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
。
第六條。(一)茲特悯立一委員會,會有管理基之權。
(二)委員會以下開人員組成之————(甲)創辦人主席南任委員會主席 。(乙)前辦人董事局以决疑案委派之董事。(丙)創辦人之經理人。(丁)創辦人 董局以決議案舉委不超過三人之其他會員。
(三)本條(二)項(甲)及(丙)款所列人員在其-
任各個職位時任 委員會當然委員
(四)依本條(二)項(乙)及(丁)規定受委之會員,固定任期三 年,或至其人免任時,由創辦人董事局以决竊案另委新人接任之。會員任期點滿冫 選得連任或另委新人代之。
第七條。託管人須遵 【會指示方法動用基金,包括本金與收益在内,以促進 及獎勵教育,特別是按照委員會對於創辦人僱員子女之教育,在審定該兒童智瀠品行 (由委員會加以檢定或就報告與否而予以審定者),暨其父母受僱於領辦時所表見 之德行及服務久哲與任務後,認定係值得癍受汜項託管基金之利益者。
第八條。獎學額,躪案及其他用途,包括直接或間接關於第七條所列託 管基金主要目的之獎賞而經委員會認爲適當者在内,上項給獎分期行之,其保有興 享受期聞及條件,由委員會以規則定. 7由委員會以規則定之,未立規則時由委員會裁定之,而委員會對於 本條所開立之規則,得隨時更改,撤銷或另訂新規則代替之。
第九條。託管人得依委員會指示將基金投資及保持此項投資,不論是否容許 將基?作此項投資者,並得隨時變更此項投資
以關釋。
第十條。(一)托管人須設正當帳册,記載基金一切出納帳目,每年至少一次出 創辦人董事局隨時所委審計師審核之。
(二) 上述帳册一份,連同委員會上年度管理基金報告書一份,須於每 年十二月三十一9以前由委員會送品創辦人董半局審核。
(三)委員會得酌位制定刋發帳目與報告規章並得隨時更易或撤銷之。 第十一條。(一)委員會認爲必要時得酌定薪竛與條件聘任服務人對,以實
施本例之規定,並得聘用技術人,以便諮詢本例規定有關情事。
(二)聘用人員所有薪給費用,應由託營人在基金項下支付之。 第十二條。管理基金所需費用,應在基鋐項下支付之。
第十三條。凡遇創辦人業務清理時,或創辦人在香港終止爲儷員之直接僱主時, 詖基金即醌鸞移交依一九五五年第八號葛量洪獎學金條例規定所設之墓僭洪獎學基金 項下成爲此部苺念之一部份,是時一切託管事啓告消除,而本例之規定亦即終止適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凸
第十四條。本例之規定,不得妨害或視爲有影响英女皇,嗣君或其繼位人之權益 或任何法人法團或他人之祖,但本開規定有此櫂及本此裸利而提出索討要求者則 不在限
附表:基金 -香港電車寳寳限公司股份五千股。香港上海滙輕銀行股份六十五股
* 存銀行現金一萬六千〇六元二角八分
裁判司(行政)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習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七章裁 司司條 例第一三一條所授權開立下開規。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五六年裁判司(行政)修正規程。
第二條。裁判司(行政) 規程(見法律彙編卷三第四二二至四二三頁)第十二條 之後,人、文第十二條甲——1
第十二條甲。被告人拘押入獄或其留所時,其依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頒指 ,須在拘押令內簽能之。
被告身上有百元以下現金者,得指令將之抵償百元以下罰金後予
監獄(修正)規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八月八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督在政務會執行一九五四年一七號監
嘅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授權立下開規程
第一條。本規程定名一九五六年監獄(修正)規程
第二條。一九五四年監獄規程(下稱原規程)第十一條廢除,易爲下變 第十一條a(一)因不遵繳罰款而拘押入獄之囚犯身上所有現金,除裁判司在拘 押合另有書面指令者外,應將之激憤而歎,但須准予保留一元及較少之數而此數並不 足抵償一日之監禁者。
(二)除仍須遵照本條(一)項之規定辦理外,囚犯所有現金衣物而樂 許其本人保有者,須由監獄司保管,開列物品清單一份,由該犯簽署證明正確無誤。 第三條。規程第十六條之後入下文第十六條第
(丙)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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