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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特輯

選舉類,

(丙)六

第九回 人」指無論何人列名於上述各該項所稱登記册之一,二或三部者。 附表......依第十條(一)項規定接受職位誓表式(署)

爲「在有關期日之前最近四個月」字樣。 第八條。原例第二十六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四)項之後,人下文(四甲)

)0

公司(修正)條例

一九五五年一五號修正第三十二章公司條例,是年六月一日公佈施行(原例見法 律彙編卷一第二六三至三四六頁)。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公司(修正)條例》是年六月一日公佈施行。 第二條。公司條例(下稱原例)第九條爲如下之修正——《甲》本條「組織大綱 」字樣之後,加入逗點。<乙】「及組織章程」中之「及」字删除。

第三條。原例第一二一條(一)項(子)欸第二行末句「一切進欸」,加入「及 支出」字樣。

第四條。厚例第二二六條(二)項第二行『不得因或佔有」中之[]字删除。 第五條。原例第一三一條甲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一)項撤銷,易爲下文! (1

( 一)茲設立一檢定審計師管理局(下稱該局),以登記官,主計官,地方稅局 長,總督在本港執業狀師或律師中委任之法律容儀一人,暨由總督委任之其他局員六 人 ( 其中五人爲檢定審計師)組成之。由總督委任之局員,任期一年,得並依總督意 旨予以免職或再委連任。登記官爲該主席,該局舉行會議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局員 中互選主席一人,主席有投一表决之權。

(乙)本條(三)項「五人」易爲「六人」字樣 (按本條爲增加出席法定人數

(丙) 本條(二)項之後,加入下文第四項——

(四)該局得委派秘書一人,由主席規定其任期及關於執行職權等職務事宜。 書薪給,得由總督隨時指定,在本港稅收項下支付之。

第六條。原例第二一四條(一)項「七日」易爲「十四日」字樣(按本條爲公司 通過自動結束决議案後限期刊發通告日期)。

第七條。原例第二五〇條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一)項(乙)款「在有關期日之前四個月」,易爲「在有關期日之 前殽近四個月」字樣。(乙)本條(一)項(丙)款「在有關期日之前四個月」,

(四甲)登記官認定公司注册事務所或公司清理人或公司組織大繼列名認股人之 姓名地址不詳,或登記官認定依本條(一)(二), (三)或(四)項規定寄發之 書函或通告似不可能寄達其人時,登記官如在政府公報刊發通告,說明若不提供相反 理由,則自通告日起三個月屆滿後,該公司名字將在登記册除名,該公司即告解散等 情,則對於遵照各該項所需要之規定,在法即爲-

分 25

(乙)本條(五)項第一行「通告所列期限屆滿·······得在册内撤銷該公司名字之 登記」宇樣删除,易爲下文——本條(三)(四)或(四甲)項規定所列或通告期 限屆滿,公司如不提示相反理由,登記官得在册内撤銷該公司之登記····(丙)本 條(八)項宣告删除。

第九條。原例第二七九條(三)項撤銷,易爲下文———

(三)依本條規定投資所得利潤,變賣投資所得盈利及所收銀行利息等,須撥入 公司淸理賬項下,而接嘗員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將各該利潤,盈利與銀行利 息累積存欸,於扣除變賣投賽所虧損者之後,撥入總收益項下收存。 第十條。原例第九號附表爲如下之修正——

(子)該附表第一段「一、有股本之公司」項下各柱刪除,易爲下列各柱

(甲)公司登記費········一百元。其實備股本每一千元或不滿一千元加收

元。 (乙)公司於登記後增加實備股本之登記者,一千元或不滿一千元......二元。又 公司在一九五五年六月一日有實備股本逾三百萬元而其後首次開收在增股前未經發出 之途額儷備股本者,每一千元或不滿一千元加收........二元 。

(丙)派發股份報告登記費·······五元。公司在本例施行之日有實備股本逾三百萬 元而在此日之後派發此項逾實備股本者,每一千元或不滿一千元加收.........二元。但 公司增加實備股本經依(乙)項規定繳付加收費者,不必再依本項規定繳納加收費。 (丁)現有公司辦理登記,除本例規定特許豁免繳納登記費之各類公司外,所徼 登記費,應與新組織之公司同。

(戊)除派發股份報告,或組織大綱,或必要由接管員或經理人送呈登記官之振 錄,或公司舉辦結束必要由清理人送呈登記官之報告書等以外而依本例規定必要或授 權登記或必要送發或寄登記官之任何文件,每件登記費....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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