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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十一個 法規新輯 第二十一條。(一)在宜讓研訊通告之後,出席被告人或其律師或狀師得根據法 律對罪提出反對,而對方當事人亦得加以駁覆,然後再由被告或其律師或狀師答辯 之。(二)提出反對獲該會批准後,控罪如仍進行審查,亦只限於所批准者辦理。
第二十二條。除須遵照規則第二十及二十一條規定之外,須併遵照下開訴訟程序 辦理——(甲)告訴人本人或其代理律師或狀師出席時。或各該人缺席或無告訴人時 ,則由秘書提出控訴及提供證據。但總檢察官而據醫務衛生監督之請求,得委派符合 第八十七章法政官條例義規定之法政官一人於該會執行研訊而告訴人或其代表狀 或律師缺席時執行秘書之職務。(乙)控案結束後,被告人本人或其代理律師或狀師 對於控方所提證據,得提出下列兩項意見(一)證據不-
分,該會不能據以定罪 (二)事實上並不構成控案所指罪行。上二項意見提出後,告訴人本人或其律師或狀 師得予以駁覆,如各該人缺席則由秘繼駁覆之,而被告人亦得加以答辯。(丙)該會 對於依本條(乙) 項規定所提意見,須考慮及裁定應否予以批准,——(一)由主 宣佈該會之裁定,(二)此項意見如經該會批准7應判被告無罪,(三】此項意見 如經該會拒絕接納,主席應令被告對控罪以答辯。(丁)被告人本人或其代表律 師或狀師此時應提出反證及向該會提示意見。但依本項規定提示意見,只限一次,而 在提出反證之前或以後爲之。(戊)被告反辯完結後,告訴人本人或其律師或狀師, 或各該人缺席時則由秘書向該會提示意見,以賽駁覆,但以被告傳喚證人作證或經該 會特別准許者爲限。
第二十三條。(一)在依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訴訟凱結後,該會應考慮及决定應 否展期判决。(二)該會如决定延期判決,得予展期,直至再開會議時爲止,屆時由 主席按照該會核准條件宣判之。(三)該會如决定不再展期,則應考慮與决定所控罪 狀,事實是否得到滿意證明,煙被告人應否成立控罪。(四)會依本條(三)項規 定達成決議時,應由主席按照該會核准條件宣判之。
第二十四條。(一)該會依規則第二十三條(二)項規定展期宣判時,秘書於 展期再開會議所定日期一星期以外通知被告人,列明所定時日地點,並令屆時出庭 ,上述通知,照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送達研訊通知手續辦理。(二)如有告訴人時,須 並將通知書繕本一份送致告訴人。(三)再開會時,主席得令秘書再將原案宣鱵 ,並得試製對方當事人之口供。(四)該會依據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手續考慮與央 定其判决,依該條所列方法將所爲蒙定宣佈之。
第二十五條。(一)該會宣佈數定後,如判定犯罪成立,則考慮及决定應否對被 告越期判處廂。(二)該國決定延期判處刑罰時,應予展期,直至决定再行會議時
爲止,主席並須依該會核定條件宣布其所爲裁定。
(第三篇)一八
第二十六條。(一)該會判處刑罰時,主席於判决前應被告人願否對該會陳述 意見,被告人或其代表律師或狀師得請求寬辦,並得提供證據,表證引致犯罪之環境 情形及被告之品行與向來之行爲。 (二)該會然後考慮及判定被告應受處分,由主席 遵照該會核定條件宣判之。
第二十七條。(一)該會依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期判處刑罰時,秘書應於展期 再開會議所定日期一星期以外通知被告人,列明所定時日地點,並令時到庭,上 述通知,照規則第十四條規定送達研訊知手續辦理。(二)如有告訴人時7須將 通知書澹本一份送致告訴人。
第二十八條。(一)該會錄取證供,得令宣後作口供詞或作筆供或陳述。 (二)所有證人,先由傳喚當事人一方傳間,繼由對方加以盤錯。(三)該會對於宜 贊證人並不在塲知見之文件,或拒絕受盤問者,得拒絕採納其證供。(四)主席及 會委員經由主席,得對雙方當事人或任何證人發問。
第二十九條。(一)該會表决任何問題時,主席令各委員高舉右手表示之, 並應宣佈該會對該問題之决定。(11)主席宣布之决定而有委員提出異議時,主席須 令每一委員個別表决,宣佈主席本人之表决,暨宣布該會委員可决否决數目及表决之 結果。(三)該會裁決問題可决否决兩數相等時,以對被告人有利裁决論。(四)蛋 員會表決任何問題時,除該會各委員,秘書與法律顯問之外,任何人不得在場列席。 第三十條。依條例第二十一條傳喚證人到案之傳票,須依附表第一號表格之表格 爲之。
第五篇 法律顧問之職責
第三十一條。委員會依條洲第二十條規定開庭研訊時,法律顧問必須出席,法律 顧問如未出席,不得執行研。
第三十二條。主席對於委員會安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研以外之會議,或對於 小組委員會舉行初步調查之會議,須預先通知法律間,邀請出席,俾可徵求其意見 ,一經通知,該法律顧問應即出席各該會議。
第三十三條。(一)法律顧問委員會依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執行研訊時於有關 證供,程序或其他情事之法律問題,應於所有訴訟當事人或各方當事人之代表在場時 向該委員會提供其意見,如在委員會開始考慮判斷後方提供其意見者,則應將迭律 讃問所提出之意見通告上述各該當事人或其代表人。(二)委員會不接納法律顧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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