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令存檔,一元。

香港年鑑 第十间 法規特輯

訟費清單五百元以下者——三元。

(E)10

七元五角

二二丶但所爲裁定而法庭不加干預,請求存檔- 二三、凈衡法理或特別辯之通知(包括送達) 件提出訴狀者免費)。

·四元(附註:飭令以

訟費單除最初五百元外,餘福每一百元或不滿一百元之數——一元五角。 他項規定

証據誓書等事件

二四、登記處對於宣習或教証事件監誓——五角。

二五、詧章戰 存檔——一元。

二六,在登記處以外地方對宣誓誓證事件監誓(收監債務人宣誓或誓証事件之 監誓除外)——1 十元。

{七、每一証物加註標記——二角五分。

二八、事前由按察司登記官或其他更在法院内查訊一証人,包括監繫在内 每日或不滿一日——十五元。

二九,事前由按察司登記官其他員吏在法院以外地方查訓每一証人,包括監 書在內,每日或不滿一日——二十五元。

三〇,政府官吏出席地方法院呈驗証明任何紀錄或文件。——十元。

三一、政府官吏出席地方法院提供其他証據,以技術專家資格應召到者,按 照技術專家証人應得費用給付。如非以技術專家資格應召到庭者,每小時或不滿 1 小 時——十元。(附註:上開各費,須以現金繳交登記官)。

「未經上文規定之通知書籤文件存檔,一元。

四一、未經上交規定之文件蓋印——————二元五角。

四二、繕立通知書或廣告,每軼——五角。

卡經上文規定之其他事件,或訴訟 ▶或訴訟——照高等法院之同機事件訴訟折半收費。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規程委員會委員正按察司何瑾。登記官亞利犴打嘉士 。地方法院按察司,諸葛勞,雷諾士,查戰士。律師梁錦濤。

各種營業牌照(修正)規則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月三日政務會書記官布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一壹四章各營業牌照條例第 三條所授權,則立下關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爲一九五六年各種營業牌照(修正)規則。

第二條。各補營業牌照規則(下稱原規則,覓法律彙編卷二第三六二至三七〇 第二條雪如下之修正

(甲)牌照徵費表下列各注删除, 烟草冫雪茄及香烟小販

朕本譯文收據及查卷

-

三、登記處發給所造文件謄本並加証明,每帙 三三、登記處所造文件譯本並加証明每帙 三四、他處所作文之証明?每帙———七角五分。 三五,收受文件一件或多外,每一收據————七角五分 三六、指定或要求查閱登記處每一卷宗文件,每次 飭令之澤件,得准免收費。)

七角五分。 一元五角。

執照副本,其原來收費如次:

一元以下

一元至十元

工商醫長

角五分

原發牌照人員

一元

五元

十元以上

二元(附註:按察司

-領有牌照物理治療所

執達員公費

三七、每人每日支發用(須付現金)—五元。

三元,來往交通費(須付現金)路程遠近時間長版————由登記官酌定之

(乙)牌照徵費表「新界企銀找換店(新九龍除外)」一柱之後加入下次一

第三條。原規則第六條廢除易爲下文——

二百元

第六條,牌照主管官如滿意認定依條例規定所發或轉讓牌照有下開形之一時, 在其人遵繳費用五元後,得另發照行本一件或將牌照 修正之

(甲)遺失,棄或意外破損者(乙)需要加以修改者。

第四條。原規則第十七翻求句一三五」之後加入「一三六至一四七條」字樣(

醫務衛生監督

訟費之評定

三九、委派人員評定訟費包括委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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