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瞧勵得制訂常規,規定程序,並在不缺書上述一般規定之下, 該局於必要時,得在常規內制定會讓時維持秩序之規定。

第四十八條。(一)該局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亦得時常召開會議,並得隨 時延會。主席得隨時召開會議,如有局員三人聯署提出要求時,主席於收受上述要求 七日內,亦應召開會議。

(二)秘書須在會騰前至少滿兩日送發會議通知與該局每一局員,但緊急會躅不 在此限,然仍須盡可能于以長久時間之通知。

第四十九條。該局會議遇有或發生一切問題,須由出席及有表决權多數局决定 之。但本條之規定,對於該局或小組委員會以送發傳單辦法處决任何情事所 定 不得祺爲有若何限制。 第五十條。該局會議時主席出席,應由主席任會議主席,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 任主席。主席與副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局員推舉臨時主席一人主持會議。

第五十一條。(一)會議有局員四人出席,即足法定人數。(二)小組委員會會 議法定人數,另由該局在常規上訂定之。

第五十二條 跌局會踐或全體小組委員會會議或小組委員會會議時,主席或小組 委員會主席於原有一表決權外,在可决與否决兩數相等時,得多投一表權。 第五十三條。該局或小組委員會會議處理事務,不得因局員有缺額或局員當選 其資格有缺點而視爲無效。

第五十四條。該局之職責,爲執行管理劃定地區內所有本例或他例規定賦予權力 之有關事務。

第五十五條。該局爲實施法律規定而執行管理一切事務起見,應設置市政事務署 ,以資辦理。

第五十六條。總督得委任該局秘書二人與助理秘書若干人,及衛生官,與其他親 察員若干人,並得委派該署所需要之若干其他人員。

第五十七條。副衛生監督任該局對醫藥事務包括公共衛生及清潔事務之專家顧問 其職責爲助該局處理上述事務,並受諮詢嘅監督實施與遵守一切有關公共衛生 條例及各該條例施行細則與規則等事宜。

第五十八條。該局主席於必要時應頒發訓示,以有效實施該局之決議與政策,並 負責管理市政事務署一般事務。

第五十九條。該局得分設若干小組委員會,委局員及非局員之人爲小組委員會委 香港年鑑 第九件

法規特輯

負,並得以任免令變更委員人選。但各讓小組委員會委員,至少須有三分之二保局

第六十條。(一)該局得以決議案將開立或修改施行規則規程及細則以外之權 力與職權委託任何局員,小組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委員或任何公務員全權執行任何法 規規定授予該局之權力,並得將此項委託粱撤銷之。

(二)該局小組委員會得以决議將該局委託各該小組委員會執行任何法規規定授 予該局之權力與職權,委交小組委員會或任何公務員執行之,並得將此項委託撤銷 之。

(三)凡由單獨局員一人依本條(一)及(二)項規定執行委託構而其人對於該 管事務公務員之書面建議不同意時,得將此項建議啓送該管選任小組委員會或市政局 ,並由小組委員會或該局决定應否接納,修改或拒絕其建議。

(四)凡依本條(一)或(二)項規定將權力委託公務員者,委託此項權力之决 議案,不必列具公務員之姓名,而委交當時-

任此一職位之公務員,即視爲正當委託 此項權力

(五)凡依本條(一)或(二)項規定委託權力,仍不得阻止該局或小組委員會, 隨時執行所委託之權力或職權。

第六十一條。凡不運照第六十條規定正式授權之該局局員或小組委員會或小組委 員之書面命令辦理,而各該命令有該局秘書之簽署者,及不遵照第六十條規定正式授 權公務員之命令辦理者,應受同樣冊處分,一若各該命令係由市政局所頒發者。

第六十二條。該局局員或小組委員會委員,誠實有效執行本例或其他法規規定授 予該局之樱力所有任何行爲或情事,對於各該局員或委員個人方面,可不受若何民事 訴訟,負債或要求索償之任。

第九篇 施行,廢除及過渡辦法之規定

第六十三條。本例由一九五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條。{一)第一〇一章市政局條例(見法律編卷二第二三八頁)茲宜 告廢除。

(二)無論有上述之廢除,其在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五日以前依本例規定舉 之選 舉,應予保持之,一若——(甲) 第一〇,市政局條例第三條(二),(三), (四)ㄋ(四甲)冫(五)(六)及(十)項之規定,迄仍生效者。(乙)「選舉 選舉類

(丙)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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