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之載器,上述各該地方須加設高三尺以上安全圍欄或經處長滿意之他種方法加以保
第二十條(女工童工清潔危險機器限制)。(一)註册工塲裝設之機器,當機器 正在藉機械動力推動時,不得任令婦女或少年工人担任清潔各該機器危險部份之工作 爲實施本項之規定,凡經視察員將機器危險部份通知工塲東主有案者,各該部份機 器,即認爲屬於危險者。
(二)註册工場所裝聯動碾機,當機器正在推動任何部份時,不得任令婦女或少 年工人担任清潔各該聯動機之工作。
防止及逃避火災
第二十一條 (防火門)。註册工塲所有外出門戶與進入樓梯之門戶,須用防火物 料製成之。
第二十二條(門須向外開啓)。注册工塲所有外出門戶僱用工人十名以上在內工 作之房室所有門戶,除係滑動門之外,須爲向外開啓者。
第二十三條(門戶不得鎖閉)。註册工場所僱工人在工塲時,無論各該工人是否 在內工作,其出外門戶暨各該工人所在房室之門戶,均不得加以鎖閉或扣牢,使其人 有不能從內間容易及快捷開門之慮。
第二十四條(關閉通口設備)。所有注册工塲,每層樓如有車軸或推動皮帶經過 之通口,須加敏捷設備,以得處長滿意爲準,使遇火警時得將每一口關閉之。
第二十五條(禁止吸烟)。(一)注册工塲而使用或意圖使用任何惹火液料或 含有此項液料之混合物或處長認爲有火災危險之物質或事物者,處長得以書面飭令在 該工場內禁止吸烟及使用無罩燈火。
(二)凡依本條(一)項規定禁止吸烟或使用無罩燈火之注册工場,其東主須依 照處長通知所指示採取步驟7 執行此項禁止命令。
第二十六條(設置避火出路與救火用具)。(一)注册工場東主對於場內供設所 有避火出路及救火器具,雖保持其良好情况及免除一切阻塞障礙。
(二)無論何人不得故意更改,損害,阻撓或損壞此項避火出路或滅火用具。 第二十七條(設在危險品倉上之工塲)。注册工場不得設在領有執照儲存一八七 三年第一號危險品條例規定危險物品樓宇之任何一部地方,但存儲危險物品之處設有 防火物料構築物而隔斷該工塲之直接交通 7 經處長與消防局長認爲滿意者則不在此
工業類
(丙)三六
第二十八條(着令採取 全預防措施權) (一)處長得以書面通知着令採取 開措施——(甲)註册工塲建築物或其一部份,其容積超過二十五萬立方尺者,須用 防火物料構造之牆或樓板分開若十房至,每間容積不超過二十五萬立方尺,以得建築 主管官滿意者爲準。(乙)依(甲)規定所必要之分間牆或樓板而設有通口者,須 用防火物料裝配門鄉以得建築主管官滿意者爲準。(丙)凡屬注册工場之一部,而 (1)其建築物高饢六十尺以上,及(二)建築物內僱用工人二十名以上工作者
2.須依照處長通知書所列,供設逃避火災之岔路。(丁)註册工塲須依處長通知書所 示採取防火措施及設置滅火用具。(戊)註册工塲須在場內避火出路處設立附有中英 文「太平門」之發光標示牌,並保持其完好狀况。
(己)凡屬分賃工廠——(一)須在每層上落處設置專用混凝土樓梯並裝配用防 火物料構造之自動關閉式門戶。(二)依本款規定所設樓梯,須壓混凝土製成直達該 建築物之頂樓,並接連用混凝土或鐵梯直通至屋頂。(三)裝設一安全通路,通往近 鄰建築物,或依通知書所示另設其他逃避火災出路。
(二)依本條規定所發通知書,須開列處長指定須要之詳細事項,包括運行期限 在內
(三)該有關註册工場之東主收受上項通知書後,須執行及辦理一切必要工事及 情事,以便遵行指示辦理7包括將剛則送呈建築主管官審核在內。
第二十九條(清潔)。所有註册工場須保持清潔,免除渠溝,衛生設備或臭 事物發生臭氣,並在不妨害上項規定之下,採取下列各項措置......(甲)每日須用過 當方法將室內樓板冫工作枱冫樓梯及通路所積存之撰挢廢物清除之。(乙)每一工作 堂之樓板,最低限度每星期一次須用水洗刷,或於有效及適宜之下,用大掃除或其他 方法清潔之。(丙)所有內牆,間壂7天花板或樓頂,最低限度每年須灰水一次, 如已髹油或加漆飾者,則每十四個月内至少須用熱水與肥皂洗滌一次。
第三十條(流通空氣)。(一)脞工塲須 效與適當設備,以保持每一工作 鲎清新空氣之流通,如屬礦場,則每一礦穴須 有效與適當設備,以保持各該礦 全域機穴有-
分空氣流通,並在可能範圍内,使工場進行工作或加工時有可能發出攝 書健康之鯽塵及其他不潔事物不致爲害於人。
(二)在不妨害本條(一)項規定之下,註册工塲對於推行製造或工作而發出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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