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同
法規特輯
證書三十元。(乙)二等證書二十元。(丙)特等證藎十元。 (三)領取執照或證書副本?每件徵費一元。
第十一條。環規則第二十一條之後,入下文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甲。(一)凡違反規則第十六段十八條規定者,應受一千元罰金及六 個月徒刑之處分(二)船長或飛機師,及各該船機所有人或代理人違反規則第十九、 二十二十一條之規定者,應受三千元罰金及十二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十二條原規則第一號表格之修正(畧)。 第十三條原規則第二號表格之修正(畧)。 第十四條原規則第三號表格之修正(畧)。 第十五條原規則第四號表格之修正(畧) 。 第十六條原規則第四號甲表格之修正(县)。 第十七條規則第五號表格之修正(畧)。
第十八條規則第六號表格之修正(畧)。
第十九條。原規則第八、九、十一及十二號表格說明項下「五元」易爲「一元] 字樣
第二十條。原規則第九號表格(丁】項之修正(畧)。
第二十一條。原規則第十號表格撤銷,另易實驗電信站執照表式(兽)
第二十二條。原規則第十一號表格之修正(嬰)。
第二十三條。原規則第十三號表格撤銷?房易私營無線電事業執照表式(畧>。
防疫類
海港檢疫及防疫 (修正)條例
一九五五年三八號修正第一四一章海港檢疫及防疫條例(原例法律彙編卷三第 八八至一〇〇頁),是年九月十六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海港檢疫及防疫(修正)條例。
第二條。第一四一章海港檢疫條例(下稱原例)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遇有「滅鼠」,一律易爲「殺鼠J字樣。
扶斯症。
· 防疫類
(N)
(乙>本條遇有「滅菌
(丙)本條遇有「監
一律易爲「殺菌J字樣。
,一律易爲「隔絕」字樣。
(丁)本條遇有「鼠」字,一律易爲「嚙齒動物」字樣。
第三條。原洲第三篇第十七,二十一及三十條宣告巖除。
第四條。原例第二條(一)項爲如下之修正——————
(甲)本條(一)項「限制病」一定義删除,
(丙)四二
(乙)本條(一)項「傳染區」及「傳染地」或「傳染埠」兩定義撤銷,易爲下 文——「傳染區】指由醫務衛生監督簽證並自簽證日起宣佈爲傳染區直至此項簽證官 告撤銷之日爲止之地區。「傳染地」或「傳染埠」指由醫務衛生監簽證並自簽證日 起宣佈爲傳染地或傳染埠直至此項簽證宣告撤銷之日爲止之地方或商埠。
(丙)本條(一)項『港口衛生官」一定義删除
(丁)本條(一)項「檢疫碇油所」之後加入下文新定義——「檢疫病症」指下 列各疫症,例如蠣疫】霍亂熟定7傷寒症,痘症及間歇熟症。
(戊)本條(一)項「檢疫所」之後,加入下文新定義——「熱症]指有疫 齒之間歇熱症。
(己)本條(一)項「看管」之後加入下文新定義——「傷寒症」指有疫菌之蜜
第五條。原例第二條(二)項爲如下之修正——
(甲)內文(甲)項(子)及(丑)款「餓疫」之前加入「人類」字樣。 (乙) 內文(丙)項之後,入下文三項——(丁)關於痘症,如 子)船上有
痘症者(丑)在航程中船上有痘症者。(戊)關於傷寒症,如(子)船上有傷疤者 (丑)在抵達前十四日內船上有傷寒症者。(己)關於間歇熱症,如(子)船上有 間歇熱症者》(丑)在抵達前八日内船上有間歇熱症者。
第六條。原例第二條(三)項爲如下之修正————
(甲)內文(甲)項(子)款鼠疫」之前加入「人類」字樣。
(乙)内文(乙及(丙)項删除,易爲下文|(乙)關於霍亂症,如(子) 該船開行時或在航程中船上有霍亂症一宗,但在抵達五日內未有再復發見者(丑 >飛機在航程中機上有霍亂症一宗,但患者先在中途離機者。(丙)關於黃症,如 (子)由黄爲流傳染埠冫或黃熟成爲風土病地帶啓航,航程不滿六日而抵達時並 無此種黄煞症發見成有相當理由相信該船或有此項疫菌帶來者,(丑)船由傳染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