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或不潔事物,其特性與程度足以傷害所工人者,或發出大量埃者,須採取所有 切實措施,以保障所儷工人,俾免吸受此項烟或其他不潔物,與防止其積存於工作 室之内,特別是在製造過程中,其工作性質有其實際可能時,須裝設排抽器,盡量接 近此項 烟或其他不圍物之來源地,免有侵入工作室空氣之中之處。

第三十一條(光線)。在注册工塲有工人工作來往之各部份地方?須作有效率 之設備,以保持-

分與適當光線,無論係爲天然或人工所造者。

(二)註册工塲工作室用以透入光線之一切玻璃察及天意外兩面須盡可能保 持清潔免有障礙之處。 但此項玻璃察或天値得加白油或遮陰,以減經熱力或眩目之 *

第三十二條(排洩水濕)。(一)注册工塲進行製造或工作至地面樓板受濕,其 水濕程度大可加以排洩者,須供設與保持有效渠道,將濕水排洩之。

(二)排水渠而不遵照第一二三章建築物條例規定辦理者,爲實施本條之規定, 即作爲無效論。

第三十三條(工人擠逼)。(一)註册工塲在工作進行時,不得任令工人過於擔 ,至有危害所僱工人健康之處。

(二)在不妨害本條(一)項規定之下,如所僱工人於同一時刻在工作室內工作 ,其人數過擠,至每人所佔立方位不不及二百五十立方尺者,該注册工塲7作爲上 述所謂人數過擠論。

(三)所有註册工塲每一房室,由於本條之規定須標貼牌示,列明各個房室可以 容納工人之人數。

第三十四條(衛生設備》。(一)註册工場須在塲内供設-

足與適合則所及洗 便利,其僱用或擬僱用男女兩性工人者,須分別設備之。

(二)厠所或洗濯便利而不遵照第一二三章建築物條例規定辦理者。爲實施本條 之規定,即以未-

分及未適合論。

第三十五條(供應食水)。注册工塲須在各工人便利接觸之適當地方供設由公衆 水喉或經衛生官以書面核定來源所取汲之-

足食水。

第三十六條(初級救傷配備) 初級救傷配備)。注册工塲須按照僱用工人名額,就人數相對表供 殼-

分初級救護配備,連同各該配備使用法之簡淺說明書。

第五篇 罪行與刑

第三十七條(犯三7四,四,五7六等條罰則)。凡違反規則第三,四,五六 第九回

香港年鑑

法規特輯

各條或八條(一)項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到金之處分。

第三十八條(犯若干規則科)無論何人(甲)違反規則第十五條(四)項 十六條二十六條(二)項之規定,或(乙)違反第二十五條(一)項規定所頒命 会者,均以犯罪論,應受1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三十九條(違反若干規則罪行)。工業塲所東主有——(甲)違反規則第十四 條(二)項,二十五條(二)項二十六條(一)項或二十八條(三)項之規定者, (乙)容許塲所内任何人做出任何情事而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丙)對於工業塲 所而有違反規則第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十一條(一)項之規定者 丿均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條(東主犯罪罰則)。工業場所東主有(甲)違反規則第十條之規定 者,或(乙)對於工業塲所而違反規則第九,二十一,二十七〇三十一,三十四條( 一)項,三十五或三十六條之規定者,以犯罪論,應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一條(東主違反規則科)。工業塲所東主者——(甲)容許任何人在場 所內做出任何憫事而違反規則第七條之規定者,(乙)科於工業塲所而違反規則第二 十四,二十九,三十二條(一)項或三十三條(三)項之規定者,(丙)工業塲所發 生意外或危險事件而不提出報告或不將遇難死亡工人以書面呈報,有違反規則第十一 或十二條之規定者,均以犯罪論,應受一千元罰金之處分。

第四十二條(東主之責任)。無論條例第十條有若此之規定,工業場所東主對於 干犯規則第十五條(四)項或十六條規定之罪行,不得以犯同樣罪論處。 附 表 發生危險事件

(依規則第二條之規定)

工業類

一、用機械力發動之反旋器,車輪,石磨或磨輪發生爆烈者。

二、起重機,絞機,絞車,絞藝或用以載運工人貨物升降之其他器材或其一部發 生破毀或失效(&索破裂除外)7或起重機發生倒塌者。

三、發生爆炸或火燒,至損毀有工人在內工作房室或地方之建築物,或毀損所装 機器或機械設備冫至各該房室或地方之通常工作完全停止者。

▲ 四、因爆炸或失火而至洩電或電力機器,機械設備或儀器失效,使建築物遭受 損害因而發生停頓或不能使用者。

五、儲藏瓦斯或煤氣(包括空氣)或液體或實體之載器或容器,其壓縮力遠至超 (丙)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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