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該問題所提示之意見時,應將此項通知各該當事人其代表人。
附表第一號 表格
表格一...—依規則第三條規定之登記冊表式(裏)
表格二
表格三 表格四
-依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歷證明書表式()
·依規則第六條規定登記申請書表式(署) 依規則第七條規定登記證表式(男)
表格五—依規則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研訊通知書表式() 表格大——依規則第三十條規定傳喚證人傳票表式()
附表第二號 徵費 (依規則第四條規定) 臨時登記費二十五元。登記費二十五元。電行登記費二十元。登記冊記載謄本簽 證費十元。
香港飛機塲(障碍物管制)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七年二七號規定限制及於必要時减低香港飛機場附近一帶建築物之高度, 規定管制燈光,規定供與保持航空補助事物,規定評價及賠償因此所受損失,聲規 定有關上述情事之一切事項條例,是年六月七日公佈施行。
第一篇緒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七年香港飛機塲(障礙物管制條例。
第二條。(一)本例除内文另有不同意義規定者外,所稱——「建築物」包括全 部或一部份建築物,拱型物,橋樑,煙囪廚房,牛欄,船塢,工廠,車房,車庫冫 圍欄,廁所升降機廠,事務室,外屋碼頭,庇護所,店舖冫馬廐,梯,牆冫 倉棧,工塲及上伸天空之桿柱或其構築物等在内。「建築工事」包括建造各種樓宇 地基,渠務,修理拆卸,改建各種建築工事及依本規定必要供之燈光或標誌等 在內。「土地」包括一切有上蓋建築物之土地在內。「主」包括直接向政府領有該 樓宇管業權,不論由於批約,執照或他項手續領者,承典管業人,及單獨或共同他 人代表本人或任何人收受任何樓宇租值之人,或各該樓宇出租而收受此項租值之人, 如上述定義之業主行踪不明或離港他去或喪失能力時,則包括各該業主之代理人在內 。( 11 ) 本例稱飛機安全,指使用香港機場之飛機安全而言。
香港年鑑
第十一個
法規新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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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管制建築物高度,燈光及供設航空補助事物
第三條。(一)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爲飛機安全上所必要時,得頒發命令(甲 指定某處區域内禁止建築一切樓宇(乙)指定某處區域內所建樓宇,不得超過
令內原定之高度,所指定地區冫具有第一章法律詮釋條例第一號附表所列相同意義, (丙)飭令將本條(一)項(甲)欸建樓宇地區内一切建築物拆毀,或將其高度改 低,其不能依(乙)款規定所頒命令改低者,則飭令將之拆卸。(二)凡依本條(一 ) 項 (甲) 或 (乙)欸規定頒發命令,須在政府公報刊發佈告,並將佈告謄本一份, 連同由政務會書記官簽署之指定地區國樣一份,交存土地局備查。(三)凡本條(一 ) 項 ( 丙 ) 欸規頒發命令,須將該令送達與各該有關樓宇之業主,並將詳載原会而由 政務會書記官簽署之備忘錄一份送交土地局登記之。
第四條。禁建樓宇地區之內,不得建築樓宇,及不得建造超過指定高度之樓宇而 有違反第三條(一)項(甲)或(乙)欸規定所頒命令之所爲。
第五條。民航處長 於第三條(一)項(丙)歎現定所頒命令有關之樓宇,得用 書面通知該樓宇之業主,並指定日期,俾可遵分拆毁各該樓宇或低其高度。
第六條。(一) 民航處長認爲飛機安全計,必要將任何樓宇加殼標誌,危險警 或指示燈光者,得用書面通告各該樓宇業主,號令在送發上述通告後十四日內自行抉 擇,由政府方面抑或自行裝此項標誌或燈光。(二)業主意欲由政府方面裝時, 政府在法律上應予裝設之。(三)業主擬自行裝設時,須依民航處長絛面通告所指定 之時日與方法辦理,嗣後並須遵照處長隨時書面通知之方法保持所設標誌或燈光。 四)業主裝殼或保持上述標誌燈光所支合理費用(包括發光費>,應由政府支付之。 「第七條。(一)總督在政務會認定爲飛機安全計得頒發命令,飭令民航處長在 令內所列地方或建築物之上裝設或保持上述標誌,危險警號或指示燈光與火光。(二 )上項命令,須並送達各該有關地方或樓宇之業主。
第八條。無論何人除奉有民航處長書面令准或由處長在政府公報發表特許豁免者 外,不得在九龍新九龍或政府公報刊載總督在政務會頒令所指定之其他地區,向天 塞或任令向天空顯黃色或酷黄色之任何形式燈光。
第九條。(一)民航處長認定爲飛機安全計,得用面通告任何地方或樓宇之業 主或住戶,禁止使用向天空露之燈光。(二)凡有違反本條(一)項規定所發通告 而向天穴顯露此種燈光者,民航 處長得以書面通知供網該燈電力或煤氣之供給人停止 供應之。(三》不服本(一)項規定禁令者,時狀總督在政會,提起上訴,但 (第三篇)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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