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九卿
法規特輯
年少人或兒童移送依現行條例規定關於婦女,少年兒童而指定設置之庇護所,授予 以區留,以便查。
(辛)要求將有關本例規定事項或關於工業製造,機器,製法或僱用工人等情事 之通告標示之。
(壬)依本行規定授予之其他權力。
(二)衛生官,消防局長以書面授權之消防局人員暨處長特別授權及遵照處長指 示辦理之人員,得隨時進入與觀察任何工業塲所,以確定其是否遵行本例之規定。 (三)依本例規定授予任何官員之權力爲兼有而非代替其原有者。
第五條(處長制立施行規則權)。(一)勞工處長對於工業,得到立規則,規定 下列事項,以瓷選守 *——(A)禁止或管制危險業務或表列業務對所有員工或某一種 人等之僱用事宜。 (B)禁止或管制工業場所對婦女、少年與兒童之僱用,要令工 H 業塲所設備僱用婦女、少年及兒童登記册事宜。(C)對於在工業塲所僱用婦女、少 年我兒童之僱主及其代理人或服務人員,規定各該人等應負保證遵守本例規定之義務 。(D)明定助理勞工官員與觀察員之職責力。(和)特許任何工業免遵本例或其 一部份之規定。(F)規定登記與其他情事之格式表。(G)規定保持衛生情况之方 迭。(H)規定防止發生意外事件及救濟遭受意外者之方法。(1)規定保證避免危 險或移去缺點方法。(J)規定對於肇生意外事件遇有規則明定危險情事時必要提 出報告事宜。(K)規定預防火災及逃生設備。(L)提取所用物資物質或工具樣本 ,以資化驗。(M)對於工業塲所以前或現目受僱員工過有發生規則規定病症者,必 要提出報告事宜。(N)對於工業塲所僱用員工或某一種人等必要受衛生官或該有關 工業塲所東主所襃醫師之醫事檢驗事宜。(0)規定東主及所僱員之職責。(P】大 致有效實施本例規定各事宜。
(二)(甲)勞工處長認定工業塲所所使用之製造機器製法或各種人工勞力 足会所僱員工或某一種人等遭受身體傷害時,在不妨害本條(一)項規定調立規則之一 下,處長得制立合理而適當之特別規則,以應付此項事件之需要,尤其有關下列兩項 (一)對於有關製造,機器,製法或各種人工勞工,禁止或管制所有員工或某一 種人等之儷用事宜(二)禁止或管任何物料或製法事宜,並規定僱主,員工或其 他人等之職責。
(乙)制立上述特別規則,得適用於使用此項製造,機器,製法或各種人工勞力 之一切工業場所或指定各該工業之某一部門,並得規定工業某一部門完全或另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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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懟上項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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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工處制立所有規則,須送呈總辭察核並受立法委員會之審定。
(四)勞工處長認爲適宜時,得特許任何工業所免運本例施行規則之規定, 命令操行本例施行規則規定之預防措施外 採取特別預防措施。但不服上述特許豁 免我命令者,得以訴狀向總督在政務會提起上訴,總督在政務會所爲决定,即爲最後 裁定。
(五)依本條規定開立之規則,得明定違反各該規則之規定者,則以犯罪論7及 明定其刑。但所定金,不得超過五千元。
第六條(總督修改一二兩號附表權)。德醫在政務會得以命令將第一及二號附表 修改之。
第七條(登記)。(一)所有工廠,鏑塲暨經營危險業務或表列業務之進所地方 每年須向勞工處舉辦登記。
(二)處長賦有下列各項職責(甲)收受注册工塲登記申镪。(乙)發給 注册工塲登記證。(丙)設置已發登記證之註册工場登記册
(三)勞工處長得拒絕上述登記申請及撤銷上述登起證。但不服上項拒絕或撤銷 登記者,得以訴狀向總督在政務會提起上訴, 讓藝在政務會所爲决定 即爲最後我 定。
第八條(犯罪與刑罰)。(一)應要注册工塲而未遵照第七條(一)項規定正式 舉辦登記者,其東主即以犯罪論,應受五千元翻金之處分。
(二)凡不遵照勞工處長依第五條(四)項規定所頒命令辦理者,即以犯罪 應受五千元罰金之處分。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之所爲者,即以犯罪論,受二千元罰金之處分, 甲)不遵守第四條(一)項各該官員澣令遵行之條件辦理者。(乙)故意輕率提供 虛偽情報或隱瑗情報而此項情事係關於第四條(一)項規定必要提供情報者。<丙) 阻撓各該官員執行第四條規定所授權力者。
第九條(連續犯罪)凡犯本例規定罪行者,除受原定刑觀處分外,在其明知及故 =意連續犯罪期内每日或其一部份,應受加科五百元罰金之處分。
第十條(東主責任)。(一)工業塔所犯本例規定罪行者,除本例施行規則另有 規定之外,其東主即以犯同樣罪行論,應受該罪明定珊瑚之處分。
(二)工業場所犯本例規定之罪,提起控訴,其東主不得以原不知情或非出於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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