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超全部清洗之〉〈乙 )擠奶人之手須全部清洗或免受傳染與污穢。
第十八條。無論何人不得用牛奶塲載奶容器或用具吸飲牛奶。 第十九條。與牛奶商同一場所居住之人或到訪牛奶爆之人如患有病疫,領照入 知後須以書面通衆衛生官。
第二十條。牛奶場所蓄牛或各該牛隻接觸之其他性畜發生病疫時,領照人獲 知後須即以書面通報衛生官。
第二十! 條。領照人依第十九或二十條規定必要將發生病疫情事通報時。即假定 該領照人獲知此項病疫之存在,但其人向承战判司提示滿意証據,証明其本人盡法 亦不可能獲知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二條。(一)所有領照人須按照署長所供應之格式表,設置牛羣登記册一 份,其人須將場內所蓄或收容每一牛隻之詳細用黑墨水在册内登詿之,並須準時詳加 鞋錄,使成爲其本人之最適時之牛隻登記册,半隻終止在塲內當時,該牛奶商須將 登錄骸牛之一柱用紅墨水上幼線一條,使慣戰記錄不致模糊不清,此外,並須在該 注備談餘事一欄用紅墨水加註該牛出日期,運往地點,輕於衛生官或糧食官要求時 須將表証該牛運出時日與運往目的地之收據或其他文件激驗之,如遇牛隻死亡,則 在册內所備各欄註明死亡日期,死因及處置該牛屍骸之方法與地點,而該領照人必要 時並須提供上項証據,一切記錄須用英文改爲完備與準確者。
(二)上述登記册遇衛生官或衛生督察員要求時,領照人須驗之。 (三)上述登記冊遺失時,領照人須即告署長或衛生官或糧食官,不 得延誤。
。衛生官有理由懷疑本港有人因任何牛奶塲所供給之牛奶而致染受病 疫冫或認定飲食任何牛奶塲之牛奶即足以染受病疫時,該衛生官得將在該牛奶塲居住 或僱用之人加以醫事檢驗,得檢查塲內牛隻及在場内死亡之性遺骸。
第二十四條。(一)衛生官得飭令在牛 擔任或受僱任何職守之人依所定時日 地點報到聽候醫事檢查。(一)衛生宮於醫事檢查後認定牛奶塲僱用此人至使或可能 使人或畜受病疫傳染者,署長應以書面通知受醫檢驗之人,其人須即終止在該牛奶 塲-
任事務或終止受僱,直至其人領有醫事 明書,証明不至再復有傳染病疫於恶人 或牲畜時爲止。
第二十五條。凡有關牛奶之儲存或送國,須採取一切適當及正當預防措施,免牛 奶暴露至遭受傳染或玷污之處。
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第二十六條。凡患有病疫或最近會接觸患有此項病疫者之人,不得進入牛奶塲或 濟取牛奶或手接載容器,或參加生產、配製、儲存、送發國出售牛奶之工作。
第二十七條。患疫牛隻或參與患疫性接觸之牛隻之牛奶或衛生官認爲遭受玷污 之牛奶——(甲) 不得與他奶混合,(乙)不得給人類飲食,(丙)不得給或用 作牲畜食物,但經衛生官許可者除外。
第二十八條。衛生官認定飲用任何牛奶塲供給之牛奶而至或足以發生病疫冫或由 於牛奶商之任何行爲或過失而至足以危害公共衛生者,該衛生官得以書面命令,絕對 或在令內附列條件冫禁止此項牛奶之供應,送發或出售。
第二十九條。凡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下令禁止牛奶塲供給,送發或出售牛奶時,其 領照人對於因此所受任何損失或虧折無要求賠償權。
第三十條。(一)在牛奶鳩内,無論何人不得隨意吐涎,但吐於供殼之痰盂者除 外,(二)在牛奶塲内每一層樓當眼處依署長核定大小,表格與文字之作告一份或若 千份,着令塲內一切人等不得隨意在地板上吐痰,(三)牛奶塲地板上如有痰涎唾液 須即塗抹之(四)牛奶塲供設之痰盂,須加注足量消毒水(五)牛奶塲所設痰盂 每日須徹底清潔。
第三十一條。(一)凡違反規則第三條(一)項或第七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 應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二)領照人違反規則第六、十九、二十二十二條之規定者,以犯罪
(三)牛奶塲領照人對於場內有違反規則第八條(一)項,九、十、十 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五、二十七、三十條(二)、(三 )、(四)或(五)項各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四)凡違反規則第十八條、二十四條(二)項,二十六條或三十條( 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號分。
(五)凡違反規則第二十條(一)項或二十八條所頒命令者,以犯罪 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六)領照人僱用人員而違反規則第二十四條(二)項之規定者,以犯 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7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七)凡阻撓衛生官或糧食官執行本規則規定授予之權力者,以犯罪論
(丙)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