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該局,其期關係屬兩個月中不滿一個月者。(乙)委託代理期間,一年之中,其總 數不足十二個星期者。

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於開設日起十四日內簽立批約。但年齡十八歲以下之人不得參加投水,亦不接納其 租人。

(丙)三二

(四)該局將某一市場封閉時,得宜决定,予以保留及另撥給其他市 塲販枱與各該封閉市場之承租人。

第八條。原則第二十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如未經該局書面許可,不得將批約分租或轉讓

(五)該局對於各該關係人認爲公允時 【 俾成爲某一樁之共同承租人。

人姓名,但以四名爲

第九條。環細則第二十八條之後,增人下交第二十八條甲

(六)各販槍須由依本細則規定領有牌照之人用作零售所定物品(但該 局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甲。無論何人如未向該局領有販售指定商品牌照者,不得販售或展 传任何物品。

第三條。原細則第十一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一)項除冫易爲下文————(一)販檢租金須於每季第1 日或以前上期繳交。

(乙)本條(三)項宣告廢除。

第四條。原細則第十三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三條。(一)承租人亡後,所餘共同承租全;或無共同承租人時,則該亡 故承租人之宴妻,兒子或親屬,不論爲該承租人單獨或與之共同經營業務者,須於 其人亡故後十四日內以書面通報市政局秘書,並呈送死亡証書本一份。

(二)凡依本條(一)項規定呈報承租人亡故後,該局得以書面許可任 何人或若干人在該枱繼續經營業務,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而在許可証上列明之, 其人即被視爲承租人及領有此項牌照者。

第六條。原細則第十五條機除,易下文—

第五條。細則第十四條末端句點易爲逗點,並加入下次一段——或將細則第九 條甲所發照停止之。

第十五條。(一)除仍須遵照本網則之規定辦理外,該局或承租人均得无期一個 月通知於該季屆滿時終止租賃該販枱。

(二)承租人如未依本條(一)項規定預先一個月通知,則其人依織則第九條(. 三項規定所繳按金,應予沒收之。

第七條。原細則第十七條廢除易爲下文

第十七條。承租人委託他人代理販枱逾七日以上期間者,如未經該局許可不得爲 之,上述許可須在承租人牌照上注明代理人姓名連同代管期間,方能作爲証據。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須獲得此項許可(甲)承租人在委託代理期間之前以書面

實施本條所規定。

第二十八條用。小販不得在市塲任何地方放存任何物品

第十條。原細則第五十二條之後,增入下文第十二條甲——

第五十二條甲。衛生督察員對於小販遠反網則第二十八條甲規定於在市場內之食 ,包括其器,用具或其他裝設物,得予抄沒之,煙照該局指示將各該物品處置 第十一條。原細則第五十九條第一行「第二條...............五十七條」一段刪除,易爲下 文———第二條第九條用,第十,十三十六,十起,二十二十一,二十三至五十 一,五十六及五十七條。

第十二條。(一)凡在本緗則施行前依原則規定所發一切批約,均將成爲逐季 發給之批約,並由簽立新批約及繳交一季租值三分一按金之後,即視之爲依本細則所 修正之原細則規定發給之批。但修正則第九條甲及第十四條之規定,對於所有批 約,應予適用之。 (11)無論細則第九條(一)項有若此之規定,該局得發給新北約,以

娛樂稅(修正)條例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四月十一日署總檢察官佈,本日立法委員會第一讀會通過修正第一 一〇章娛樂稅條例案(原创見法律行卷二第三二〇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一九五六年娛樂稅(修正)條例,並田一九五六年四月日起 爲有效之實施。

第二條。第一一〇章娛樂稅條例(下稱風例)第二條詮釋「入塲」一定義之後, = 加入下文新定義一段——「徵收員」指依第一一七章花稅條例第二條規定所委印花 稅徵收員或副徵收員。

第三條。原例遇有「財政司」7易爲「微收員」字樣。

註:微收入塲娛樂稅,向由財政司處理,則移交印花稅徵收員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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