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回

第六十一條。本例第八十條修正如下...... (甲)删除第(一)項(乙)段之「發出」字樣,而易以下文——「所發J; ( 乙)删除第(一)項丙段之條文數字「第十五條(二)項,第卅條,第五十一條( 二)項,第五十一條(六)項或第七十三條(二)項」而易以下文————「第三十條, 第五十一條(二)項》第五十一條(六)項7第五十一條(七)項》第五十二條(四 ▲項,第五十二條(五)項》第五十二條(六)項或第七十六條(三)項」;(丙) 删除第(二)項 (甲)段之「任何收益或盈利」而易以下文——「任何有關情事」 (丁)在第(二)項()段之「造報」字樣之後加入「一項」;(戊)删除第( ▲項之「三」字,而易以下文———「六」;(己)在第(三)項之後加入下列新項 「(四)任何人凡帮助,唆使或鼓動他人犯本條規定之罪者,襯以犯同一罪行論 ,應受同樣之刑罰。」;(庚)將原有之第(四)項,重編爲第(五)項。 第六十二條。本例第八十一條(丙)段之「本」字易爲下文——「之第四條。] 第六十三條。本例第八十二條修正如下——

(甲》刪除第(一)項罰則內之「另照其人」而易以下文————『該漏稅或企圖漏 稅之人」;(乙)删除第(一)項罰則內之「在」字

第六十四條。本例第八十三條之修正爲將「評價」字樣後之句點删除。

第六十五條。本例第八十七條之後加入下列新—『第八十七條甲。局長爲實 施本例之規定起見, 對於明定方式所提出之舉辦退養計劃方式, 或公積基金方案之 申請,如認爲是遵照明定條件基辦者,得予以全部或一部份核準之,及得撤回上述之 任何核准。」

第六十六條。本例第八十八條修正如下

(甲)在本條附文「用途」字樣之後加入下文——「及非在港外實用支鈴];( 乙) 删除附文(甲)段之「主要事項!字樣而易以下文———「顯示目的』。

第六十七條。本例第一附表之修正,爲將]一九四七至四八年評價年度直至廢除 時止」字樣刪除,而易以下文——「一九四七至四八年,一九四九至五〇年評價年度 包括在内。J

第六十八條。本例第二附表之修正冫爲將「一九四七至四八年評價年度及此後之 毎年直至廢除爲止」字樣啊除而易以下文————一九四七至四八年至一九四九至五。 年評價年度包括在内。

第六十九條。地方稅爀程第四條著此廢除之。

法規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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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七八

第七十一條。無論何人在實施本餅之前對於一九五五年四月一日或一九五六年四 月一日開始之評價年度業已繳付稅費,此人如在本例實施後十二個月內向局長提出滿 意證據證明他若於本例實施後始露各該年我繳稅則稅金比實際徵繳之數目爲少者,無 論本例第七十條如何規定,局長應令稽核員取消上述評價,另行依照本例所修正之本 例規定重新評價徵收之。

第七十二條。(一)政府印刷局如本總督命令須準備將本例重行編印7並將本例 及任何其他法例,對本例所有加,删除,改易及修正等彙輯之。(二)政府印刷局 如本到此項命令須將下列各條編入重印,作爲一項附拜--(子)一九五五年地方税 (修正)條例第二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及(丑) 本例第二條及第七十一條 連同本條。(三)刋行此印新編及附言,應由輔政司在政府公報佈告之,並由報告 之日起生效,視爲本例藍本7爲一九五五年地方稅(修正)條例與本例之載有此等附 自者同有法律效力,及對於法例詮釋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爲官方版本。(四 )印新編及附表如與任何法規之規定有任何之抵觸時,應以本法規爲準。 以上條例業於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由香港立法局通過在案。

車輛及道路交通(修正)條例

一九五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公佈施行。

(本年鑑特 譯)

第一條。本條例定名爲一九五六年車輛及遠路交通(修正)條例。

第二條。此冗長名稱之車輛及道路交通條例(以後簡稱之爲本例)修正如下— (甲)刪除「及」字而以句點代之;及(乙)關除文後之終句點而加入下文———— 「及道路使用者,與其他有關連之事件。

第三條。本例第二條著此取鏑而易以下女——『第二條。(一)在本條例檎·

「車」指凡製造或設備舭用以不超過九名乘客及其所有物之任何變動車輛;「駕駛 人」指有關於任何車輛者,凡任何人使用或幫助管理此車輛,及包括任何有關於拉及 抬之拉車人,或抬轎人;「駕駛執照」指依照第三條項各規則之規定而發給之執照 『;「貨車」指凡製造或設備用以載運貨物或其附屬品或任何其他途之車輛,除 人及乘客外,或如此製造或設備之拖車;「機動車輛」指任何以機器推動之車輛; 巴士車指亂製造或設備專用以載超過九個乘客及其所有物之任何機車輛;「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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