人共同活動。(已向總督建關於增進上述情事所應務取之 措施。

第五條。凡屬國際旅客載運商,認可旅行代琱商,酒店東主,遊客代理人或商業 社團均有資格入會爲協會會員。

第六條。內一)請求入會申請書,須向管理局提出之。(一)該局對於上述申請 應予審定之,並酌量准予入會爲協會會員。

第七條。該局認爲適當時,得隨時終止任何會員之會籍。

第八條。(一)協會執行經理一人(下稱經理)及由該局定之其他高級職員 服務人員代理人若干人。(二)經理,其他高級職員,服務人員與代理人等,出 該局委任之,其關於薪給等受任條件亦由該局决定之。但經理人及副經理人之委任, 須呈由總督批准。

第九條。(一)協會設管理局,以資管理。(二)(甲)該局以局員七人組成, 由總督委任之。(乙)所委局員至少五人係爲旅遊業商人及商業團體之代表人。(三 (第三旗)、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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